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国内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及综合比较
前面讲述了我国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而消费金融公司最早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目前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已经相当成熟,本章主要通过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情况来与我国进行对比,找出与国外相似及不同的地方,并取之以长。
4.1 国内外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情况
4.1.1 美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发展历程。消费金融公司起源于美国。国际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呈爆炸式增长为前提的。美国的消费金融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已拥有一个非常成熟的消费金融市场。历史上美国有三种类型的金融公司,一是开展个人消费信贷资金业务,主要是用于借贷购买个人消费品的消费金融公司;二是通过分期付款融资的方式给销售商,让其向消费者提供汽车等消费品的销售金融公司;三是向消费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提供短期融资的商业金融公司。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随着金融混业趋势的发展,金融公司实行多样化经营,涉及范围包括信用卡、抵押贷款、租赁、保险等金融业的许多方面,各类型的金融公司业务界限消除,呈现不断兼容的态势。金融公司业务范畴进一步扩大,以作为美国屈指可数的金融公司 AGF 为例,它在美国和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达到 1600 家以上。在 2007 年次贷危机爆发后,政府出台了《多德-弗克兰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改革探索,对金融监管模式行了重大改革。
经营模式与特点。一是资金来源。表现其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不能吸取存款、不受银行法等相关法规的约束。金融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股东认缴的股本金、历年留存利润、银行贷款、短期票据和长期债券。二是经营风险。由于金融公司就是专门服务“信用弱势群体”的机构,服务对象是难以获取银行贷款的中低端客户群,工作缺乏稳定,收入水平不高,信用水平较低,所以对消费金融公司来说有着较高的经营风险。三是金融监管。对金融公司采取的是业务监管不是机构监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较为宽松,对金融公司的股东来源、业务范围、产品品种、服务对象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宽松的金融监管导致金融公司在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
主流公司。作为花旗集团的子公司,美国花旗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于 20 世纪初,是美国具有代表性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业务涵盖个人贷款、按揭贷款、居民家庭贷款以及房屋贷款等多个方面,在北美地区拥有上千多家分支机构。依托各个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商及构建的分销网络,通过提供 POS 销售终端贷款和现金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服务。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和专门的催收公司功能,采用差异化审核流程,多样化的催收方式,提高贷款的回收率。
4.1.2 欧盟国家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情况
发展历程。欧盟是仅次于美国之后的拥有全球第二大消费金融市场的国家。
消费金融公司在欧洲国家和地区形成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已经成为消费者可申请消费贷款的主要部门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能够有效弥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消费市场上的空缺,在完善信贷市场、推动金融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市场份额占据接近全球总额的 25%,与美国联手占近80%的全球消费金融市场份额。
①经营模式与特点。一是在客户及产品定位。客户主要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人群。在产品范围方面,主要提供耐用消费品、汽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特定用途贷款和包括现金贷款、信用卡透支、循环信用等未设特定用途的现金贷款。
二是营销模式。实行全方位营销模式,侧重拓展服务领域,以此来吸引更多潜在的客户。例如在德国,消费者在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消费贷款,不仅购车价低于市场价格水平,而且在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会拥有许多消费便利,更采用弹性工作时间,加强与零售业合作。三是信贷模式。直接营销模式主要是由金融机构直接寻找客户并进行交易,风险由消费金融公司自己承担的。间接营销模式是指经销商负责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识别、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催收,消费金融公司和经销商经过协商共同分担相应的违约风险。四是风险管理模式。通过格瑞顿公司及欧洲公共征信局进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消费金融业务稳定发展提供保障。严格客户选择,设定贷款政策和设定产品特性,推行实时审批,确定风险加权价格和最高贷款额度,建立升级客户数据库,运用逐步升级的催收方式,实行全方位管控。
