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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管理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杜老师
发布于:2018-12-18 共35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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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概念界定和研究理论基础。

  (一)概念界定。

  1.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于 20 世纪 70 年代后提出。1986 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题,并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13。服务贸易的概念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其中,一国向他国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出口;一国向他国购买服务并支付报酬的过程称为服务进口。服务贸易有四种交易模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14目前,根据我国商务部的统计口径将服务贸易分出运输服务、旅行、建设、保险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其他服务和加工服务十二个类别。15我国的分类类别与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的分类大致相似。

服务贸易管理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服务贸易与传统的货物贸易有着重要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是服务贸易的服务增值性弹性较大。比如同样是出口一台手机,货物贸易中的手机出口价值较小,出口空间有限,涉及的主要是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硬性指标;但如果出口带设计的手机款式并装载多种功能的服务出口,则不但其价值较大,增值较高,而且涉及到的进出口国法规条例也更多。因此,服务贸易相对货物贸易来说,存在价值体现无形性、市场高度垄断性,贸易保护刚性和隐蔽性,贸易惯例和约束相对灵活性和营销管理复杂性等特点。

  2.服务贸易管理。

  随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政府对服务贸易的管理也日见重要。我国服务贸易管理的主体是主管商务领域的政府职能部门,国家,省、市和各区县对应的分别是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委和区县商务局。为此,国务院 2015 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 号)。同年,广东省政府也出台了《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 年)》(粤府函〔2015〕338 号)。商务部负责国家层面上宏观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制定和贯彻执行运输、旅行、建设、保险、专业和管理、信息、文化和娱乐等 12 大领域的政策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和工作保障措施;负责制定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汇总数据统计工作;负责牵头服务贸易部际联系机制相关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和地方服务贸贸易进出口工作;参与国际多双边服务贸易谈判;指导和管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示范园区、重点企业、公共平台建设等工作。

  广州市主管商务领域的部门是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具体承担服务贸易管理工作的是服务贸易处。具体负责贯彻国家、省的相关服务贸易政策,统计所辖区内服务贸易各领域的数据统计,出台本市发展服务贸易政策,牵头协调服务贸易各领域主管部门(文广新局、旅游局、金融局等部门)共同推进服务贸易行业的管理工作等。广州市商务委采取点(重点企业)、线(示范园区)丶面(公共平台)三级联动的一体化管理方式推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2015 年,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 号),提出了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广州市商务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接受商务部考核,积极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重点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扩大服务业双向开放力度、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模式、提升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服务贸易支持政策、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服务贸易投资规则,打造服务贸易竞争新优势,为全省乃至全国服务贸易发展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下图(表 2)所示,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别,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服务贸易管理时不能简单套用传统货物贸易的管理方法,而必须在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1.政府干预理论。

  美国着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政府干预理论16,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斯蒂格利茨与西方其他经济学家一样,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因此,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就成为政府干预理论的一部分。当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完全时,市场机制不会自己达到帕累托最优,这就是格林沃德——斯蒂格利茨定理。此定理的深刻含义在于,由它所定义的市场失灵是以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不完全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完备市场为基础,因此市场失灵不再局限于外部性、公共产品等狭隘范围,而是无处不在的。这就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广阔的潜在空间。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应该遍布各个经济部门和领域,而不仅仅是制订法规、再分配和提供公共品。市场失灵的普遍性必然要求政府干预的普遍性。但西方经济学的流行观点是,政府本身也有失灵问题,政府干预经常是无效的。针对这一点,斯蒂格利茨提出了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他认为,政府失灵并不比市场失灵更糟,而且这种失灵是可以被缓解乃至消除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政策,政府干预可带来帕累托改进。从宏观来看,国家或多或少会对一国的国际贸易市场进行干预,采取利好、放宽管制和便利化举措等手段,来平衡贸易合理的结构与保证贸易的持久增长点,从而达到帕累托改进的目的。从微观看,加强地方政府管理也是为了在市场普遍失灵的前提下,采取相对应的干预手段,使管理主体在管理制度、管理机制上和管理方式上达到自身帕累托改进。

  广州服务贸易的发展经历了市场自由选择、国家宏观战略鼓励发展到地方积极大力发展的三个阶段。市场的逐利性、不充分竞争性和信息不对等性导致了将导致市场失灵,为此,本文专门研究作为广州市服务贸易管理的主体采取一系列的政府干预手段,是为了论述政府发挥经济管理职能干预市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正如程倩的《“服务行政”从概念到模式》文中提及"社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政府,由政府管理社会,这是社会发展总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社会由政府管理到多大程度,实际上取决于社会自身的发展程度。国家商务部将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列入广州市商务委的考核指标。一方面,广州市商务委要深入服务贸易十二领域发展情况调研、研判发展趋势及力促保持一定的增长。另一方面,广州市商务委要协调各领域(文广新局、旅游局、体育局、卫生计生委等)主管部门做好统筹和分工工作,理清旧新政策的衔接和协调。最后,从总体上谋划有针对性的促进政策和管理政策。

  2.服务型政府理论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17。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引起了学者们对新的服务型政府管理模式的研究兴趣。服务型政府尊重政府结构分化和政府职能专业化的历史趋势,但它不允许政府结构分化和政府职能专业化造成政府规模的膨胀。18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框架:一方面,在基本管理原则上,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即崇尚法治,祛除“人治”。首先,坚持宪法至上。

  政府不能超越宪法,政府职能和权力范围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第二,坚持用法律约束国家工作人员,坚决抵制执法犯法、“以言代法”。另一方面,在用权理念上,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责任取向是对人民负责,它不同于追求向上负责和对规则绝对服从的传统责任政府。它承认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和委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最后,在组织方式上,服务型政府是柔性政府。服务型政府在机构设置和服务方式上都能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更好地整合公共资源,回应社会诉求。本文用服务型政府理论阐释了新时代下,地方政府即要大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也要在市场的具体管理上做到“有所管、有所服、有所放”,坚守“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就是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高度结合,文中所提的向香港学习"外籍家政"和向美国学习"发展国际邮轮经济"都是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需要。但这些泊来的行业对当前的政府管理是存在压力的。对一个负责任的服务型政府来说,新兴业务意味着既不能完全拿来主义生搬硬套;也不能不顾及国际通行惯例,闭门造车,同时更要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不能乱管理,乱用权。对市场主体要有所管理,有所放权,有所服务。从这点来说,对一个管理外贸经济的政府部门来说,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和服务化的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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