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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84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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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我国毒品犯罪有效查处的策略研究
第2部分 毒品犯罪查处概述
第3部分 现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4部分 强化我国毒品犯罪查处的对策
第5部分 毒品犯罪侦查手段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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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表现在缉毒情报运用中的问题为缉毒情报的技术水平上有待大幅提高。这个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目前,专门针对缉毒情报工作人员的专业的业务培训没有及时跟上。可以这么说,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地区和部门已经认识到专门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如何开展培训工作,尤其是专业的有经验的专业培训人员缺失严重。并且,实际工作还存在这样的现象,即老的侦查人员疲于学习和掌握新的情报信息技术的获取手段;新的侦查人员又过分依赖于现代技术侦查手段而疏于学习和运用传统的情报获取方法。

  这样,就导致缉毒情报工作在技术上很难达到更高的水平。

  (二) 跟踪监视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1. 跟踪监视的内涵

  跟踪监视,作为又一种毒品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侦查手段,其基本内涵是:

  在侦查活动中,对有关人员、组织、车辆、地点、物品暗中进行连续或定期的观察,从而获取有关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等信息的一种侦查措施。

  监视的基本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跟踪,一般分为徒步跟踪和载体跟踪两种方式;二是监视,通常分为移动监视、静态监视和电子监视三种方式;三是监听,在实践工作中,其一般包括电话监听和经常活动场所监听两种方式。

  可以说,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中,跟踪监视的侦查手段是较为常用的措施之一。尤其是在多数时候,在侦破团体、有组织类的毒品案件中,跟踪监视成为了唯一用来直接发现毒品的来源、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侦查措施。跟踪监控工作,可以说是作为一名缉毒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工作技能。可见,跟踪监视作为毒品犯罪侦查手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显而易见,我们在此就不单列文题赘述了。

  2. 跟踪监视现存问题

  运用跟踪监视的侦查手段查处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可以概述为以下内容。我们都知道,对于侦查人员,尤其是对于实施跟踪监控措施的缉毒侦查人员来说,要求其必须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除了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细致审慎的工作态度等等,还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

  为什么这样说呢?具体说来,我们不难理解跟踪监视的侦查手段一经启动,极其容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所以,对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使用跟踪监视的侦查人员要有明确的原则要求,即遵循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同时,在秘密侦查措施中所依赖的司法审查原则也应受到重视。基于对人权意蕴和程序正义理念的重视和崇尚,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例上,多数都已对秘密侦查手段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进行了相应较为完善的规范。而这却正是我国跟踪监控措施在施用中面临的问题所在。我国的侦查机关施用监控措施的法律依据可以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六条,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而令人遗憾的是,上述三个法条仅仅对需要严格立法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作了非常粗略的规定。虽然列举了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但范围又过于宽泛,“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缺少明确的范围标准,这就造成了在具体的侦查实践工作中我们的侦查人员很难把握的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跟踪监控等秘密侦查措施是不完善的,已经成为制约该项措施在实战中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 破案留根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1. 破案留根的内涵

  与上述两种较为常见的侦查手段不同,破案留根这种侦查手段听起来较为生疏。破案留根这种侦查手段可以说是运用在走私类、贩毒类的集团犯罪案件的较为特殊的一种刑事侦查手段。具体来看,所谓破案留根,指的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贩毒类、走私类等的集团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破案之际或之后,以侦查为目的,故意放纵犯罪集团中的一个或者数个涉案人员,以便日后能追寻其活动踪迹,向纵深方向扩大线索,以期将整个犯罪集体的所有成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由此看来,破案留根这种侦查策略体现出了更有效的打击犯罪集体的犯罪活动,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的作用。所以,根据上述概要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出破案留根这种侦查手段主要是针对正在侦查中的集团犯罪案件而言的。案件的主要情况应该已经由侦查机关掌握,并在侦查机关严格控制的范围内实施,获取相应的证据。使用破案留根侦查手段时,绝大多数的集团犯罪案件成员已经被缉捕归案,使用目的是为了追捕个别或极少数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步入现代社会,随着世界毒品形势的发展,集团类的毒品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毒品犯罪案件越来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集团化的趋势。我们都知道,犯罪集团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案件,其集团内部的人员往往较多,集团内部的组织结构也相对单独犯罪和普通共同犯罪而言较为严密,关系更为复杂,犯罪集团的危害性更大、打击的难度更高。由此可见,毒品犯罪的集团犯罪的侦破难度是极高的。并且,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在实际中隐藏在幕后,具体的毒品犯罪活动大多是由犯罪集团的一般犯罪分子完成的。此外,在实际案件侦破中我们发现,在许多涉毒集团犯罪案件中,缉捕归案一般的涉毒犯罪嫌疑人,往往无法撼动整个毒品犯罪案件。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中,破案留根的侦查手段的施用是十分的重要和必要的。

