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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6 共31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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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论

  1.研究背景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环境污染事故一旦爆发,其后果严重程度不容忽视,给人身、财产、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害,如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有毒工业废液污染事件、新西兰作为全球最大的奶源产出的牛奶及乳制品被检查出双氰胺、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项目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油田泄漏事故、日本地震引发福岛第一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漏等,均是跨区域受害、涉及人数多赔偿额度高的严重污染灾难。而环境侵权行为人此时往往无力承担,最终致使公共环境及受害者在受到污染时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的责任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制度。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相关的规定,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根据一定的依据进行赔偿,一方面对受害者形成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分散了企业因环境污染而需承担的赔偿风险。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社会管理性和补偿性,其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采用。但是在我国,由于保险业发展滞后,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尤其是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都很匮乏。因此,开展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模式和运行机制的研究,是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必经之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作为公共物品的一种,不仅仅具有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效能,更是具有社会管理的效能。一方面,它可通过保险制度的费率调节及风险预估指导,敦促企业使用环保设备,更新环保技术,将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在合理的赔偿机制下可以及时使受害人得到应有赔偿,受害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而稳定公众情绪,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但是,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供需”两不足问题,最终导致市场失灵,不能有效地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大效用。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发挥其功效,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进行探讨,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的发展经验,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2.研究目的

  1.理论拓展。本文在调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挖掘其深层次的经济学根源。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建立适合我国经济条件和保险市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并研究该模式顺利实施的运行机制,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2.提出政策建议。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宏观上和微观上提供了政策建议,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3.国内外研究现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于 20 世纪 60 年代首次提出,经过近 50 年的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各个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各国不断努力下摸索,该保险也在日趋完善。目前,各国专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Stephen Farber(1991)认为管控环境风险,除了使用传统的监管手段,还可以运用非传统的监管手段,比如存退款体系和保险体系。此后,HowardKunreuther 等(1996)通过研究认为,以保险形式,来管控环境风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作用。Harold D.Skipper(1998)通过研究,分析了环境风险的主要管理手段,并阐述了进行环境风险管控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除此之外,Michael Faure 等(2007)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和补偿损失的作用机制进行了分析,强调其对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

  国内很多学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中国台湾法学家陈慈阳(2000)充分研究了其他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出了该保险在台湾发展的必要性,并给出了具体实施方案。颜育梅(2004)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可以有效减少发生环境事故时法律的成本,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上效果显着;使企业经营的不可控性大幅降低,企业运营负担也同时得到降低;能聚集社会各界力量,最大范围内增加参与治理环境污染主体数量及范围,促使政府环保压力得到有效缓解。陈立琴(2008)指出为了应对环境污染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多数国家通过实施损害填补的手段,其中之一便是实施环境责任保险。李华友,冯东方(2008)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强化环境事故预防管理,降低政府处理环境事故的成本,维护社会稳定,降低企业破产风险。赵全东(2011),刘颖(2012)等人认为,作为分散赔偿责任的重要手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价值。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模式研究

  Howard M.Tollin 等(2002)通过研究,认为,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在履行赔偿责任时,主要要考虑到两个因素,分别是保险利益的分配原则和环境风险的理解与保险范围的确定。国内多数学者(张云辉,2005;刘维,2006;孟朝艳,2008;贾爱玲,2010;陈瑜,2011 等)都认为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采用“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模式,即以行业污染程度划分,比如,在石油化工等对环境可产生严重污染的行业,实行强制措施;符合对环境产生较低危害的行业以及治理措施符合国标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政策管束,可自愿参保责任保险。陈德敏等(2005)分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标、模式以及相关的运作流程。余敏(2006)在国内外的理论基础之上,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和机制。而王莉(2008)则认为我国目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广泛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我国应当根据社会和政策目标的需求,在特定领域有选择地举办强制保险,即采用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模式。李爱民(2013) 提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采用“双轨制”模式,即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同时根据保险模式的不同,决定其承保机构的设置和承保范围的划定。

  同时,还有部分学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比如D.M.Minoli 等(2002)分析了保险人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识、态度以及意见。林芳惠等(2005)在分析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从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等方面阐述了发展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对策。除此之外,王哲(2009)还对造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综上所述,现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虽多,但主要还是集中在其开展必要性上,在实施模式、承保范围、费率厘定等方面研究较少,并存在分歧。学者们虽然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基本都是笼统的定性分析,缺乏具体的实施建议。
  
  4.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1.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包括其概念、特征、目的、目标、性质及主要承保责任和承保范畴。研究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2.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的主要原因。通过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分析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公共物品属性分析,挖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失灵的经济学根源,此处为本论文的创新点所在之一。

  3.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分析比较各种模式的优劣和适用条件,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

  4.基于上述内容,构建适合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明确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权责分配,承保方式及理赔机制。

  (二)研究方法

  1.调查研究法。实地调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现实状况,指出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

  2.归纳与对比分析法。总结国外不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经验和教训,对比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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