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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8 共27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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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理论基础

  2.1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概念界定

  工伤保险,主要指的是在企业日常经营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或是意外遭到伤害,和因为上述情况导致劳动者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丧失,甚至死亡的情况下,劳动者和家属可以通过社会、国家所获得的相应物质补偿。工伤保险除上述补偿功能外,还包括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功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救治与补偿,已成为我国工伤保险的三大组成要素[24]."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是指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这三大功能进行有机的结合,在整个体系中充分发挥三大功能自身的特点,互相促进,从而形成良性发展的一体化系统。

  工伤补偿是针对劳动者在患上职业病或是遭受事故伤害时,确保工伤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待遇。工伤补偿待遇包括两大类:一是因工伤残的待遇,主要有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二是因工伤亡待遇,主要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预防是利用对职业病和职业伤亡事故的预防,优化和改善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从源头来减少事故隐患,保护劳动者免遭职业伤害。通常工伤预防措施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措施,主要是实施针对性的经济制约手段,督促企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发挥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企业主动构建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内控机制;教育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劳动者自身的职业安全意识,获得必要的技能和知识;监督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安全规范,工伤保险预防监金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防控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康复主要是利用与康复相关的服务设施和相关技术,最大限度提升和恢复工伤人员的职业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身体肌体功能,以实现工伤人员重新回到工作岗位、自食其力、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其具体涵盖了社会康复、职业康复和医疗康复等多方面的内容[25]."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是从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互相结合,互相促进来定义的,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大功能之间各有不同的职能分工。如果说补偿是保护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话,那么预防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工伤发生率,减少伤残(亡)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而工伤康复起到的则是通过帮助工伤职工回复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工伤职工重整伤后生活或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回归社会的功能。三者的功能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三大功能并举,才能充分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帮助工伤职工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2.2工伤保险相关理论依据

  本文运用了人权理论、国家干预理论、职业风险理论和工业安全理论,对构建我国工伤保险体系的作了理论指导。

  2. 2.1人权理论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即每个人都应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以及公正权。在当今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的道义,很多国际公约都对人权作出了规定。

  《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都享有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社会的每个人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都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需的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时候,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必要的物质帮助。在1991年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把生存权列在了中国人权体系之首[27].

  依据人权理论,当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向国家和社会索求必要的社会保障,是其不应被剥夺的正当权利。工伤保险作为国家保障工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制度,是以人为本、尊重个人生命健康和劳动权益等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而"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反映了对工伤职工生命权、健康权、工作权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工伤保险制度先进模式和发展趋势。本研究以此为思考和分析框架,并在研究乃至论文撰写的过程中贯彻始终。

  2. 2. 2国家干预理论

  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书中认为生产过剩和失业由有效需求不足所致,而有效需求不足又取决于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货币流动性偏好规律。因此,现实中的国民收入总是低于充分就业时的水平,生产过剩和失业是经济生活中的常态。由此,凯恩斯断言,在经济危机时,仅靠自由市场机制是无济于事的,政府应该在公共工程上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社会福利开支,这样才能弥补生产和消费的差距,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增加有效需求,解决失业。国家干预理论也成为世界各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2?.

  2. 2. 3职业风险理论和工业安全理论

  职业风险理论认为,只要企业或雇主利用机器或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就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发生意外事故,无论是雇主(企业)还是受伤害者的责任,雇主(企业)都应进行赔偿。赔偿金应该是(企业)所承担管理费用的一部分。从该理论衍生出工保险的两大原则,一是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即在劳动者负伤后,不论谁的过失,工伤职工均可获得收入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雇主缴费原则,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伴随着欧洲国家工业化的进程,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根据这一理论逐步建立起雇主责任保险及工伤社会保险。之后,其它工业化国家相继将此理论运用到了各国的劳动法律建设中「29].

  1931年美国的海因里希(W. H. Heinfich)在《工业事故预防》一书中,提出了根据当时工业安全实践总结出来的工业安全理论。该理论阐述了工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安全工作与企业生产管理机能之间的关系,安全工作的基本责任等工业安全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企业领导者应该承担预防事故工作的责任。防止工业事故的4种有效的方法是:(1)改进工程技术;(2)对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和培训;(3)对人员进行调整;(4)适当的惩戒。此外,海因里希通过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1)安全的企业生产效率高,不安全的企业生产效率低;(2)事故后用于赔偿及医疗费用的直接经济损失,只不过占事故总经济损失的五分之一?.因此,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企业也应该重视安全工作,做好事故预防。

  遵循职业风险理论,工伤保险制度理应覆盖全体劳动者和各种职业病,这对本文研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设定和职业病范畴有指导作用。而工业安全工伤事故致因理论,揭示了事故致因的多样性,对于本文综合考虑法制、政策、经济、管理等多种因素,构建工伤预防机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有指导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已有100多年历史,其理论涉及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其理论体系及理论框架远未成型,仍需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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