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现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制分析
2.1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针对职业病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2002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3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虽然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职业病防治到生产安全监管、劳动合同保护的法律体系,但在工伤及职业病的救济与赔偿方面这个法律体系还是不足,职业病的救护和赔偿方面的问题还是很突出,法律救济的困境,使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缺乏公信力。据统计,我国内地涉及有毒有害产品生产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超过2亿人。
尘肺病人实际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2009年河南郑州发生的“开胸验肺”事件;重庆万州大梧村7个村民在温州打工,患上砂肺病,被辞退回家后,在随后5年的司法维权拉据战中,7人中已有5人陆续离开人世?的事件…这些社会现象都召示着我们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不完善导致了职业病问题的频发和难以解决,因此,实施了 9年的《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被提到议事日程,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案出炉。该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通过适度制度倾斜,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气虽然该修订案已获通过,但从通过起至今的实践中,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制仍存有不足,这些不足我们将在下文继续探讨。
2.2主要问题和缺陷
2.2.1对诊断机构的认定有缺陷
在谈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先来看发生在2009年一个众所周知的“幵胸验肺”案例。张海超是河南省新密市一名普通村民,2004年6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振东公司)上班,在此期间,身体开始出现胸闷、咳嗽、多痰等不适症状,但当时并未在意,误以为是感冒。随后,张海超从振东公司离职,由于感冒一直未愈,便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患肺结核,建议他确诊,于是张海超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医生诊断认为是职业病--尘肺,让其赶快去北京大医院确诊。在北京,张海超先后到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等6家医院求诊、经专家诊断后,无一例外的告诉他是尘肺病。
随后张海超来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要求做职业病诊断。但职业病防治所答复说需有用工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相关健康档案资料才能做职业病诊断。据了解,振东公司以生产鞋砖、耐火材料为主,张海超在公司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幵压力机等有害工种的工作,当张海超向振东公司提出开具证明需求时,振东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拒绝了张海超,致使张海超无法进行诊断,而根据当时法律,其他综合类医院又缺乏对职业病诊断的资格,这无疑断了张海超的维权之路。无奈之下张海超只好上访,经过各种础临洋洋,直到2009年5月,张海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手续才齐全,而这些手续也是在新密市委书记的帮助下才能成行。有了这些手续,诊断得以顺利进行。2009年5月25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表明张海超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给出的意见是:进行肺结核诊治,建议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也就是说,张海超患的是“肺结核”,这实在让张海超难以接受。
为了确诊病情,2009年6月初,张海超向郑州市卫生局提出复议申请被批准,鉴定由郑州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行,当张海超找到了郑州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后却发现这就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一位负责人告诉张海超说,郑州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其实就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只是挂着两块不同牌子、实际却是同样的办公人员。他还提醒张海超说,重新鉴定也可以,但郑州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不可能否定和更改职业病防治所先前的结论,否则,那不是自打耳光吗?此番言论彻底打消了张海超做鉴定的念头,拿着钱直接去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要求幵胸验肺,尽管张海超知道目前法律上并不认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职业病的诊断结果,但经过再三考虑,不顾家人劝阻,他最终还是决定“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患的是职业病“尘肺”而非“肺结核”,希望以此能证明自己的清白,给大家一个说法。该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卫生部专家的督导之下,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再次组织省、市专家对张海超职业病问题进行了会诊,明确诊断为“尘肺病III期”.至此,该风波告一段落。
虽然该事件已过去几年了,随着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制发展,该案中体现的一些制度弊端己被纠正,但远远未被完善,其具有的现实意义还是深远的,它让我们时刻再反思,反思我们的制度,反思我们的社会。因为我国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一个农民工不顾生命的危险与命运抗争,以此表明心志,为自己维权,这不仅仅是个人的不幸,更是社会的悲哀,它让我们质疑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体制,质疑职能部门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质疑我国卫生行政体制…根据我国现有《职业病防治法》第44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有权利直接进行职业病诊断,而且职业病诊断实行的是专门机构诊断制。同时新法又在第81条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未获批准而从事职业病诊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无疑会给医疗机构在从事职业病诊断时设置行政门榲。实践中,很有可能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垄断这一诊断权力?,虽然许多综合实力比较强的大型医院在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上都远远超过了职业病防治所等机构,但是却因缺乏职业病诊断的资格,即使这些医院对职业病的诊断也许更加科学,鬼全可以为职业病诊断和救济制度提供自己的力量,也会由于规章制度所局限,使这些资源无法充分、有效地被利用,导致现实中患者的申请很有可能被具有职业病诊断垄断权力的少数机构所拒绝。就像本案中,张海超的病情虽然经河南及北京各大医院确诊为尘肺病,但因为这些医院缺少职业病诊断资质,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并不被行政机关认可,导致张海超虽然花了很多的钱求医确诊,但最终还是被郑州市职业病防济所认定为“无尘肺0期合并肺结核”而无法进行更多的诊断申请,只能申请鉴定。在该案中具有戏剧性的结尾就是“在张海超通过开胸拿到尘肺证明的同时,为其作出该项证明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收到了河南省卫生厅开出的一份窃单,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情况下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决定立案调查。但迫于媒体舆论压力在几天后河南省卫生厅又向郑大一附院颁发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确认了其诊断资质。②”这不得不说是对我们制度的一个警醒与完善的呼唤。
虽然新法第44条也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以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的资质,但这种“公开”资质要求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新法并没有规定卫生部门公幵医疗诊断机构的方式,也没有指引职业病患者如何获取信息,这对职业病患者的就诊非常不便。毕竟,绝大部分职业病患者他们都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工人,本身的知识层面和理解能力都受限,所以,立法就应该多从有利于职业病患者求诊、就诊的角度出发,利用现用的医疗资源,扩大、扩通就医渠道,才能打破这种垄断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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