二、中介平台模式P2P借贷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P2P是英文“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即“个人对个人”的意思,是“点对点”的借助网络平台实现的一种借贷。‘在P2P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本文阐释的主体是中介模式下P2P借贷的平台。在中介平台模式下,P2P借贷中平台作为促成借款人和出借人达成借贷合同的居间人,为借款人提供发布借款信息的平台,为出借人匹配适合的借款人,并向双方收取服务报酬。P2P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联系着借贷合同的双方,为社会闲散资金的充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中介平台模式P2P借贷中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和报告订立合同机会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居间合同。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负有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和报告订立合同机会的义务,在促成双方达成合同订立后有收取报酬的权利,但居间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角色是信息提供者,居间人并不介入到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因此居间人是在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之外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居间人在合同之外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服务,居间人为委托人寻找可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完成对委托人的报告订约机会的服务;居间人还要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促成他们订立合同。这样居间人的订约机会的报告服务和提供订约媒介的服务得以完成。居间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为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的合同。居间人完成向委托人的报告订约机会和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服务后,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报酬,委托人在接受居间人的服务后也必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中介平台模式P2P借贷中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搭建平台,提供信息和交易匹配、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中介平台的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行为。所以中介平台模式P2P借贷中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是基于居间合同而产生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居间合同的达成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在中介平台模式下,P2P平台作为居间人,P2P公司网站就意味着,其向注册在其网站的用户提供居间服务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出借人和借款人在P2P网站上注册也就意味着其愿意接受P2P平台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也就构成了合同法上的邀约与承诺。因此,P2P平台与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P2P平台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居间合同。这也是出借人在权利受损害时,P2P平台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在本文的第三、四部分会对此加以详细的论证。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资金需求的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的合同是借款合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的内容来看:个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以及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都属于借贷案件的审理范围。2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此类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在中介模式P2P平台下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基于借款合同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借款合同。但是P2P借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在P2P借贷中,由于P2P平台的介入,出借人与借款人可能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是多个出借人完成的,出借人的资金是被分散到不同的借款人中的,所以借款人与出借人是一对多的借贷关系,同样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样构成一对多的借贷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方与借款方其中一方不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内容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约一方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应积极釆取或者赔偿当事人一方损失。‘出借人向借款人借得资金后应按期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到期未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P2P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会在网站上发布借款信息,构成对借贷合同的要约,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借款请求的投标,构成对借款合同达成的承诺。在P2P借贷平台上,出借人和借款人依托P2P借贷平台,在移动互联网上完成借款合同的订立。
但是P2P借贷平台上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贷合同有其特殊性,因为在中介模式P2P平台下借款人在P2P网站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的数额是自由的,所以借款人的借款标在不同的出借人的投标后,达到借款标的总额才完成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的借款标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足够的出借人来投标,那么借款合同则不成立。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的合同为委托合同。2同时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网络支付的定义是,收付款人之间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转移货币资金的方式包括货币汇兑方式、通过互联网支付的方式、通过移动电话支付的方式、通过固定电话支付的方式、通过数字电视支付的方式等“,3由于P2P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实现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就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实现借贷关系过程中,借贷双方合同的履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的,所以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支付的行为属于网络支付。依托第三方支付的行为是基于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的履行而成立的、为借贷双方委托第三方支付资金的委托代理合同。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参与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只是代为履行支付的行为,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与借贷双方成立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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