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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安交警执法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7 共30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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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西安公安交警执法现状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交通出行需求和交通安全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机动车的不断增加,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人车路的矛盾仍将长期存在,2013 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交通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执法任务愈加繁重,执法标准越来越高。2009 年,公安部为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作出了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这“三项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步伐飞速前进,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已成为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并且在增强政府公信力和党的执政能力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面对新情况、新形势,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增强公安机关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战斗力强的公安交警队伍。但是,我市公安执法工作在执法思想、执法行为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西安交通管理工作压力巨大

  当前,西安机动车以日均 800 多辆的速度不断增加,机动车驾驶人每日以 1000 余人的速度增加。截止 2014 年底,全市共有机动车 202 万量,机动车驾驶人 320 万余万人。

  机动车辆、驾驶人数量的迅速增长对西安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西安市的九个区四个县的交警大队目前共有基层交警 4500 名(含辅警),负责着西安 560 平方公里城市面积 850 公里的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基层交警工作内容早已不是单纯的保证路面畅通,事故处理,纠处违章等常规工作,而是转向全天候工作状态,常态化的开展夜查酒驾、夜间渣土车巡查以及打击飙车等各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民警每日在路面执勤白天不少于 6 个小时,夜间还必须加班加点完成各项夜间执勤任务。点多、线长、面广,任务量繁重,工作压力较大,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一方面,遇到重大节日、重大保卫活动以及敏感节点等特殊情况,交警必须无条件加班加点,几乎没有任何休息时间。另一方面,基层交警部门非警务活动繁多。各种征地拆迁,当地党委政府临时性任务较多,占用了基层大量警力。在警力不能增加的情况下,基层交警既要做好日常的交通管理工作,又要加班加点完成临时性任务。我国的公安组织体制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公安机关的人、财、物都在地方党政掌控之下,因此容易受到权力部门及其领导的干扰和指使,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参与拦截上访人、强行征地及拆迁等非警务执法活动而被民众称为“权力的家丁”.繁重的警务活动和非警务活动造成了西安交警在开展各项工作中警力的严重不足。

  (二)违法违纪问题突出

  交通警察作为与人们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警种,直接与群众面对面接触,执法量大,执法环节多,热点岗位多,行政自由裁量权大,行政案件占执法总量的 80%以上,易造成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些交通民警法制观念淡薄,接警不出警,该立案而不立案,执法不作为。有的交通民警钻法律自由裁量权的空子,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案,而是以人情执法,以利益量法,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作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权谋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如 2013年,被媒体及网络所揭露的车托、分托等非法中介问题,执法停车场乱收费问题、“三乱”问题。这些问题都反映出个别基层交警在执法办案中违反处罚程序、执法随意性大,极大地损害了公安交警执法公信力。特别是在处理交通违法业务车托、分托问题,管理和整治建筑清运行业车辆问题,办理酒后驾驶案件问题,处理交通事故定责不公问题,驾驶人考试徇私舞弊等问题是有发生,成为长期以来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执法公正,破坏交警队伍形象,误导各级领导对交通管理工作问题判断和决策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是执法乱作为。少数民警执法随意性大,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有的随意违规查封、扣押、收缴财物,侵犯群众合法财产权利,有的滥用强制措施或自由裁量权,有的对重大交通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处、以保代侦、以保代处。2013 年,全市交警共受理群众投诉 2000 余起,违反程序、违法办案和执法不公的占 70%,其中不作为、乱作为占 35%左右。查出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12 起 17 人。

  (三)易与其他道路行政部门发生争议

  目前,我国公路交通执法职能分属公安、交通、城管、公路、稽征、城建等诸多部门。各部门职能相互交叉,各自依据本部门利益的规章和文件执法,使得交通市场管理尺度不一,依据不一,标准不一。往往造成经营者和交通参政出多门,损害了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曾经在网上引起热烈讨论的西安交警新城大队的基层交警和西安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收费员为了一条街道的停车费而“斗法”的闹剧.西安市其实也有明确的规定,道沿中间区域属交警部门管辖,人行道以上和步行街则属于城管收费范围。但因为引发“争夺”的街道是新建的,而且对于是“步行街”还是“机动车道”还没有明确定位,原本清晰的界限遇到了“模糊的情况”.交警和城管双方都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解释”的。可见,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道路管理的各部门之间权限的界定是不清楚的,两个部门之间在为了各自利益而绑架制度的权威。然而,往更深层次分析,可以看出这是由于我国城市道路管理的权限是分散的,在这个案例中,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各自为政,难以想象两个部门之间在共同具有管理权力的范围内会有良好的协作与配合。这类情况,对于基层交警工作造成了了阻碍。

  (四)交警执法受到不合理行政干预多

  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在交警现实的执法活动中,外界对交警执法行政干预过大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我国的公安组织体制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各级公安机关的人、财、物都在地方党政掌控之下,因此容易受到权力部门及其领导的干扰和指使,例如对军车交通违法行为只能通过抄告制度处理,执勤交警无权对其实施处罚。省、市、区(县)党委、政府、政法部门车辆交通违法时,民警执法时受到的干预比较多,大大地妨碍了公安交警的公平执法。

  有许多基层交警反映,在现实的执法活动中,由于执法对象多元复杂,往往查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会牵动或得罪与政府权力相关的人或者部门,造成基层交警在执法中谁都得罪不起,尤其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对这些人严格执法甚至可能得罪政府部门。

  因此,基层交警在执法中往往不得不对不同执法对象区别对待,使群众对交通管理平等性、公正性、严肃性产生质疑,致使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的不理解、不信任、不支持,使交警执法困难重重。首先,交警部门进行交通执法活动受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干预。级别高于交警的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可以直接指挥交警,调人调车参加各类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基层交警部门不得不疲于应付。其次,目前我国各地政府在交通管理方面都有交通应为经济发展服务,有些地方政府为扶持当地企业,对这些企业的运输车辆产生交通违法行为,受地方经济、民主评议工作的影响以及当地政府部门领导的行政权力干预,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警难以有效执法,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外地车辆、外来投资企业车辆、领导车辆不查等等。导致基层交警执法困难重重。最后,在我国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十分严重,政府部门对交警的正常执法活动横加干涉,要求交警部门对外地车辆和本地车辆采取不同的执法对策,引发了群众与交警部门的矛盾,甚至可能引起地区之间交警部门的冲突。这些情况,对于基层交警来说就是被强迫要差别化执法,既无效率,又无公平公正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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