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国外水利投入机制的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无论是以工业经济为主的发达国家,还是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水利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促进本国、本地区的水利建设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致力于改革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不少国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非常值得学习、推广和借鉴。但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每个国家和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对于已有经验也未必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此,绝不可生搬硬套,要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本文重点选取了美国、日本和印度这三个水利投入机制比较成熟和先进的国家,从法律法规体系、投入主体、资金来源、投入方式等几个方面,对其水利投入机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从中总结出值得我省学习借鉴的几条经验。具体分析如下:
4.1 美国
(1)法律体系。美国始终坚持依法治水原则,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都是在相应的水利法律体系框架下进行的,可以说,美国的水利建设史就是美国水利法律体系建设史。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水土保持法》,由依据该法设立的水土保持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治理工作。此后,美国又相继颁布《防洪法》、《流域保护和防洪法》、《全国洪水保险法》、《洪水灾害防御法》、《水资源开发法》,以上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水利法律体系。
(2)投入主体。具有十分明确的投资主体,政府承担了水利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责任。但其他私人部门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参与水利建设与运营,与各级政府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水利投入主体。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拨款占水利总投入的六成以上,处于决定的投资主体地位。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明确,按照《水资源开发法》,各级政府在不同水利项目中承担的支出责任如下:
(3)资金来源。美国水利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拨款时水利投入主要来源渠道。②联邦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各级政府按照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对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优惠贷款,降低水利行业融资成本。③向社会发行债券。④政府性基金,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水质净化补偿基金和清洁饮用水循环基金等。⑤向受益区征税。⑥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4.2 日本
(1)法律体系。日本国土面积小,但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对水资源的需求十分巨大。为此,日本政府不断进行水利法律制度创新,以解决因水资源供需矛盾产生的诸多问题。20 世纪 50 年代初,为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水平,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日本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60 年代,先后修订颁布《电源开发促进法》、《工业用水法》,加大对水电项目、工业和城市供水项目投资。加上之后颁布的《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资源开发公团法》以及《水资源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等,构成了日本的水利法律法规体系。
(2)投入主体。各级政府、农民和项目业主共同构成日本的水利投入主体,根据水利工程的公益属性和经济属性,根据水利事权划分,不同投资主体分担筹资责任。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水利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并未发生变化,各级政府始终将水利投入放在各类公益事业投入的首位。
(3)资金来源。同美国一样,由于市场经济机制较为成熟,日本的水利投入资金来源渠道也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特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自筹和接受捐赠款等。此外,日本的水利投入还实行分摊补偿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参与水利建设,其中,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一般是 50%-80%)。
4.3 印度
(1)法律体系。印度作为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依赖程度非常高,除了在技术和工程等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之外,在水利法律体系方面的努力也从未停止。1949 年通过的印度宪法为印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鉴定了宪法基础,1951 年印度政府明确提出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目标,1956 年颁布《河流委员会法案》,1987 年制定出台《国家水政策》,2002 年和 2012 年分别在 1987年出台的《国家水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水利综合管理政策,该政策涉及水资源规划、工程计划、地下水开发、水资源保护、跨邦界河流管理、防洪抗旱等内容,成为印度水利综合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至此,印度水利法律制度基础理论及具体法律政策进一步调整、丰富与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水利法律制度体系。
(2)投入主体。印度的水利投入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私人部门。水资源开发、防洪、灌溉排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等区域性水利工程,主要由各个邦自己负责;跨邦的河流开发、技术服务、协调工作等事项,由中央政府组织有关邦共同实施。与美国和日本一样,印度各级政府在水利投入中占据主体地位。
(3)资金来源。①由于政府在水利投入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安排的财政拨款成为水利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②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私人部门自筹资金也是印度水利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④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专项贷款或援助资金。
4.4 国外水利投入机制的经验启示
4.4.1 水利法律体系完善
通过对比美国、日本和印度的水利投入机制现状,不难发现,这些国家都比较重视水利法律体系建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利建设发展实际需求,及时修订、更新和完善。政府和社会借助法律对各类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从而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4.4.2 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明确
各级政府在水利投入中占据绝对主体地位,公共财政拨款是水利建设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渠道,各级政府水利事权划分清楚,根据水利工程类型和受益范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合理分摊支出责任。
4.4.3 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
政府认真履行在水利投入中主导作用,安排公共财政资金支持水利建设发展,同时,采取向社会发展债券、提供低息优惠贷款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宽水利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如美国和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社会捐赠等多元化方式进行融资。
小 结:
本章先从国外开始,介绍了美国、日本、印度水利投入机制现状及取得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出国外水利投入机制方面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省水利投入机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