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案处所。
从发案处所的角度而言,2009 年案发排名前三位分别是:农户、出租屋、居民住宅楼。农户案发 31 起,占案发总数额 38.75%.出租屋案发 24 起,占案发总数额 30%.居民住宅楼案发 25 起,占案发总数额 31.25%.2010 年前三位分别是:
农户、出租屋、居民住宅楼。农户案发 34 起,占案发总数额 41.46%.出租屋案发26 起,占案发总数额 31.71%.居民住宅楼案发 22 起,占案发总数额 26.83%.2011年前三位分别是:农户、出租屋、居民住宅楼。农户案发48起,占案发总数额42.86%.
出租屋案发 39 起,占案发总数额 34.82%.居民住宅楼案发 25 起,占案发总数额22.32%.2012 年前三位分别是:出租屋、农户、居民住宅楼。出租屋案发 48 起,占案发总数额 48.98%.农户案发 32 起,占案发总数额 32.65%.居民住宅楼案发18 起,占案发总数额 18.37%.2013 年前三位分别是:出租屋、农户、居民住宅楼。
出租屋案发 51 起,占案发总数额 49.51%.农户案发 34 起,占案发总数额 33.01%.
居民住宅楼案发 18 起,占案发总数额 17.48%.
(三)犯罪嫌疑人统计。
2009 年至 2013 年 F 县公安局共抓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共 381 人,其中涉及入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共计 125 人,占抓获的盗窃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2.8%.以下分别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违法经历这几个角度对所抓获的 125 名入户盗窃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
1.性别。
犯罪嫌疑人为男性的共 23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92%.犯罪嫌疑人为女性的共 2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8%.
2.年龄。
前三位分别是:18-25 周岁、16-17 周岁、26-35 周岁。14-15 周岁共 15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12%.②16-17 周岁犯罪嫌疑人共 2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6%.18-25 周岁犯罪嫌疑人共 6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48%.26-35 周岁犯罪嫌疑人共 2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16%.36-60 周岁犯罪嫌疑人共 1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8%.
3.文化程度。
从文化程度来看,犯罪主体多为小学、初中、高中及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文化程度为小学的犯罪嫌疑人共 45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36%.文化程度为初中的犯罪嫌疑人共 4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32%.文化程度为高中的犯罪嫌疑人共 2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16%.文化程度为大专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共 18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14.4%.而文化程度为文盲的犯罪嫌疑人共 2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1.6%.
4.户籍所在地。
犯罪嫌疑人为本县、市居民共 75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 60%.犯罪嫌疑人为省内其他县市居民共 4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 32%.犯罪嫌疑人为外省区市居民共 1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 8%.
5.身份。
犯罪嫌疑人身份为无业的共 5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 40%.犯罪嫌疑人身份为农民的共 4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 32%.犯罪嫌疑人为职工的共 25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 20%.犯罪嫌疑人身份为在校学生的共 1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 8%.
6.违法经历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共 4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32%.受过其他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共 75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60%,没有违法经历的犯罪嫌疑人共 10 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8%.
(四)盗窃物品统计。
2009 年至 2013 年 F 县入户盗窃案件共计 475 起,以下分别从盗窃物品和侵财数额两方面对这 5 年内 475 起入户盗窃案件进行分析:
1.盗窃物品。
从盗窃物品的种类而言,主要包括三大类:现金、普通生活物品以及贵重物品。其中主要以现金、小型电子设备以及金属首饰为主。盗窃现金的案件共 295起,占案件总数额 62.1%.盗窃小型电子设备的案件共 107 起,占案件总数额22.53%.盗窃金属首饰的案件共 31 起,占案件总数额 6.5%.盗窃其他物品的案件共 42 起,占案件总数额 8.84%.
2.侵财数额。
侵财数额为 500 元以下的案件共 140 起,占案件总数额的 29.47%.侵财数额为 500 以上 1000 元以下的案件共 155 起,占案件总数额的 32.63%.侵财数额在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案件共 120 起,占案件总数额的 25.26%.侵财数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案件共42起,占案件总数额的8.84%.侵财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共 8 起,占案件总数额的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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