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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市民事检察建议的实证考察(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57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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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适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的情形

  (1)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部门在制度设置,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预防腐败、安全保障的问题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2)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争议问题易导致矛盾激化,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或其他企事业单位、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有利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减低或者减少争议问题所产生的矛盾;(3)对于单位或者个人所实施的某些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者处罚的,因其他不符合法定事由而导致事实上并未实施处分或处罚的;(4)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出现的司法不规范情形,检察机关可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促使其改进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
  
  二、G 市各区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建议的总体情况

  (一)2011 年--2014 年 G 市各区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建议制发与采纳情况

  2012 年 8 月 31 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也正式将检察建议写入了“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将民事检察建议上升为与抗诉并列的检察监督方式,这一法律地位的转变使得检察建议在实践工作中的适用数量发生了变化,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对民诉法修改前后 G 市民事检察建议提出的情况和被采纳情况进行了了解。其中,再审检察建议 2011-2014 年共制发 52 份检察建议书(见图 2.1),采纳率分别为:2011 年 7%、2012 年 11%、2013 年 11%、2014 年 8%;另外,其他类检察建议 2011-2014 年共制发 132 份检察建议书,采纳率分别为:2011 年 75%、2012 年 80%、2013 年 89%、2014 年 75%.由于实践工作中对再审检察建议以外的其他类检察建议未作具体数据统计,笔者在收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据时不能按照各类检察建议的具体制发量做图表分析,在此,把再审检察建议以外的其他类检察建议作整体分析(见图 2.2):
  
  (二)2014 年度 G 市各区县检察建议制发与采纳情况

  《规则》作为检察建议的具体操作规范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公布实施,对于实践工作有很大影响,2014 年度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制发与采纳情况具有一定代表性,并能反映一些问题,在此对 2014 年度的数据作单独列明并分析。笔者对 2014 年 G 市民事检察建议的具体数据进行了收集,2014 年 G 市各区县检察院共制发 12 份再审检察建议,采纳 1 份,采纳率为 8.3%;其他类检察建议共制发 24 份,采纳 18 份,采纳率为 75%.具体数据详见下图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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