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国际比较
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立法和研究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而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已经有了几十甚至上百年的研究积淀,制定了诸多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且在实际操作方面有了日积月累的经验。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公开和保密研究也在不断发展,并且由于都处于当代大背景下,发展阶段相近、科技手段相似、社会文明同步,所以发展中国家所得到的经验和成果更具有现实意义。为了避免少走弯路,同时能够更具实用性,可以多学习国外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已取得的成果。这对提高政府立法和执行的效率,对正确引导学术研究方向,对完善社会配置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1国外信息公开和保密研究
想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地进行学习,首先要对国外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研究进行充分了解和详细分析,总结概括后提取精华,以供参考,少走弯路。
4.1.1发达国家信息公开和保密研究
欧洲是最早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进行立法化的地区。在 1685 年,英国学者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提出必须有明晰公开的法律对权力进行约束,统治者只有在法律的要求下才能不为所欲为。瑞典于 1766 年颁布了《出版自由法》。此法律中明文提出了,为鼓励思想的自由交流和对公众的启蒙,每个国民都享有查阅官方文件的权利。并且瑞典自此之后又颁布了《政府宪章》、《保密法》、《表达自由法》,这四部法律组成了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法律依据以及执行标准。自此之后,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意识的逐渐觉醒,发达国家一直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进行不断地研究和立法施行。美国 1966 年制定并实施了《信息自由法》,1974 年公布了《隐私权法》,1976 年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美国通常以总统令的方式公布保密管理法律规定,奥巴马政府刚发布的总统令《国家安全涉密信息》就是现行保密法规。美国以宪法为基础,其他几部法律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美国关于信息公开和保密的法律体系。芬兰于 1951 年颁布并实施了《公文公开法》;丹麦在 1964 年制定了《当事人使用政府档案法》;法国于 1978 年制定了《自由获得行政文件法》,英国于 1997 年发布《公众知情权白皮书》,于 2002 年实施《信息自由法案》;并且在 20世纪中叶颁布并实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的国家有比利时、爱尔兰、奥地利、荷兰等。这些发达国家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体现了信息公开立法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严密性。另外,这些国家公共信息管理比较规范,社会公众认识也较为充分,有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好经验好做法。
如今时代已迈入电子信息化阶段,因此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式。以此政府机关提供电子查询、网络发布和网络检索的方式来满足群众提出的政府信息诉求。同时这也进一步明确了保密信息的限定范围。为此,各发达国家都通过对法律不断修订和补充来进行完善,以符合新时代新方式的要求。
4.1.2发展中国家信息公开和保密研究
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方面起步较晚,人民生活水平还有待提高,所以整个社会对于如何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倾注更多的精力,加之行政结构松散,行政效能低下,这都决定了人民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注和重视程度相对较低。
然而对于政局稳定、体制正在不断健全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受重视程度则是逐年提高。
例如墨西哥就通过《信息公开法》对其《人权宪章》内的知情权做出了法理上的最大保障,并设立了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以判定政府的任何信息是否属于机密信息。同时也通过《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行为规范》约束应保密信息绝不外传。
近段时间以来,墨西哥在缉毒打击黑社会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就得益于后两部法律,使得违法泄密的成本大幅提高,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遏制了应保密政府信息的外泄。
印度自 2005 年颁布并实行《信息权利法》,并设置了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信息委员会,以通过这两种方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执行。与此同时,在此之前就实行的《政府信息守密法令》一直被作为防止政府机密信息外泄的防火墙。通过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公民在监督政府财政透明和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这并没有影响政府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很好地做到了保密和公开的并行。
虽然这些政局稳定的发展中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立法和体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政府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国家处于起步阶段,从而导致了人均物质资源有限、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社会道德约束不强以及职业素质有限,这就使得政府信息保密和公开的执行力度受主要参与者个人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开和保密的真实效果也要打折扣。所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是一项任重道远、利在千秋的重要事项。
4.2国内外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对比分析