主流公司。成立于 1953 年的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旗下 Cetelem 公司是欧盟具有代表性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欧盟首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资金的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大型跨国集团,与大型零售商、批发商合作经营,通过销售点终端信贷、信用卡、分期付款、个人贷款等方式,目前已为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多样化的消费信贷服务。Cetelem 公司的业务覆盖面较广泛,主要有:以摩托车贷款、汽车贷款、旅游贷款等形式的个人贷款业务;以购房贷款、房屋装修贷款、房屋租赁贷款等形式的抵押担保贷款业务;以循环信贷、方便快捷为特性的信用卡业务;为客户提供聘用律师或者相关法律顾问用于帮助解决矛盾的服务援助类等贷款业务。
4.1.3 日本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情况
发展历程。日本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起源于世界第二次大战结束之后。1950年左右,“绿屋”、“丸井”等百货商店开始实行月付销售。之后,汽车经销商为使高价产品进入一般家庭推出了分期付款,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拓展市场。随着分期付款销售的流行,政府于 1961 年制定了《分期付款销售法》以保护消费者和行业的发展。1963 年,信贩公司以大多数的消费者为对象,开发出单品分期付款服务,是现在单品分期付款的基础。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随着分期付款销售的扩张,流通业也发生了变化,1976 年西武百货商店收购了月付百货商店“绿屋”,建立了“西武信用”(即现在的世尊信用卡公司),流通业进行信用卡的运用大大提高了消费金融的便利性。1980 年前后,是日本信用卡国际化和银行系信用卡的大发展时期,根据特许经营制度,地方银行的子公司开始发行 VISA 卡。20世纪 80 年代末,随着日本经济泡沫的形成,很多相对弱小的消费金融公司破产,使得消费金融市场开始重整。90 年代,消费金融公司再次扩大业绩,研制出自动贷款申请机,并通过广告提高了知名度。但是,过度贷款造成破产率上升,2006年 12 月,日本颁布了《贷款业法》规定逐次降低贷款利息上线,并引入信贷总量规制。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迅速扩大,成为整个市场的热点。总体来看,流通业主导消费金融的发展,最初形式是分期付款,后来是小额信贷公司和专营消费金融的企业依托零售业得以发展,商业银行的介入较晚。
经营模式与特点。一是注重基础设施的建设。日本各公司通过研究和积累的数据收据和分析技术,自行判定客户和授信额度,日本的授信系统是基于电脑自动授信,通过评分方式计算的,授信管理是非常严格的,除此之外很多公司在此基础上还要加上决策者的判断,最终做出授信判断;在互联网普及的前提条件下,客户沟通已变成电话、邮件、视频等非面对面的形式,这为债权和回收业务的集中管理提供了方便。二是市场主体多样化。消费金融提供主体形式多样,市场结构相对分散,非银行机构(如流通企业、信叛公司、信用卡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占据了主导地位。三是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日本虽然没有指定专门和统一的消费金融法律,但其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分期付款销售法》、《贷款业法》、《破产法》是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消费金融相关法律,经过多次修订,对消费金融参与各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充分。
主流公司。日本欧利克公司于 1954 年成立,在日本非银行金融体系中,在个人金融领域中消费规模位居榜首。业务主要有汽车贷款、购物分期、信用卡等,敢于产品创新,以购物分期为主、信用卡为辅互相搭配产品组合是取得竞争优势的秘诀,可见业务范围较广并且具有弹性。该公司不限于一个月的收入衡量贷款额度,而通过综合各方面考虑贷款的目的。商店自己可以按照标准流程接受贷款申请,如果转介成功可获得 2%返点①,这样一来商店增加了客户量便有了更高的参与积极性,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国外消费金融公司已经发展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整个体系较为完善。随着近几年新兴市场的崛起,尤其是“金砖四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尤为迅速,目前预计占全球消费金融市场份额的 25%,②使得欧美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市场份额相对减少。可见,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重在大力拓展消费金融这块领域。
4.1.4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情况
发展历程。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在部分大城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由于经济水平、市场体制及消费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消费金融发展缓慢。直到 1996 年,人民银行才正式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同时允许开办小额存单质押贷款。1998 年以后,我国为应对市场的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等。政策推进的同时,居民生活水平上升和观念得到逐渐转变,使得消费金融发展迅速。2003 年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标志着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时代的到来。
2009 年又发布了《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开始了试点工作。随着消费需求的不断扩张,一些新型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已与商户开展联合工作,或利用自身与商业平台之间的联系,开始在消费金融领域中大展身手。
