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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关爱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3-03 共26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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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本文的核心概念,即"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资源",接下来将对这两个核心概念进行阐述。

  2.1.1 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伴随农民工群体的产生而出现的,社会各界对其的研究始于流动儿童。学术界对留守儿童概念的界定主要是基于父母外出的时间、留守儿童的年龄范围以及外出父母的数量等三个因素。

  关于外出父母的数量,多数学者达成较为一致的观点,即只要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外出的儿童,就是留守儿童。如江荣华教授在其文章中提出"留守儿童是年龄在 16 岁以下,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在外务工,而被留在农村的孩子。"持相同观点的学者还有范先佐、吴霓,都认为只要父母中的一方外出的儿童都属于留守儿童的范围;此外,也有少数学者对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是一方还是双方界定较为严格,认为必须是父母双方都外出才属于留守儿童,如吕绍清认为"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都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的儿童少年。"关于父母外出多长时间才能算是留守儿童,学界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多以半年为时间界限,如吕绍清认为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在外工作半年以上;也有少数学者以 3 个月或 4 个月为时间界限。

  如莫丽娟、袁桂林认为留守儿童的父母必须是在城市工作 3 个月以上;叶敬忠认为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单方在外打工 4 个月以上;关于留守儿童年龄范围的界定,学者们具有不同的观点,且差异性较大,主要围绕"14 岁","16 岁","18 岁"三个年龄值为界点。如学者段成荣、周福林在定义留守儿童内涵时,就把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 岁以下";学者邹先云认为留守儿童的年龄应"不满 16 岁";叶敬忠教授定义留守儿童内涵时,把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8 岁以下".

  综合上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且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外出务工,而被留守农村,由长辈或其他亲戚照管的儿童。"[35]

  2.1.2 留守儿童关爱资源。

  对留守儿童关爱资源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和实地访谈结果,将留守儿童关爱资源分为以下几类:

  以关爱资源的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硬性关爱资源、软性关爱资源和潜在关爱资源等三种资源。硬性关爱资源是指用于关爱留守儿童的场所、设施、设备、物资等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资源;软性关爱资源是指对留守儿童的亲情关怀资源、知识传授资源、信息共享资源等无形资源,包括父母亲和监护人的关爱与照料,父母亲和监护人以知识、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资源;潜在资源是指能够潜在影响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因素与资源,主要以政策、法规、社会环境、财政经费、社会捐助等形式存在。硬性资源是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基础与保障,软性资源是关爱留守儿童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潜在资源是关爱留守儿童的潜力与未来保障。

  以留守儿童所处地位与关爱资源来源方向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资源与外部资源。内部关爱资源是指与留守儿童日常生活、学校教育等相互联系的关爱资源,能够直接作用于留守儿童的资源,通常包含留守儿童在外务工的父母亲、身边监护人、所在学校的任课教师等,同时也包括能够让留守儿童感知的关爱资源;外部资源是指与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密切度不高的各类社会关爱资源,主要包括社会上存在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社会组织等。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之间存在内在转化的关系,社会组织的关爱活动等外部资源如果与留守儿童产生互动,留守儿童对其活动产生信任与依赖,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内部资源。

  2.2 相关理论基础

  2.2.1 边缘化理论。

  "边缘人"学说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于 1928 年提出,该学说认为移民等因素导致了一些人在原来的种族和群体被排斥,在新的种族和群体同样不受欢迎的尴尬边缘现象。[36]

  从社会分化的角度看,"边缘"概念侧重于阐释不同对象和个体在系统结构中的地位和位置。"边缘化"则是从本土化的视角进行诠释,它更多的是对某种现象在系统结构中的产生及其未来走向的描述,其过程是非常复杂的,通常情况下,包括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生活方面等维度[37].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等是导致边缘化的关键性因素,而归根结底,则是各种现行的户籍、收入和保障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这些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在转型社会愈加凸显出来。以农民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为例,农民工因为自身知识水平等原因常常被正式职业所排斥,收入较低,社会地位低下,现行制度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没跟上,在发生侵权后,也很难及时有效的得到救济。因此,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农民工,是转型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被主流经济社会和主流生活严重的边缘化,而从水平流动的维度来看,更是处于城市的重度边缘化状态。

  2.2.2 多中心理论。

  对多中心治理理论的研究,必须正确理解两个关键词,即"多中心"和"治理".

  对于"多中心"的认识理解经过了一个不断认识加深的发展过程。1951 年,英国自由主义思想迈克尔·博兰尼(Michael Polanyi)在其名著《自由的逻辑》一书中将社会秩序划分为指挥的秩序和多中心的秩序两种社会秩序,而此文中所提及的"多中心社会秩序"便被认为是"多中心"一词作为学术术语的开端。在此之后,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艾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对博兰尼社会秩序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研究,而后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38]

  同时,其于 1998 年发表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被认为是多中心治理理论形成的标志。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国有化治理模式和私有化治理模式不是社会治理唯一的两种模式,除此之外,仍然存在着更多种多样的实效性治理方式,而这些治理方式中或许比纯私有化或者纯国有化治理方式显得更为有效率。[39]

  因此,所谓"多中心",是指多数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及产品提供过程中的公共事务处理不是单独靠政府或市场单中心供给,而是由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等多个社会组织协同承担。理论的深化发展本身便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故并不存在适用于解决所有管理问题的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同样不是万能的,其自身亦存在着运用的局限性,其适用的基础主要在于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以及公共事务的高效处理这两个理想的状态条件。但是,虽然"多中心治理"理论经常适用于公共产品的供给以及公共事务的解决领域中,但其并不意味着"多中心治理"理论就能适用于所有的关于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问题以及公共事务的高效解决问题,像某些特殊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国防的提供便不适用"多中心治理"理论,而是只能选择由政府的"单中心"供给模式。而在本文中所使用的"多中心治理"主要是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故文中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主要指家庭、学校、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多个主体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上的协同合作,责任共担。而"多中心治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于保证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目标统一性以及各方主体的职责明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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