通过与国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我国在信息公开和保密上现状的阐述和相较。我们可以发现,诸如英、美和瑞典等发达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整个社会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和公开也有了相当深刻的认识,并且信息保密和公开方面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较高,这就为已经趋于完善的关于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法律的执行创造了有利环境,而且发达国家的群众对于政府在管理和运行日常事务中是否保持高度透明有着较高的要求,这也从侧面推动着政府对信息公开和保密的相关理论和实际应用不断展开深入研究。但是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新闻自由化的过度使得不该公之于众的政府秘密成为新闻头条;利己主义的盛行使得本该大白天下的政府信息成为某些人的遮羞布;资本主义的本质使得政府信息永远首先服务于资本家。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但就国情而言,我国与其他的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是社会体制不同,我们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问题时会比其它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有更多的便利性。诸如,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党员的高素质高觉悟的特点,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立法完善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处理行事,并对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判断。其次,我国现行保密管理模式特色是党管保密。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作用,将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地传达到具体人,并依照信息公开和保密法律的要求加以处理。并且,我们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我们可以从上而下、由点及面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工作。
我国与其他的发展中国家一样,与发达国家比较,单单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就存在着诸多弱项。比如我国国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这就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不旺盛,政府信息保密的警惕性不高。
同时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有一些由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足。因为我国受上千年封建社会的荼毒,官本位思想尤为严重,从而导致某些政府部门的从业人员不觉得自己是服务于人民的公仆,而是凌驾于人民的权力拥有者,这就成为群众向相应部门寻求信息公开时的绊脚石。也正是这种思想的存在,在处理政府信息保密工作时不能够以一个参与者的姿态应对,这给政府信息的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自十八大以来,习主席提出的新要求和新目标切实地把准了症结所在,也开出了立竿见影的良药。
4.3借鉴经验及吸取教训
发达国家将政府信息公开当成民主政治的一种体现,公民理应享有信息公开这一基本权利,公众对信息公开依赖程度高,政治参与度极高。而我国政府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工作任务,公众缺乏政治参与意识,从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显现出境界的高低。
我们应将信息公开内化为民主制度,而不是停留于表面任务。另外,保密制度不一定是信息公开制度的障碍,通过巧妙的设计与结合,可以实现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衔接,利用保密制度来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
美国只有原始定密官拥有定密的权限。这就避免了乱定密的现象发生。美国对定密存在异议制度的设立。如果公民或组织对这一信息被定密拥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异议,经研究讨论后再决定是否将其定密。美国不但注重定密制度的执行,对解密制度的实施也比较科学。美国解密管理制度比较成熟,其中光解密审查制度就分为自动解密审查、系统解密审查、酌情解密审查、强制性解密审查四种类型。我国解密制度名存实亡,虽有明文规定,但只是摆了个空架子,没有真正付诸实践。应学习美国及时解密,将已达到保密期限的信息或者经过保密政策调整已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信息及时公开,促进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
国外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政府自身出发点的问题,存在无视公众权利的观念;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界限不分明;关于信息公开与保密的问题上存在着文化差异和冲突的现象;信息公开所对应的责权主体不明,管理条理不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支付的问题;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存在答复时限不明确的问题,还存在人为干预的情况等。这些情况在我国也有可能发生,应采取措施尽力避免,尽量少走弯路。
通过对我国、发达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三者比较,不难发现,由于受我国基本国情和世界大环境的影响,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要做的工作相当繁重且庞大。就现阶段我国的信息公开和保密现状来说,完善的立法是保证政府信息切实公开和严格保密的根本,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是现行条件,高尚的职业素质是有力保证,良好的群众根基则是高效运转的促进剂。
4.4小结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此章节的论述,我们对其他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的发展脉络和历史经验有了一定的了解,对自身的不足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可以说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的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对国外此方面学术讨论和发展进程的研究,再结合自身特点,我们可以在少走弯路、少花费人力物力的前提下,不断地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和保密体系建设,制定出更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法律和制度,并不断提高从业者和人民群众的相应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