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基层水政执法的对策措施
4.1 加大法制建设 依法推进水利事业发展
4.1.1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水利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水利事业的发展。一方面国家层面应加快水利法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节约用水、地下水管理、河湖管理、农田水利等法律,强化水行政监督执法,将水利建设管理纳入严格的法制化轨道。另一方面各地区也应尽快出台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狠抓涉水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快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地区河道管理办法、地区水政监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等水行政执法制度。在制定地方性文件时,也应确保制定主体和权限合法,以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制定依据,不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合法。确保各地区在涉水行政收费项目、行政许可项目等方法有法可依,有法可管,形成完备的水利政策法规体系,为水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4.1.2 加大水政执法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各项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衔接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刑事处罚在惩治水事违法犯罪中的作用比行政处罚要强烈,可以对违法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保障水事经济秩序的持续运行,但总的来看,对水事案件的刑事处罚打击力度还不够,存在着“以罚代刑”等问题,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一方面加大水事案件行政处罚力度。对水政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查处,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促进行政相对人能够自觉按照依法取水、用水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加强过程管控,增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制意识,推动其自觉、努力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刑事处罚量化标准。《水法》第七十三条指出:对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指出: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水法》只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但具体执行中缺少量化标准,应当在《水法》实施过程中加大对刑事处罚的解释工作,细化刑事处罚条例,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4.2 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 夯实基层执法基础
4.2.1 优化基层水利机构设置
第一、充实执法队伍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缓解基层单位人少任务重的矛盾,按照重心下移、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充实执法队伍力量。其一可以通过从省、市抽调优秀执法人员到基层一线指导和开展工作,但同时应考虑省、市执法人员生活工作情况,采取轮岗制,比如每人每年到基层一线指导工作 1-3 个月,采取定时制,每周或每月抽出一天或几天到基层一线参与执法工作。重心下移不仅可以指导和帮助基层执法人员顺利开展工作,也增加了基层执法力量。其二水政执法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仅仅依靠水政执法人员执法效果差强人意,通过完善以水利公安为主体的部门联合执法体系,依托联动执法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联合执法机构建设标准和运行机制,可以有效的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三积极鼓励和运用社会力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执法的积极性,引导和指导他们学法、懂法、守法、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实现长效监督与科学监督的统一,形成良好的水事环境。
第二、提高水政执法人员准入门槛
不断更新执法理念,逐年提高水政执法人员准入门槛,走出一条“精英”新路是今后水政执法的大势所趋。一是通过提高基层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标准,针对我国当前对水政执法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资格比较松懈的问题,应当在选拔执法人员时,增加对执法人员心理素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以便于打造一批质量高、素质高,能够熟练运用水法知识的精英团队。二是进一步完善对执法人员定期、非定期考核制度,制定考核细则和标准,打破资格终身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机制,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岗位责任,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是提高基层水政执法待遇,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按照公开选拔的原则,吸纳更多高素质的、充满活力的年轻人加入执法队伍,提高基层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从而带动基层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第三、加强执法装备建设
为适应新时期水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需要强化硬件建设。一方面是保障经费充足,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各县区水政主管部门也要将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将乡级水事业单位的执法经费纳入县级执法经费中,保障授权和委托的水事单位能够经费充足,加大对村级水管员工资待遇标准,积极争取乡镇政府落实水政执法经费,落实村级水管员巡查报酬,并为农村水管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另一方面是保障装备到位。在办公设施方面,水政监察大队要具备独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固定电话、档案橱柜等;在执法设备方面,要保证巡查的执法车辆,配备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设施和头盔、探照灯等必要执法设备;在执法形象方面,要配备统一执法服装,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权威性。
4.2.2 健全基层执法网络
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水利综合执法,加强水政执法网络体系的构建工作,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加大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内部衔接协作,对滥挖河砂和破坏水生态坏境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打击,全力维护好正常的水事秩序。通过构建基层执法网络,设立县级水利部门到水管单位,从水管单位到水利站,从水利站到村(社区)层层延伸的水政执法网络体系,按照构建的水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各中队、水政监察站、水政执法联络员立足职责分工、辖区划分,负责开展水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工作,对于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可以及时上报,协助专职水政监察队伍调查处理。通过上下协调、左右联动,管理单位和业务科室(站)在日常生产与管理中肩负起巡查职责;局机关专职水政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负责重点巡查和巡查督查,从而在全县逐步实现无缝对接、全覆盖水行政执法巡查机制,可以有效的克服水政执法力量不足的弱点,实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执法畅通,全方位延伸了水行政执法触角,促进了基层水政执法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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