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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法理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08 共40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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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法理分析和对其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现实意义

  (一) 国际上关于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准则

  1. 国际准则产生的背景

  在刑事诉讼演进的过程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一个过山车般从高到低又逐步回复和提高的过程,是哲学上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体现。在国家公诉制度出现前,被害人是控诉犯罪的发起人、裁判人,执行人,外部势力一般不会干涉,诉讼地位极高。而该制度出现之后,情况大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逐步式微。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领域,被害人逐渐被淡忘,或者仅仅被视为证人的角色,是一个旁观者。

  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世界上出现了一个“恢复受害人权利”的运动。在此运动影响下,大多数国家越来越重视对被害人权利和利益的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因此得到大大改观。

  首先,对犯罪本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犯罪行为既侵害了公共利益,同时也使得受害人个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且,犯罪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是以对受害人个体的侵害为载体,受害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承受对象。

  其次,是受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整个社会对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应当负有的人道主义责任;社会正义的呼唤着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处于弱势地位之受害人的保护。在西方国家,犯罪率及恶性犯罪的数量都在提升,伴之而来的是社会上一般民众心中出现了很大自危感。他们的不安在社会上蔓延,仿佛他们本人或亲属可能突然有一天就会成为犯罪行为的牺牲品。因此,社会公众纷纷强烈要求国家对被害人的权益给予充分保护。

  复次,在世界兴起了被害人保护学说。在矫治犯罪的实践中,西方国家学者们渐渐发现,长久以来流行的矫治犯罪观念和手法在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和控制犯罪方面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些学者认为,如果不能更好地控制犯罪,那么就应从另一角度考虑问题,法律可以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同时,重视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并促成他们之间的和解,还可能会更有利于帮助罪犯回归社会。

  诸多因素终于结出硕果,在 1985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之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它成为受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重要联合国文件。它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关于受害人权利保护之共识。在全世界范围内,它一诞生就成为被害人权利得以受到保护的最主要的法律文本。《宣言》中对受害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做出了规定。

  这也同时表明,加强受害人权利包括刑事诉讼上权利的保护,各国已成共识。

  2. 国际准则的主要内容

  关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宣言》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第一,取得公平合理之待遇。(1)对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予以同情,对其尊严予以尊重;(2)救济应是快速、公正、方便的;(3)受害者有知情、参诉和提出诉讼主张的权利;
  
  第二,赔偿。(1)犯罪人、对罪行有责任的第三人以及政府为赔偿责任主体;(2)返还财产、损害赔偿是主要赔偿方式,但也包括其他赔偿方式;
  
  第三,补偿。
  
  若无法从责任人那里得到充分补偿,那么由国家补偿被害人;
  
  第四,援助。(1)受害者应当在全过程中受到适当的法律援助;(2)受害者应当从各种途径获得必要的援助,并且能够有效利用这些援助;(3)应对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来保证对被害人援助的适当和迅速;(4)对被害者提供援助的时候,应注意有特殊需求的被害人。

  (二) 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理念

  1. 程序正义的理念

  自然正义观是自然法的基本观点之一。程序正义的理念正是来源于此。自然正义的基本含义包括:甲,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乙,诉讼过程中应当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甲项要求法官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且外观上须使得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审判的中立性产生任何合理怀疑。乙项则要求每个直接利害关系人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而且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和证据均应平等对待和充分评判。

  考察程序参与有三个要素:首先,前提和基础是参加。做出判决的基础是必须让各当事人亲眼见证整个审判过程;其次,应保证所有当事人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复次,都有权利反驳对方的观点。参与的终极目的是能对审判结果进行有效地影响,这是最核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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