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完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制度的建议
从 2009 年开始我国国土部在全国开展行政约谈,陆续对各地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约谈。
国土部长在年初亲自约谈了 9 个城市的市长,这次国土部开展的"约谈",其定性为"督促"和"警示".随后,国土部将 "约谈"和"问责"联系起来,约谈后,"约谈"的惩戒的味道也越来越重,收到效果明显,使得约谈的效力不断加大。而行政约谈在环境部门的适用也越来越广泛,并且环境部门约谈的对象层次高,收到的效果也突出。在环境行政约谈中按照约谈的对象不同分为约谈政府首长模式、约谈企业领导模式和混合模式。并且混合模式的适应范围占约谈的比例很高,效果更为明显。
通过借鉴其他行政部门在行政约谈制度中的经验,结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制度应当抓好从以下几个方面。
6.1 健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的法律制度体系
要使行政约谈制度真正能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加快法制建设。当前,我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就行政约谈制度来讲还很薄弱。因此,要高度重视行政约谈法律制度建设,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特点,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制度的立法工作,努力形成立法层次高、效力高和内容完善的统一立法,使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制度有法可依。
6.1.1 完善上层立法
在国家总局层面,要在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行政约谈制度的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制定出台《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行政约谈制度进行规范。《办法》应对行政约谈的法律地位、内涵和性质作出统一规定,并明确约谈的适用范围、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基本内容。根据社会需求和工作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6.1.2 制定规范有效的工作制度
制度是工作的保证。从省工商局到市工商局、县工商局都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要求,制定出台相应的行政约谈工作制度。如在行政执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广告管理、商标管理、消费维权等各个工作领域,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制度,对行政约谈的内容、形式和效果适应等进行规定,从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约谈制度模式。
6.2 完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的适用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根据行政约谈制度的特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工作领域都应该引入行政约谈制度,以更好地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
6.2.1 行政处罚领域
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为了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宣传法律法规,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调查基本结束之后行政处罚告知之前,工商机关可以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约谈。行政处罚领域开展行政约谈,其约谈的效果会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这类行政约谈的对象主要是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具体流程见图 6-1.
6.2.2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领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商品质量抽检是对流通领域商品监管的重要的手段之一。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领域引入行政约谈制度,推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不断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领域开展行政约谈,其约谈的效果会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手段。
这类约谈的对象为行政相对人和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例如抽检某县的钢材,有不合格问题。则要约谈钢材销售者,也要约谈该县工商局负责人。具体流程见图 6-2.
6.2.3 广告监管领域
对本辖区的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能。在广告监管这引入行政约谈制度,及时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约谈,及时纠正其广告违法行为和督促整改,宣传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帮助其建立广告经营管理制度,落实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广告监管领域开展行政约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监管职责权限,对依法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造成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违法行为相对突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质询、训诫。此类约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影响双方法律关系,是一种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手段。这类约谈的对象是广告经营单位和所在地的宣传监管部门。如发现某市电视台涉嫌播放违法广告,则需要约谈电视台负责人和该市宣传部相关科室负责人。
6.2.4 消费维权领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载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使命。在消费维权领域引入行政约谈也是各级工商部门最早进行行政约谈探索的领域。消费维权行政约谈是针对 12315 统计资料显示一段时期申诉举报集中、消费者关注度高的行业,应对相关经营者督促消除隐患、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引起消费者群体申诉的;经营者一个季度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消费者多次申诉的;经营者对工商机关转交的申诉事项,故意推诿或无理拒绝处理的等情况对经营者进行行政约谈。行政约谈的目的主要是分析引起投诉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让经营者自觉提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在消费维权领域开展行政约谈,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调查情况、解决纠纷的机制。这类约谈对象是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例如,某商场销售的电视机出现多名消费者投诉,则需要约谈电视机的销售方以及商场管理者。
6.3 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的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虽然在各个领域实施的性质不尽相同,但在行政约谈程序上应该统一规范,确保行政约谈制度落实到位。根据行政约谈的进程进行分段设计,大致分为一下四个阶段。
6.3.1 前期准备阶段
行政约谈前期准备包括行政约谈的评估、报批、告知和会务准备。
1.行政约谈评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监管工作或行政相对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评定,以确定行政约谈的对象以及通过行政约谈要解决的问题。对评估情况应当填写《行政约谈评估分析表》。
2.行政约谈报批。提出行政约谈的科室将行政约谈评估情况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批,确定是否实施行政约谈。确定实施行政约谈的,由审批领导在《行政约谈评估分析表》上签字。
3.行政约谈告知。行政约谈正式启动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约谈对象送达《行政约谈通知书》,就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告知约谈对象,并对是否同意约谈征求约谈对象的意见。《行政约谈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被约谈单位,一份由实施行政约谈的工商机关存档。需要约谈对象事先作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约谈对象,并给予准备时间。约谈对象除法人外,其他人员应当持单位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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