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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29 共29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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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2. 1法律援助基本概念

  各个国家历史、经济、地理位置、社会制度等情况不同,在法律制度文本上对法律援助的内涵界定也有很大区别。通过查阅一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资料用以探究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法律援助的定义。《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法律援助是任何与本条款相符合有关法律服务的规定。”《日本民事法律援助法》第2条开宗释义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服务,是指国民因经济贫困不能承担因起诉前准备和诉讼中的花费的关于民事案件、家庭案件或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产生的费用,或因负担该法律服务费用而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困难”.《韩国法律援助法》第2条:“本法中的‘法律援助’是指为了达到第1条规定的宗旨,由律师或《公社律师法案》规定的公社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所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其他形式的支持”.

  从各国有关的法律援助规定中可知,国家责任已经慢慢变成制度建设的主导方面,法律援助制度已经从传统的慈善和道德行为演变成国家的公民的法律保护。对于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国民,在法律上由政府主导并施以保障,使穷人也可以在法律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各国对法律援助的界定有很大差异,但是都共同确定了国家责任对公民司法原理的保护,也就是法律援助是政府有关部门或民间组织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5,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等形式,履行国家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义务与责任。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没有以成文法规定法律援助的定义,学界以及实务界对于法律援助的中英文翻译各有不同。主要有“法律援助”、“法律救济”、“法律救助”、“法律救援”、“法律扶助”6等等。司法部于1994年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法律援助”理念,之后中国的立法界和学界也普遍采用这种说法。

  通过以上所述,法律援助应包括以下含义:第一,法律援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国家、政府对申请人的独立责任,还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社会援助。第二,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经济上困难的人,也包括特殊的弱势群体。第三,法律援助不仅仅包括诉讼程序中的援助,也应包括高校法律援助服务,送法下乡、普法活动,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援助服务等等。

  2. 2法律援助责任主体

  第一,在法律援助系统中,国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政府的责任、专业性、资金的雄厚度来考虑,国家是法律援助的最基本责任主体。

  第二,在现代法律援助概念中,政府只是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一部分。义务、执行能力、完全从国家责任出发,对社会法律援助过于轻视不利于法律援助的良性发展。从现实情况看,大量的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正不断发展,若将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放置在同样一个重要的位置上,使二者相互补充,会更有利于二者互动,共同发展。

  第三,律师义务是一种介于政府与社会法律援助义务中的中间状态,就律师行业而言,准入制度很严,一般人难以拥有律师资格证而从事律师职业,所以,此行业就类似于一个垄断行业,而垄断行业就应该通过发挥自己的优势,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保护辖区内每个公民都有得到公平司法的权利,律师在处理当事人委托代理案件的同时,也需要有公益之心。所以,在责任主体上,律师应该充当法律援助实施者的角色,而非责任主体。

  2. 3法律援助实施主体

  对于实施主体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1、单一主体:就是律师从公共基金中提取费用,对无力担负诉讼费用的请求援助人,提供法律帮助。2、混合主体:除了律师担当实施主体,提供无偿或者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甚至一些单位的法律服务部门都可以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免费或者低于一般标准的法律服务。8法律援助是一个特别宽泛的概念,除了在诉讼程序中,律师、社会团体对申请人所提出的帮助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力量也不能忽视。在高校义务法律援助活动中,不仅对大学生是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也可以将法律知识传播给中小学生中间,让他们从小就养成法律意识,为以后健康成长打下良好的基础。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同学,每年会到立案庭进行法律援助活动,每周安排同学去立案庭值班,解答当事人有关诉讼程序、案件情况的相关问题,在帮助当事人的同时,学生也可以将平日所学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中,找出自己知识的漏洞,同时学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丰富了实践经验,得到成长,而当事人在咨询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免去了找律师咨询的必要。一些情况询问同学们就能解答的很清楚,一、省去了咨询律师的费用。二、节省了司法资源。三、法院立案庭也减轻了工作量,提高了办事效率。所以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高校法律援助团队建设也是法律援助实施的重要主体。

  2. 4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

  对于受助对象,通常上的理解为经济上的贫弱者。西方国家主流观点认为,法律援助制度应该是面向贫苦者的救助措施,因而把救助标准限定在经济能力上,在当事人确认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其经济状况不足以支付律师费时,由国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法律援助范围已经不仅以经济条件为唯一标准。许多特殊人群也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标准,例如,《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 5法律援助服务模式

  2.5.1政府主导模式

  此种模式由政府作为援助责任主体,成立专门负责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具有代表性的如韩国设立的法律援助协会,澳大利亚设立的联邦法律委员会、芬兰设立的法律援助局和香港当局的法律援助署。'2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法律援助机构以政府为依托并提供资金,有着良好的资金保障,可以很容易的吸引律师加入公益法律队伍,甚至在特别情况下可以指派律师,但缺点是申请人与援助人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被政府主导模式束缚,申请人不能随心所欲的选择自己认为所需要的律师,律师也不能自主选择想办理的案件。

    2.5.2律师协会主导模式

  律师协会管理模式开始于英国,早年间,一些私人律师为了公益而提供慈善服务,反映了在普通法系中律师界的长久传统,但一旦服务需求超出了依靠律师个人的善意,以及自愿的慈善模式的能力时,律师协会便介入这一服务并对其实施管理。在美国,法律援助由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加拿大的新不伦瑞克省、艾伯塔省也采用这种模式。

  2.5.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由享有自主权利的委员会或法律援助协会进行管理,但其内部管理人员多由政府任命。这种独立组织成员大部分由本地律师协会成员担任,还包括相关部门的人员、政府办公室推荐的人员,甚至还包括当地的居民,混合模式法律援助组织通常设有理事会,并规定了理事会的成员人数以及任期,许多西方国家大多采用这种模式,如英格兰、威尔士、加拿大等。

  此种模式组织经费由政府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拨付,由律师协会管理法律援助。但因为长期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在随后改革的法律援助法中,将法律援助的管理权转移给作为独立组织的法律援助委员会,由其负责简单法律咨询、民事法律援助、地方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和刑事值班律师项目。

  根据2003年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的第一种模式,也就是由各级政府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管理职能;而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则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来具体承担法律援助的部分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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