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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6 共31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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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工商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理论
  
  2.1 相关概念
  
  2.1.1 工商联的概念

  工商联是工商业联合会的简称,又称民间商会,是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同时也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和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因此,在我国,工商联既同国外商会一样具有经济性、民间性的特征,又具有统战性这一独特性质。

  笔者认为,工商联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工商联,一般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的全国、省、市、县四级直接受本级党领导的群团组织,其工作人员也均为国家公务人员。广义上的工商联,还包括各级工商联设立的行业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等工商联的基层组织,而正是有了这些基层组织的存在,才构成了工商联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因此,本文所指工商联为广义上的工商联。

  2.1.2 民营经济的概念

  "民营经济"一词最早提出并使用,是经济学家王春圃先生在 1931 年出版的《经济救国论》中,把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与"官营"相对应。但截至目前,关于"民营经济"这一称谓并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目前关于民营经济的定义,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民营经济是个体和私营经济;二是民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三是民营经济是非国有经济;四是民营经济仅是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鉴于本文探讨的是与工商联相关的经济成分,而工商联的工作对象虽然是包含外资企业的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但当前主要还是围绕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来开展工作,因此,本文中的民营经济指的是"个体和私营经济"或者说是"私有经济",主要成分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在我国,民营经济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在新中国建国初期至七十年代末,受党的政策影响一度销声匿迹。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量,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依靠力量。其发展历程主要有几个阶段:一是复苏探索发展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九十年代初)。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农村开始广泛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禁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被允许;城市大量的返城知青通过个体经营解决就业问题。到 1988年,中国大陆已有 1000 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和约 22.5 万家私营企业,雇工总计 2480 万人[3].

  二是蓬勃高速发展阶段(九十年代初至 1997 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新观点,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使民营经济迎来了第二个"春天",民营经济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期,并出现了"中关村模式"、"珠三角模式"等代表模式和联想等着名企业。三是全面稳定发展阶段(1997 年-)。党的十五大以来,民营经济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随着这些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调整,民营经济的发展进入历史最好时段。到 2013年,民营经济贡献的 GDP 总量超过 60%,私营企业达到 1253.9 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 4436.3万户,从业人员达 2.19 亿人。

  2.2 工商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

  1、治理理论

  随着依赖权力来统治社会的办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广大民众心理,在对政府、市民社会与市场的反思及西方政府改革的浪潮中,"治理"应之产生,治理理论也成为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西方理论界最为流行的理论范式之一,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

  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换句话说,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的机制。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瑞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
  
  治理理论学者格里·斯托克将对"治理"的理解概括为以下五种主要观点:一是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二是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三是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四是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网络。五是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4].

  治理理论不单单强调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与合作,更重要的是寻求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合作和互动,寻求的是一种通过调动各种力量和资源达到"善治"的社会体制[5].因此,治理理论不仅对我们重新界定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间的相互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在理论指导下参与治理实践,从以往的服从政府领导逐渐向协同社会治理的方向转变,具有非常大的启示作用。

  2、非政府组织相关理论

  非政府组织(Non-Gover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 NGO)是近十多年来全球范围出现的一项重大组织制度创新,它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在世界各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目前,世界上对非政府组织最认同的定义是由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中心提出的。他们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动作方式的角度进行定义,提出非政府组织必须具有的五个本质特征。1、组织性:非营利组织必须有内部的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非正式、临时性、随意性的聚会不能算作是非营利组织。2、民间性:民间性意味着在体制上面独立于政府,即不是政府的组成,也不受制于政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拿政府的资助,或者完全没有政府官员参与其活动。3、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的利润不得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非营利组织可能赚取利润,但是利润必须再用于和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这是非营利组织与其他私营组织的最大区别。4、自治性:自治性意味着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其他私营企业:且不受制于其他非营利组织。5、志愿性:志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志愿为基础。凡是具备这五个特征的组织就可被称作非政府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非政府组织的称呼多种多样,较常见的有: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免税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独立部门、民间组织等。

  在中国,我国的学者不将非政府组织的定义限制的过于严格,康晓光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从组织体制上可以把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高度行政化的社团,如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其本质与行政机关一样,不受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约束,直接接受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其领导人的任免由同级党委决定。二是相当行政化的社团组织,如工商联、消费者协会等各种行业管理协会,它们有一定的编制并享有一定的级别,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领导人实际上也由各级党政部门任免,享受干部待遇。三是基本上民间化的学术性社团,如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它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专职的人员编制,其主要领导由学会自己推选产生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享受行政级别。但这些学会、研究会或协会中极少数也享有人员编制和行政级别的待遇。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非常特殊的一类非政府组织,它们没有行政级别,行政化程度很低,它们除了进行专业研究和交流外,还为社会提供某种专业性的服务[6].

  商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主体,是促进传统的非市场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力量,商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是否成熟与正常发展,也是衡量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理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工商联的指导引导下承担公共职能,参与社会服务,把政府"已经做了但不该做"和"还没做也做不好"的事情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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