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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法理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08 共40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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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诉讼制度的演进历程,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受害人诉讼地位的高低与其参与程序的公开性紧密相关。因为正义应当是可见的。

  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私权是弱小的。若欲使受害人完全摆脱程序参与被动性这一困境,就需加强受害人诉讼权利参与的有效性,随之而来的,就必须保障受害人参与程序的公开和平等,而这需要法律来加以固定。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之一,其利益与诉讼结果密切关联,因而被害人不仅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而且其在参与程序的过程中还应体现出主动性。

  2. 法治的理念

  众所周知,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对规范,社会控制模式的一种。古希腊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良法得以普遍遵从。

  可见,法治首先要求要有一个“良法”;其次是人们必须“遵从”.而是否是“良好”取决于法律的目的性价值,即法律中是否包涵正义、秩序,平等、自由、安全等要素。起码也应包涵居于核心地位的正义和秩序要素在内。

  在法治理念下,反对私人拥有立法权(如过去的君主,近现代的独裁者)的。当然也反对私人拥有执法权,用以实现所谓的“个体正义”.但同时,倘若国家不能伸张正义,在个人那里,潜在的复仇情绪就会爆发,进而可能化为个人的行动,法治的建立也就失去了根基。

  具体到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方面,国家通过设立公诉制度追诉犯罪和惩罚犯罪,正常来看,可以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内含其中的受害人正义需求也同时能够满足。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因为受害人是独立的,有个人独特的诉求,在这里公共利益是不全面的,有时甚至与个人诉求发生冲突。国家追诉犯罪行为的目的与受害人的诉求不一致,那么个人所需要的正义的结果与国家所欲实现正义的内容必然相异,必然不能相互替代。

  在现代社会当中,这一理念得以落实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司法制度中建构法律报应体系。具体到被害人权利保护上,就是要求法律必须架构完备的受害人诉讼权利体系,使其能够在诉讼法律制度框架内充分实现个体正义,避免出现如同韩国电影《亲切的金子》中,受害人行使私力救济,而触犯了法律。

  3. 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大主要目的之一(另一目的当然是惩罚犯罪)。法律通过国家行使刑法司法权来证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通过惩罚犯罪人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应当是统一的,也能满足被害人的内心愿望。

  由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来惩罚犯罪分子,这种国家诉讼行为能够降低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对犯罪的追究和惩罚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平反。与此同时,作为刑事诉讼重要参与方的被害人,当然应当享有诉讼权利,其权利也应当受到充分尊重。作为犯罪的直接被害者,受害人对罪犯行为有切肤之痛。所以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这是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内在要求。

  (三)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1. 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受害人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遭受损失,这种损失既有物质上的,还有精神上的。如果他们无法有效地得到救济,会埋下社会不安定的种子。在我国,这些行为很容易激发受害人对国家、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导致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甚至一些刑事受害人及其亲属在极端情况下会转化成为犯罪行为人,产生新的被害人,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大障碍。构建完善的刑事受害人权益保护机制,抚慰其创伤,消除其怨念,这些矛盾就能得到某种程度上的解决;促使被害人融入社会,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就能更好地维护安定团结社会局面,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 它是落实保障人权的需要

  在世界范围内,保障人权为各国所确认。人权保障的观念体现在刑事活动中,理应包含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因为对被害人人权保障,关系到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等基本权利,被认为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保护程度,能有效反映出一个国家刑事法律的公正程度和这个国家的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水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把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政策的重心放到建立刑事受害人权利保障机制,强化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上,这是充分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本质要求,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无疑有助实现公平正义,也是依据法律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富有深意的探索。

  3. 它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

  刑事法律的现代化要求刑罚不仅能实现定罪量刑的目的,而且还能有使得犯罪行为人不再犯罪。现代刑事司法不再是一味地强调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戒,而是强调罪犯的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实行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注重刑事案件两个效果的统一,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司法在强调对多发性、暴力性、严重性刑事犯罪严打的基础上,完善了对偶发性、一般性、社会危害较小的轻微犯罪从宽的一面。然而,犯罪发生在加害人与受害者之间,如果法律只关心加害人权利的保护而忽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那么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就易招致和引发刑事受害人的不平衡,申诉、上访社会问题也会随之而来,挥之不去,甚至导致受害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打上疑问号。以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为例,对于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部分受害人亲属来讲,很难接受慎刑慎杀的观念,特别是在这些亲属得不到适当补偿的情况下,怀疑和动摇就会在人们心中丛生,就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一方认为对加害人量刑畸轻要求公诉机关抗诉的案件数量成倍增加,而公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死缓判决错误,抗诉要求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有大幅上升趋势。是故,要真正改革和完善刑事法律,让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得以落实,在立法构建层面上,法律必须对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以调和,寻求平衡。构建完善的刑事受害人权利保障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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