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通常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是自然人与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金融机构的)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在实质上类似于借款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其中包括借贷的数目、借款利息、还款的期限等等。民间借贷作为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部门,在国外的研究中被称为非正规金融,但国内的相关研究还未对民间借贷的内涵与外延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我国国内学者在很多文献中把民间借贷等同于民间金融,还有的学者将民间借贷与“地下金融”以及“民间投资”视为同义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相对落后的金融体制割裂了储蓄与投资这一重大关系,导致我国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
一方面国有大型企业可以轻易取得贷款资金,另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体经济由于缺乏财产担保而被正规银行系统拒之门外,民营企业创业难守业难举步维艰,最终只能退而求其次寻求民间借贷来获取资金。对民间借贷应当鼓励还是抑制,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应当限制还是放开,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应刑事处罚还是由市场本身去规范和调节等,在学界引起广泛的讨论和巨大争议。近年来由民间借贷引发的“跑路潮”,进一步促使我们反思应当如何在立法中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以使其在发挥所长的同时如何最低限度地降低其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和道德危机。
针对民间借贷,国内学者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张书清在其《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一文中从我国现阶段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现状及其缺陷和原因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应当正视民间借贷的正当权利并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制度。在完善相关制度中又着重阐述了应当对有关金融犯罪条款、金融“三乱”法规进行修改以及应当对有关金融法规进行完善。其在《民间借贷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一文中以民间借贷立法目标的反思为起点强调了民间借贷法律的自由、效率、秩序、正义价值体系的重构。龙翼飞、杨建文在《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一文中通过对多种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分类,对企业间借贷合同应否有效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企业间借贷的本金和利息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岳彩申在《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一文中详述了民间借贷规制应当采用重点和分类的规制模式,在主体方面应当建立商事性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并放松对企业间借贷的管制,在利率方面应当设置利率限制合理规定利率上限并完善高利贷法律责任制度,讨论了区域限制对民间借贷规模效应及减低风险集中度的作用,在资金来源方面,主张建立商业性民间借贷经营者负债融资制度并规定商业性民间借贷经营者的融资渠道。陈蓉在《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一文中从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民间借贷的生成逻辑和体制动因到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积极效应和负面效应、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的政策建议四个方面着手对中国众多学者的相关观点和建议进行比较论述。岳彩申、袁林、陈蓉在《民间借贷制度创新的思路和要点》一文中论述了创新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基本思路以及创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廖振中、高晋康在《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检讨与选择》一文中从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进路的历史语境与成因、“四倍红线”实践效果之检讨、“四倍红线”管制的自我强化与市场声音隔离效应的形成及成因分析、域外借贷利率管制进路的比较分析以及重构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若干建议等五个方面展开了现阶段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四倍利率限制的合理化讨论。刘慧兰在《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思考》一文中针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现状及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国外及港台地区民间借贷立法的启示,提出了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对策。
在基层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个债务人的跑路所引发的民间借贷群讼,迫使我们对现阶段民间借贷的现状、成因及其未来立法的规范和发展产生了诸多思考,并由此进一步思考如何规范正式金融体制对中小企业及个体经济的扶持,从而抑制商事性民间借贷的非正常蓬勃发展,最终抑制民间借贷所可能引发的各种危机,文章将着重围绕以上几点展开讨论。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国外及港台地区民间借贷立法的启示,提出了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对策。
在基层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个债务人的跑路所引发的民间借贷群讼,迫使我们对现阶段民间借贷的现状、成因及其未来立法的规范和发展产生了诸多思考,并由此进一步思考如何规范正式金融体制对中小企业及个体经济的扶持,从而抑制商事性民间借贷的非正常蓬勃发展,最终抑制民间借贷所可能引发的各种危机,文章将着重围绕以上几点展开讨论。
一、民间借贷及其存在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的金融活动,它包含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违法金融、地下金融等等,还包括那些正式金融主体中尚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以及暂时还未被认可的金融创新。
该定义是与官方融资相对而言的,官方融资是经过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各种常规金融活动,其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民间借贷是存在于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广泛存在于城乡居民与城乡集体、个体经济与城乡居民、乡镇经济之间以及城乡个体经济之间的所有融资活动的总和,其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
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家庭和企业之间进行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也未取得合法地位,绕开官方正式金融体系直接进行交易的金融形式。
这种以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作为判断民间借贷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在现实中许多未经登记的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也属于民间借贷,例如典当行。还有的学者以是否为国有作为民间借贷的判断标准,并依此来划分体制内民间借贷和体制外民间借贷。体制内民间借贷,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被关闭的合作基金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体制外民间借贷则是指私人借贷、民间集资、互助会和私人钱庄等。
还有些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处在金融当局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之外的尚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的资金融通活动,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非法性。并依据其能否促进市场发育成熟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虽然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许,但其发展存在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且经过改造后将来可以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第二类是既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并且未来也不可能取得一定合法资格的。
我们认为,最后一种观点更符合我国民间借贷的实质。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深入研究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内在关系,在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了着名的金融抑制理论。所谓金融抑制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不健全使其金融市场机制未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在经济生活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从而使受到压制的金融又反过来阻碍整个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他们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割裂”的,它“割裂”了投资与储蓄的关系,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资源配置扭曲,使得投资机会与资本相分离,并导致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被排斥在正式金融市场之外,而在正式金融市场中取得的资金在特权阶层的使用是低效率的,同时那些急需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却因为得不到足够的资金只能通过“内源性融资”即民间借贷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存在现状。
1. 我国民间借贷的概况。
根据麦金农和肖提出的“金融压抑”理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压抑”现象,即政府利用金融管制、利率限制和配给信等非市场机制手段来管理金融行业,集中金融资源优先发展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在这些国家、地区,主要金融活动处于政府当局的掌控之中,正规金融的进人门槛过高,民间借贷机构往往不能顺利融入正规金融体系。反映在金融法律的立法目标和其相应的制度设计上就是金融的首要目标并不在于保障金融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而仅仅是如何组织市场性的经营活动。
这种制度安排的最终结果,只能使正式金融机构最终沦为国有借方和私人贷方之间输送资金的一个工具,只能是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按照自己的好恶来处理金融资产提供了最大便利。从而导致国家在具体的金融制度改革中的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导致很大程度上忽视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因而在对待民间借贷的政策法规上采取十分保守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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