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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平台模式P2P借货中的法律关系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1 共31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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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介平台模式P2P借贷中的平台的法律义务

  由于中介平台模式P2P借贷中的平台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故而对平台的法律义务予以界定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首先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事项,其次出现居间人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服务报酬,同时要负有对委托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居间合同的成立就是为了帮助委托人寻找订约机会并促成合同的订立,由于现实环境的复条fe和委托人自身的原因,委托人与订约当事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无法知晓订约当事人的信息,所以委托人与居间人订立合同,使其为自己提供订约当事人的信息,进而与订约当事人完成合同的订立。所以如果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了不实的信息,委托人基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而订立合同,给委托人带来了损失,居间人一定是违反了委托人与其订立合同时设定的合同义务。

  可见P2P中介平台作为居间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与机会,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借款目的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的核查并对核查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披露,从投资人利益考虑,对投资人负责,不应该出现诱导投资人投资及对风险情况的错误暗示。中介平台作为中间人要考虑到借贷双方的利益,与其中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如果P2P中介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对于交易的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中介平台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的法律义务只在居间合同中承担,在促成委托人和第三人签订合同后,居间人的居间合同义务即完成。对于委托人和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居间人没有法律义务。所以在出现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出现履行不能时,居间人的并不负有责任。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前,作为居间人向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的订约机会的报告及介绍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的信息,居间人对此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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