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改革后完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虽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它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功劳还是不抹杀的。新公司法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像发达国家那样的完善市场诚信机制,这样就使得滥设公司的现象极有可能会沉渔泛起,公司的资本更可能良荞不齐,给交易的安全带来威胁,损害债权人利益。笔者在比较分析发达国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基础上,立足本土的社会经济环境、政治法律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就将其称为直索制度,尽管表述略有不同但作用却殊途同归。
主要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去损害公司债权人甚至社会的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及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强制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目前,这种制度获得了世界很多国家的承认,成为公司资本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一、西方国家对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里,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一直都采取十分小心和谨慎态度,出于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尊重,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不会轻易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比如,德国法律中,股东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只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出现。德国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是十分谨慎的,尽管德国的法院觉得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其与法律的目的不相违背的使用情形下才值得保护,但是只要有法可依,德国法院很少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比如在德国的股份法中,明确规定股东或任何人滥用自己在公司的权力和地位优势,造成公司的损失的,就要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美国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公司处于股东实际控制之下,或者无偿使用债务人公司资产甚至转移到自己名下的,那么法院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及适用情形
我国1993年公司立法没有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致当时司法机关在面对股东明显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情形也素手无策,只能眼挣挣看着债权人的利益遭受侵犯。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对这个问题引起了重视,我国首次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进公司法中,这种制度的建立使得债权人的权益更加有保障。但是让人遗憾的是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只是简单规定了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股东应承担责任。公司法并没有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标准和范围作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揭开公司面纱这制度的立法并且赋予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裁量权。在股东故意混同公司和个人的财产时,那么法院能够责令股东对债权人而不是公司承担责任。经过多年的商业实践,有限责任依然是主要的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只是例外。如果这种制度被随意适用,那么很有可能对己经建立起来的公司制度造成很大的损害。在我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欺诈出资。股东缴付股份时的欺诈是揭开公司面纱的理由之一,法院可以责令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例如,欺诈行为,当公司破产的时候,股东通过分红或其他分配方式取得公司资产,债权人拿不到任何东西,或者股东利用虚假的陈述或报告让债权人相信公司有能力还款,诱导债权人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三)人格混同。此情形在一人公司和家族公司中尤为常见,它实际上是把法人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比如,母公司无偿使用子公司的财产并将其财产直接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四)不正当控制。股东或母公司利用其控制对公司施加不公正影响。如果公司仅仅是其他个人或其他公司手中一个工具,那么就丧失了独立人格。
第二节 建立商业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是一个社会的道德,企业信用是一个企业立足于市场的基础,是从事交易、融资等商业活动的重要资源。信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各大经济体联系更为紧密的趋势下,信用的作用就更不言而喻。在市场经济活动当中,企业是重要的主体之一,各个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往来都通过信用的形式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其自身的信用状况。所以从宏观的层面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信用制度关系到经济运行,甚至是整个社会效率和运行成本。然而,就国内的现实情况来看,诸多企业普遍存在信用状况不佳的问题,制度层面的约束也尚未完全实现普及,因此,建立和完善商业信用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一、建立企业征信机制
(一)建立信用调查机制
信用调查是进行企业信用诊断的必要手段,调查者通过对目标企业就其资信、违约等历史数据的整理和分析,能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该企业信用状况。特别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信用调查被视为进行市场交易的重要机制之一。然而,我国信用调查不受重视,调查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保护,这些因素都阻碍了我国企业信用调查业务的开展,故有必要企业信用调查机制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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