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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11-24 共31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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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3.1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行政约谈制度在我国各个行政部门的广泛应用,充分说明该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强烈的可操作性,对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效率提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中推行行政约谈制度,必将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落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1.1 工商工作全面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 2008 年“三定方案”规定,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承担着包括各类市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等诸多职能,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监管内容,职能范围广、职责要求高,迫切需要进一步转变了监管执法方式。各级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需要更加灵活多样工作方式,丰富服务企业发展手段,彻底由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到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的动态监管方式上来,要求执法人员监管的人性化、民主化水平不断增强。因此,推行行政约谈制度,能够使工商工作更加符合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符合职能扩展的需要。
  
  3.1.2 推动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需要。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在现实工作中,很多工商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工作实践,要求我们采用柔性监管方式。推行行政约谈制度,有效的补充和配合了行政监管手段的实施。行政约谈制度,注重事前咨询服务、批评引导和普法宣传,预防和减少了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概率,使工商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监管,避免了重大违法经营事件的发生。因此,推行行政约谈制度,提高了监管执法效率,推动了行政机关效能建设。
  
  3.1.3 改进行政执法模式的需要。
  
  加强公众参与,丰富治理主体是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特征。传统行政管理的特征是治民而非民治,管理主体是单一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的内涵被不断充实,行政机关正在运用多种多样的行政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需要更加丰富和人性化的工作方法。推行行政约谈制度,是对传统的监管方式的丰富,用宣传引导、沟通协调等柔性的监管来解决执法中的难点,是对行政执法模式转变的探索,较好地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开展行政约谈使以往间断性、点式监管向全过程无缝隙监管和服务延伸,形成全程监管服务链状执法结构,真正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参与的平台,共同治理。执法人员柔性的管理服务方式,可以较顺利进入企业实施个性化服务,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当好企业的参谋助手,成功的将监管融入到服务企业发展当中。
  
  3.2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制度的发展和现状。
  
  3.2.1 在国家工商总局层面。
  
  在百度上搜索“国家工商总局行政约谈制度”,没有找到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范,但可以查询到国家工商总局开展行政约谈的新闻报道。如 2014 年 11 月,新华网、中国经济网等多家媒体报道了“国家工商总局约谈 10 电商”的新闻。报道称:“因为近年来‘双 11’成为电商销售的旺季,电商会推出系列的优惠,吸引消费者购买。但一些不遵守法律规范的电商,会利用各种的手段欺骗消费者,导致了‘双 11’过后,消费者投诉剧增。为此,2014 年,双 11 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约谈了阿里巴巴、唯品会、京东、58同城、去哪儿网等 10 家电商,对其提出规范网络市场促销行为的行政约谈,要求参会电商认真规范各自的销售行为。如果不规范,必然是会受到严厉的处理。13”因此,此次约谈,也是折射出政府部门灵活的行政执法方式,以此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自 2013 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召开行政约谈会 20 余次,有效的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由此可见,在国家工商总局层面已经对行政约谈工作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尝试,运用行政约谈这个新型执法手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对行政约谈工作还没有统一规划、全面部署。
  
  3.2.2.在省工商局层面。
  
  在我国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制定了行政约谈制度,在不同的领域探索试行。2014年 1 月 22 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广告行政约谈工作制度》; 2014 年 12 月,吉林省工商局发布《消费侵权行政约谈制度》暂行办法;2015 年 1 月,甘肃省工商局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如吉林省工商局发布的《消费侵权行政约谈制度》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经营者出现 “消费者投诉举报比较集中、数量比较大,一年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累计 5 次以上等 14 种情况将被工商部门进行约谈”1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安徽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约谈办法(试行)》中明确了约谈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约请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集体约谈、开业约谈、上门约谈等方式进行”15.
  
  由此可见,目前各省工商局对行政约谈已经有了广泛的认识,普遍制定了行政约谈制度。在制度中,对行政约谈的原则、实施约谈的范围以及实施约谈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因此,在省工商局层面行政约谈制度得到了认可,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3.2.3.在地方工商局层面。
  
  自 2009 年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开始推行行政约谈制度,也制定了相应的行政约谈制度。如 2009 年 4 月,延边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公平交易监管执法疏导约谈制度;2010 年 9 月,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2012 年 9月,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行政约谈工作制度。2012 年 3 月,山东省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
  
  自 2011 年起,青岛市工商局对了大中型商超实行行政约谈制度,该局对约谈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多次补充和完善约谈制度,如对约谈内容、跟踪督改等方面根据工作实践先后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具操作性。仅 2012 年该局就开展约谈 50 余次,有效解决了流通领域涉及的家用电器、服装等产品质量问题。
  
  2013 年以来,针对企业存在的注册登记不规范、年检不按时等突出问题,铁岭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对企业开展行政约谈,制定了《铁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行政约谈工作制度》,对行政约谈依据、约谈程序、约谈记录、后续处理结果等事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行政约谈的实施,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避免和减少了企业的损失,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在地方工商局层面行政约谈制度正在被广泛的推行和试点,推行的速度和范围远远高于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这也将有利于推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尽快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对行政约谈进行规范。
  
  3.3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的实际效果。
  
  3.3.1 改善了执法机关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
  
  行政约谈过程中,工商机关改变了以往“重权力轻责任、重治理轻疏导、重监管轻服务”的状况,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深入人心,实现了从事后监管为主向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的动态监管方式的转变。工作中,执法人员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本着平等、尊重、协商和配合的原则与行对人沟通,加快了建设行政民主化的步伐。行政约谈以柔性、积极的方式对传统刚性、刻板的强制措施是有益的补充,对改善工商部门与管理对象的关系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3.3.2 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推行行政约谈工作,促使工商机关由管理型机关向公共服务型机关的转变,提升了工商部门的社会形象,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在实践中,把刚性的管理与柔性的方式结合起来,做到既依法行政又文明管理,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服务,融洽了与行政相对人关系,开创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新境界。随着行政约谈的不断深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显着的作用,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对工商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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