  更进一步说,破案留根的侦查手段,对于深入掌握犯罪证据,彻底打击毒品集团犯罪案件的作用是十分重大的。所以,破案留根,在涉毒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的应用是十分广泛的。

  2. 破案留根侦查措施在施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破案留根侦查措施施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对破案留根这种侦查措施的施用对象和施用时机的判断和把握不够准确。根据上文我们对破案留根含义的阐述,我们了解到破案留根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放虎归山”.因为我们在侦查中明知其为涉案的犯罪人员却将其重新放归社会,对其重回社会后会继续施行哪种犯罪行为、施行什么程度的犯罪行为是难以完全预断的。我们不能保障其是否会实行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涉毒行为,更不能完全保证破案留根的预期目的能够如期实现。所以,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如何确定破案留根的施用对象是十分关键的。

  与破案留根目的不符的施用我们应当在实际侦查工作中坚决避免。破案留根措施施用对象的确定,必须十分的谨慎,并将其因觉察而逃脱的风险降至最低。

  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避免破案留根措施施用带来的负面影响。此外,在实际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我们认为以下涉毒的犯罪嫌疑人被施用破案留根的侦查措施也是极为不适当的:第一,涉毒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其严重,如无法或很难二次抓获又十分可能继续进行产生严重犯罪后果的犯罪集体的首要分子、头目等等;第二,按照掌握的情况,犯罪集体的势力已经基本被摧毁的,也即施用破案留根的侦查策略没有太大意义的情形。而对于如何确定破案留根策略的时机,这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更难把握。总体而言,破案留根的选择时机应当在破案阶段。而在侦查的其他阶段,比如立案阶段、分析和研判阶段等等都不存在破案留根的问题。那么,破案阶段的时机又该怎么选择呢?这是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十分复杂且微妙又难以把握的事情。

  (四) 诱惑侦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这个名词可以说略有法理或侦查知识经验的人都不陌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随着毒品犯罪的高发和涉毒案件侦破难度的增加,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已被大量使用以遏制日渐猖獗的毒品犯罪形势。
  
  1. 诱惑侦查的含义

  所谓诱惑侦查,又被各国的学者称为警察诱饵、警察圈套等,其最初来源于法语的“agent provocateur”,原本的含义指的是法国大革命爆发前,路易十四为逮捕革命党人所使用的特务手段,后来逐渐转变为指以使他人犯罪而落网为职业的警察线民。发展到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在德国成为了与教唆犯相关联的未遂教唆问题而使用 Lockspitzel(即警察之爪牙)一词加以说明。

  对于诱惑侦查概念的理解,我国学者有着不太相同的看法。相对具有代表性的看法比如:有的学者这样认为,“诱惑侦查(又被称作诱饵侦查、侦查圈套、侦查陷阱),就是指国家侦查人员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者机会,诱使、鼓动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另有学者对于诱惑侦查的概念做了如下考量,即诱惑侦查泛指的是“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取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而被告人则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惑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

  而究竟如何界定“诱惑侦查”,笔者认为,在此我们先要理清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明确“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按照文理解释的思路,“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那么,其在毒品案件的施用范围上就应当是有一定限制的。另外,按照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理念,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的刑事诉讼理念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所以对于“诱惑侦查”概念的界定不宜采用“合法抗辩”的意蕴。这样,我们认为诱惑侦查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以实施某种行为为诱饵,有意设计引诱犯罪的情形,暗示或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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