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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现况(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2-20 共74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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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低碳经济发展缺乏保障

  我国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已经有《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但是对发展状况日新月异的低碳经济来说,目前我国的法律保障方面还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没有法律的约束和管理,低碳经济的发展只会走入停滞不前的死胡同,这是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面临的重大问题。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都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障的,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也是在完善中,但是低碳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薄弱阶段。

  我国在低碳领域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甚至没有做到体系中每个环节紧紧相扣,法律条例的制定没有计划性,因此才显得整个体系很松散,不能联合起来发挥作用,为低碳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如石油,原子能等这些领域的单独法律还没有确立起来,单是从宏观上规制能源的利用是不够的,必须从单个能源下手,逐个立法保障,才能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再就是法律的制定过于随意,条例的明细做的很粗糙,没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关键词的解释也很笼统,甚至一些用词颇具争议,这些都是导致目前我国执法力度不够,环境保护状况得不到改善的原因。我国虽然也在税制上对高碳排放量的企业做出收税政策,但是并没有形成固定的税法来依法执行,这也直接导致操作中的规制效果不令人满意。

  (三)政府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造成资源浪费

  我国中央政府在安排地方政府角色上是给予一个兼具政治和经济双重目标的地方管理者。由于政绩评估机制的缺陷,往往在制定决策时,政府经常采用政治倾向代替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用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自然规律的一些标准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这种行为表面上体现了政府的主观能动性,但背后则是主观上的严重决策失误。这种盲目追求 GDP,盲目的指挥经济发展,不仅对环境造成很大压力,而且对现有资源是一种严重的浪费。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地方下放很大一部分权力,这其中中央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地方政府管理者的素质在改革之初是没有足够实力驾驭这部分权力的,这就导致各个地方政府闭门造车,省市之间互相封锁,地方保护主义相当严重,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浪费现象此起彼伏。这种资源分散利用,使得财力、物力的使用难以发挥,严重制约了低碳经济的发展。同时使得经济要素在部门之间难以正常流动,各地方重复性建设比较严重,最终会导致全国范围严重的产生结构失衡。

  再就是政府对 GDP 的盲目追求,直接导致各政府在监督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大搞社会化大生产,迅速提高经济效益,无视企业对环境的污染。虽然改革开放之后,这种现象得到缓解,但是其根本原因没有的到根除,那就是政府政绩评估标准,如果不把绿色 GDP放入其中,那么无论怎么改革,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还是会难免存在政治倾向。

  总之,三十年的改革开放道路为社会主义发展提供很多宝贵经验,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经济建设时期,取得的成绩是辉煌的,这很容易让政府忽视其背后对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忽视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种模式下的政府经济职能已经不能适应和服务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针对政府经济职能的改革势在必行,不仅要做好改革的相关工作,对过去的盲目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要做出严肃的补救措施,这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要改变政府政绩评估标准,只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态度,才能在政策上做到科学决策,回归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

  (四)政府财政政策倾向不足导致低碳技术发展落后

  目前,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和发展绿色带与治理环境和研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上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这部分资金在我国每年 GDP 中所占比例太小,而且都是针对城市环保方面的,对于低碳经济方面的财政投入微乎其微,这严重阻碍了低碳技术的发展。

  政府财政政策倾向性不足,直接导致了我国低碳技术研发相比较发达国家一直处于落后状态,就目前的情况发展下去,我国是不可能完成节能减排的任务的。科技永远都是第一生产力,如果低碳技术相对落后,无论环境还是人才这些要素都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只能是一种间接的资源浪费而已。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每个国家针对自身的国情都有节能减排的任务,在于发达国家的比较中,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仍然在协议中严格要求了自己,接受了比其他发展中国家都高的节能减排标准,从另一方面看,回到国内,也就是说我国未来十年面对的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低碳经济的发展刻不容缓,在如此局面之下,政府仍然采取过去的财政政策导向显然是不足以应付艰巨的节能减排任务的。

  能源技术落后以及能源效率偏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低碳技术方面还存在较大落差,我国单位 GDP 能源消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 2.2 倍左右,比美国、欧盟、日本和印度分别高 2.4 倍、4.6 倍、8 倍和 0.3 倍,[12]这说明我国能源技术过于落后。企业生产的效率低,较发达国家差距大。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我国的总体能源利用效率为 33%,较发达国家低约10 个百分点。[13]

  在拉动内需过程中,国内对钢铁、水泥等基础原材料的需求增长,使得高耗能产业仍保持一定的增长,提高能效仍面临严峻的挑战。

  (五)政府经济职能运作方式不完善给低碳经济发展造成障碍

  政府在行使经济职能的时候,其运作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三种。之所以说目前我国经济职能运作方式不完善是因为我国政府在形式经济职能时较多的采用行政手段,而较少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换句话说就是,并没有从实际出发,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去采用相应的手段,而是以管理者的主观臆想去判断决策,这种过程是形而上学的,是不科学的。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政府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运作方式,为低碳经济发展,这是我国目前为低碳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一大重点。虽然目前我国已经着手逐步增加经济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地方上仍然存在大量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行政干预过多难免出现决策失误,对低碳经济的发展造成障碍是在所难免的。

  政府的任何脱离实际的运作方式都是不科学的,都是违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也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就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的现状看,地方保护主义、生态破坏、贪污腐败等一系列现象都是由于政府经济职能的运作方式不完善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有时候也存在政府明知过多行政手段会导致决策失误,但是还一意孤行的情况,其原因在于政府内部权力分配不均,权责关系不合理,政府职能模糊,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出现不作为的现象。

  综上所述,我国面临的任务和问题都是艰巨的,走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势在必行的,那么无论是政府出现错位还是缺位,无论是法制建设不足还是资源配置不合理,无论是政策倾向不足还是职能运作方式不完善,这些问题都是我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我国的低碳之路才会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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