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强化我国毒品犯罪查处的对策
通过上章对禁毒实践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禁毒基础建设还是禁毒的各类侦查手段,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困难及问题。为了更好地使禁毒工作能够克服困难,提高侦查效率,本部分将针对上章所阐述的问题进行对策探讨,希望能为我国禁毒前沿工作提供帮助。
(一) 禁毒情报工作的完善建议
1. 要多渠道、多方式拓宽毒品情报信息的来源通道
一是要加强基层公安侦查人员获取涉毒情报的主动性。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事情报工作,因此,能够密切联系群众的公安基层民警,如派出所民警、街面巡逻防控民警等成为获取情报的主力。除与群众密切联系外,还要积极做好基层组织的情报培训工作,加大对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基层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尤其是流动人口密集区域,更应该成为情报获取的重点部位。同时,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禁毒侦查工作,形成协作机制,在其职能工作范围内开展毒品犯罪的线索搜集,将其作为另一获取毒品情报信息的又一来源。
二是要加大传统情报工作力度,即人力情报工作力度。人力情报工作主要包括禁毒群众情报工作和禁毒秘密力量情报工作。在现代化信息建设的今天,传统手段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从而弱化了情报信息获取的力度。而禁毒群众工作就是要在全社会人民共同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里,人民群众自愿自发提供毒品犯罪情报和打击毒品犯罪。另外,禁毒秘密力量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力量。禁毒执法部门在宾馆、歌厅等涉毒高危场所发展禁毒秘密力量,收集涉毒信息及案件线索,能有效提高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和主动进攻的能力。
三是要细化分析吸贩毒人员的供述情况。吸毒人员与贩毒人员往往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以贩养吸是吸毒人员的一大特点,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吸毒人员对贩毒人员有着一定程度的了解。吸贩毒人员在公安机关被审讯时,交待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供述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审讯人员应及时分析口供并将有价值的信息迅速反映给禁毒侦查机关,禁毒侦查机关根据此类有价值的信息开展禁毒侦查工作,从而破获毒品犯罪。
2. 要全方位立体加强毒品信息数据的收集工作
情报收集是数据库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多方面、多方式的数据收集是禁毒数据库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大量原始数据信息的囤积,才能为禁毒侦查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保障。
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情报调研,扩大基础信息采集量。中国的毒品问题非常复杂,要通过境内各项专项调研,针对邮寄贩毒、外籍人在华贩毒、跨区域贩毒、特殊人群贩毒等情况,以基层禁毒侦查工作为依托,开展专项调研,采集各项有关毒品犯罪的基础数据信息,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
另一方面,要多方协作、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的鲜活性、准确性。以人口信息、犯罪人员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员信息、航班信息、住宿信息、网吧信息、银行信息八大信息库所组成的信息库被称为“大情报”系统,是目前警务工作的重点之一。禁毒情报工作就是基于这些数据库信息而形成禁毒部门内特有的信息系统,这就要求各警种及相关单位、部门要及时更新所负责范围内的数据信息,更新自身数据的同时,也为禁毒基础数据库更新提供了保障,确保了数据的鲜活性。
最后,强化硬件、提高软件,为数据库建设提供基础保障。优化的硬件设施是数据库建设的前提,在当前社会没有强有力的硬件设施,就无法跟上信息化的步伐。良好的硬件设施在信息化建设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数据库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也尤为重要。人员的素质是搞好数据库基础建设的根本保障,数据库建设人员的个人能力、专业素质、工作态度决定此项工作的好坏。要把抓好数据库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3. 要提高禁毒情报在运用中的科研技术水平
情报工作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步骤,即收集、评价、核对、分析和传递。应加强每一步骤的工作力度,从而提高禁毒情报的内容质量。
一是要做好调查,加强收集。禁毒信息的收集工作是情报活动的伊始,要深入排查,掌握毒品犯罪的最新动态。我国国内滋生、诱发毒品问题的消极因素众多,制毒犯罪增多,毒品犯罪专业化,贩运方式多元化,跨区域毒品犯罪增多等,都是情报收集的重要方向。应通过各项专项调研及专项行动,加大收集情报工作力度,形成有序的收集流程,使收集工作程序化。
二是要正确评价,统筹分析。评价工作是禁毒情报中具有衔接意义的一个环节。原因在于,没有正确的评价信息,开展情报分析就显得冗繁而多余。合理、科学、准确的禁毒情报分析是了解毒品犯罪过程的重要环节,提升情报的准确性和情报的利用价值对是否进一步跟踪分析该情报有着重要的意义。陈刚认为,禁毒情报分析是对禁毒情报原件或素材的来源、内容进行鉴别、评价、划分,并向禁毒决策部门和实战部门提供有价值报告的一项工作。因此,必须通过情报的评价,核对准确率来发现毒品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从而确定案件深入调查的价值所在。
三是要及时传递,成果共享。当前,毒品犯罪跨境、跨区域特点突出,为应对毒品犯罪的发展变化,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建立了禁毒情报交流机制,因此,客观、有效地情报分析成果要在第一时间进行资源共享,并明确区分已知的事实与侦查人员的推断。要想实现情报价值的最大化,就必须树立情报共享观念,尽最大限度实现全国范围内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禁毒情报资源共享。共享、交流情报不仅要有宽度还要有深度,同时,还要兼顾情报的安全性及保密性建设,做到情报价值的最大化使用。
(二) 跟踪监视在侦查实践运用中的优化对策
跟踪监视作为秘密侦查中的一种手段,具有双重属性,即打击犯罪性与侵犯人权性。为了打击目前复杂多样的毒品犯罪行为,该手段无一例外地被各国禁毒部门列入了禁毒侦查措施中,成为获取犯罪证据的重要侦查手段。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并非独立的侦查措施,是配合其他侦查措施的辅助手段。如何使跟踪监视更好地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合理优化使用。
1. 完善跟踪监视的立法建议
跟踪监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获取毒品犯罪证据最快捷、最直接的手段,它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与企图。但随之而来的缺少立法规范性问题暴露在我们面前。在中国,对于跟踪监视还缺少有效的、直接的法律规定。虽然《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对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了规定,但却言语不详,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可以采用特殊技术侦查手段,要经过哪些具体审批程序,并未做出明确的、严格的规定,这就使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具备了扩大化自由使用权。有学者指出,为防止秘密侦查手段的泛化和滥用,法律应明确规定秘密侦查手段只能在立案后进行使用,并严格使用范围与监管机制。因此,法律要明确跟踪监视的案件范围,确认什么样的案件可以适用跟踪监视这种特殊手段。关于这种限制,中国可以结合目前侦查实际情况,依据案件类别明确跟踪监视范围。毒品犯罪属于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应该列入跟踪监视手段的适用范围。同时,法律要明确跟踪监视的程度条件,即确认跟踪监视的审批主体及流程。要使用跟踪监视技术手段,原则上应当先获取使用该手段的权利。那么,由谁来审批使用跟踪监视的权利,就需要法律给出明确的指向。目前,该权利的审批是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制原则的。在美、德、法、意、日等国,监听由法官发布司法令状;在美国,监听由警察申请、检察官审核、法官批准,程序控制严格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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