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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之反思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76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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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之反思

  第一节 中国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演变

  一、1993年颁布第一部公司法

  (一)立法背景

  国内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构建也是经历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该制度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当时《公司法》还未明确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但是在其它相关文件里已出现公司注册资本额规定。80年代中期国内兴起了开公司热潮,为解决国内大量无资金或资本不充裕的皮包公司设立而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1985年,中央政府下发了《关于整顿和清理公司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开办公司一般要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虽然该文件没有对资本最低限额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但是已将公司拥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列为发起人成立公司的必备要件。也是这一年,《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被批准实施,对公司成立之后应具备的最低资金额度的规制在政府规章制度《暂行规定》中有所体现,形成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雏形。

  (二)相关立法规定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具体的、系统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度。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类型的公司作出有区别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比如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93年公司法中的规定就有差异:首先,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为五十万元;其次,以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为五十万元;第三,以经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为三十万元;第四,主要负责咨询服务或技术开发业务的公司,最低限额是十万元。此外还规定,在一些比较敏感特殊行业中,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额度在以上规定额度之上的,由法律法规对其另作规定。

  二、2005年公司法修改

  (一)立法背景

  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稳定安全理念逐渐被效率和公平代替了。原有的《公司法》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宗旨,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实践证明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2005)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对公司市场准入的门滥也有所降低,希望能够通过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剌激人们投资创业,使社会资本得到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强国家国际上的竞争力。

  (二)相关立法规定

  2005年颁发的新《公司法》是在对旧公司法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的基础上修改了许多法律条文。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得以保留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主要有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作为公司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公司所有股东首次上缴金额既不能少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五分之一,也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标准,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必须缴足剩余未缴纳的那部分资本额(投资公司缴足的期限为5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三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05年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五百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更高的注册资本标准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最低限额被修改为十万元人民币。本文主要一一般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作为重点研宄对象,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金融和证券等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因此不予以论述。

  三、2013年公司法修改

  (一)立法背景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提升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加强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通过对相关经验的总结,实现对公司法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法制化和国际化的基本需求,在十八的胜利召开后,在对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公司法作出修改,以期公司法起到丰富完善、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的作用。

  (二)相关立法规定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并在2014年三月正式实施。新公司法所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规定,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代替原有公司法中规定注册资本实缴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股东成立公司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作强制性的规定。第二,废除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关于旧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五百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3万元的规定全被废止以及对股东货币出资比例、首次出资比例都不再作强制性要求。第三,取消公司年检制度,以年度报告制取代原来的公司年检制。所有个人与单位都能够查询公司信息,这让公司有关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制定规范公平的不定时抽查体制,让检查更加有效率,也让政府管理更加高效公平。

  四、实践中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在公司法实施的二十多年中,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度与出资人权责的弱化致使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的现象十分严重,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是出资欺诈,包括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其中非法中介塾资虚报注册资本最为普遍,对社会危害最严重,其次还有以实物出资不及时转移产权等形式。二是场地造假,在企业虚假登记中,超过半数以上都是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不符,例如有合同无场地以及非法使用同一份租赁合同注册多家企业等。三是材料造假,包括公司注册登记的必备文件造假和审批文件造假。我国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严重性笔者可以通过以下一些地区经济数据及相关案例来说明:

  (一)数据资料

  据统计,对于济南地区某个县采样调查中,56个公司注册总金额是2577万人民币左右,可真正上缴的金额仅有1366万左右,占注册资本总额一半以上,而且在实际上缴的金额里,有近三成的资金是属于负债资金。

  2009年深圳市宏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20家注册资金大多超过千万元的公司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交虚假材料等,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立案调查并受到严厉处罚。而其中非法中介则是帮企业伪造资料或出资证明的主要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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