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执法上
4.2.1认清我国职业病现状,时刻保持警醒
职业病防范道路不会一帆风顺,在传统的职业病基础上,随着新工艺的开发和生产,又会不断出现新的职业病,后继力量的准备(如职业病住院医师培养成难题)尚是一片空白。其次,现场防治检测工作不到位针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近十年来每年保持在70万个点次的检测率,数据表明随着被检测的企业数量逐年下降(下降了近40%),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却增加到75%.这一明显违背逻辑的结果,说明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很难被检测数据真实地反映,现实情况会更严重。再次,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工作不到位,缺乏应有的宣传以及培训,相关的职业病检测设施、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实际的需求,过度的地方经济保护主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同时缺乏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如果我国在职业病防治方面不加强投入经费去预防、控制、追踪,那最终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会缓慢。最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沟通和分工,没法建立一个高效、公正、信息有效流通的协同工作机制。即使在一个部门内部,因为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部门决策、协调、指挥的职责模糊或发挥不充分,效率低下,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职业病防治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以上这些都是我们执法部门在职业病治理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需要踏踏实实去思考、去解决的问题,建议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互相协调的工作机制。以此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警、预测能力,能够对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综合科学的信息分析手段,提供职业病防治决策工作以准确、科学的依据,同时还需整合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对职业病监测体系实行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统一职业病的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
建议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政府工作日程,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仅是法律规制的制定与调整,还是社会经济防治计划,以此为方向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最终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4.2.2加强职业病防治理念的灌输
防治职业病重点是在”防“,应在职业病管理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指导思想,紧抓职业病防治工作,从致害源头抓起,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气与患了病去医治相比,预防职业病显然成本更低,给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小。因此加强职业病危害在用人单位的前期预防工作尤为重要,不仅要展开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项法律职责,还要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除了让职工了解各个行业的工作环境容易带来的职业病外,还要进行间隔期尽可能短的身体检查,将各种职业病扼杀在萌芽状态。单位也要给员工充足的健康维护空间和时间,医治职业病需要单位给予支持,并完善相关的赔偿机制,促使单位提高对防治职业病的重视度。同时大力提倡安全生产管理,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有针对性地将目前患病率较高的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工作、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力争突破我国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瓶颈,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水平。
4.2.3让职业病诊断更专业、更方便
1.将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从可操作性及可应用性方面入手提高职业卫生标准,从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2.搭建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与应急救治工作,形成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救治体系。
3.更多地引入在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的综合实力上都很强的医疗机构来承担职业病诊断,彻底打破卫生行政部门下属医疗机构垄断职业病诊断的局面,这样,在诊断异议鉴定时,至少在程序上会增加公信力,让患者更加信服。
4.2.4尝试复合救济模式
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项职业病救助基金制度,建立复合救济模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地方政府财政的困扰,另一方面也能公平对待一些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的流动性,往往不能确定职业病是在哪家工作时所致,如确定由其中一个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对用工单位也不够公平)。
4.2.5对用工单位的管理不能放松
以下一组数据触目惊心,充分表明我国了职业病管理形势很严峻:职业病危害大都发生在一些中小企业,据卫生部对15个省(直辖市)的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调查,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其中60%的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9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近30%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等气另据卫生部历年监督报表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中毒数千人,死亡数百人,重大恶性中毒时有发生?.以上这些企业普遍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企业主更多的注重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很多时候漠视或无视法律规定,淡薄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连最基本的劳动合同保障与工伤保险都不会执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主甚至会隐藏职业安全隐患,偷工减料安全防护设备等;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缺乏,这些都会导致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有必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管理与抽查力度,从平时的规范用工,现场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培训到发生职业病患者时的配合和义务承担等,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调节,更多地需要依靠当地政府部门的强势宣导和沟通,加强检查与监督,辅以经济手段等,将职业病危害降到最低。
4.2.6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救济
职业病患者死亡或丧失劳动力其家属生活的救济以及职业病患者恢复部分劳动力后的生活安排是目前我国政府急需重视并深究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职迤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情形未被确诊前,其产生的费用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新法中又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这在现实操作中,这一条款很有可能会转化成用人单位的挡箭牌,最终费用转嫁为政府和患者买单。同时,即使最后职业病患者拿到了赔偿,但很多职业病无法根治,所以后期产生的一系列医疗、就诊、生活等问题会压得职业病患者家庭难以应付。而且对于那些经过治疗恢复部分劳动能力的患者再重新就业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这不只是法律触及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因此,这需要我们不仅从制度上完善,更多是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让这些弱势群体在饱受职业病痛苦后,能有较为安稳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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