经营模式与特点。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经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目标定位。目标客户为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年轻客户,但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 20 万元。二是资金来源。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可通过同业拆借、金融债券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三是监管严格。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无抵押、无担保,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对出资人、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贷款利率等方面都制动了严格的标准。四是方式灵活。手续简便、审批速度快,方便快捷;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设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 4 倍,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灵活性较高。
主流公司。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被商业银行所垄断,以首批试点的 4 家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来论述。
4.2 国内外消费金融公司的综合比较
4.2.1 发展路径的比较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生产过剩导致美国诸如家电、汽车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受阻。随着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以及后来分期付款制度的推出以及信用卡的发明,美国人的消费习惯得以改变,使得美国消费信贷得到了长足发展,现已形成以财团公司和家庭国际集团为主题的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在信贷市场上的份额仅次于商业银行,已经是消费者消费信贷的主要金融机构,同时为金融市场开辟了新的方向。
欧盟国家消费金融的发展以客户的需求为根本点,为低收入的年轻人群、家庭提供消费贷款,与美国类似也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占主要位置。
日本的消费金融发源于市场自身的需求,起步于商业流通企业,到现在也是由流通业主导着其发展,从小额的分期付款,逐步到信用卡等更高级的形式,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主体由小型的非金融机构,逐渐发展到小额信贷公司以及依托于各个零售业而得以发展的专业性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和商业银行等。日本消费金融的发展主要由市场驱动,所以金融市场呈现出多元化。
我国因为比较严格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导致消费金融产业从最初就是由金融业(主要是银行)垄断和主导,更导致了消费金融产品一直没有创新,消费金融机构没有多元化发展。因为金融业的垄断,传统商业企业难以直接进入消费金融中来,而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一直处于劣势状态,这就阻碍了消费金融进一步的发展。
4.2.2 市场结构的比较
发展路径的不同直接决定了每个国家的消费金融市场结构的不同。
从主导机构来看,美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主体和贷款机构具有多样性,除商业银行之外,还包括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储蓄与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企业财务公司、政府年金组织、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欧盟也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占主要地位,主要有贴现公司、典当行以及租赁公司等。日本的消费金融产业相对多样化,其中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和银行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市场参与者比较多,所以市场集中度较低。我国的消费金融产业相对单一,银行机构占主要地位,非银行机构如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机构等,虽然近几年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银行业内部对消费金融业务的竞争愈演愈烈,除国有大型银行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新兴的城商行也在迅速的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的集中度整体上呈下降趋势。
从主要产品结构来看,只有金融公司提供比银行更灵活的贷款机制和更多样化的信贷产品,才能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份额。美国消费金融公司可提供住房、汽车等耐用消费品,以及旅游、教育、娱乐等个人消费品的消费信贷,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欧盟主要涉及特定用途贷款和非特定用途贷款两类,前者主要指住房、汽车等贷款服务,后者不限定用途,类似于信用卡业务,可以进行透支、消费。
日本消费金融行业的产品相对多元化,分期付款的消费金融、信用卡业务等都有较高程度的发展,产品开发与商业流通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的消费金融目前有集中发展的趋势,随着信用卡授信额度的增加和环境的改善,信用卡已经基本上可覆盖其他消费金融产品类型,包括耐用消费品分期付款甚至汽车贷款。长期来看,在中国现行的发展路径条件下,信用卡作为消费金融产品较高级的产品形式,会成为将来消费金融发展最为核心的模式。
4.2.3 法律环境的比较
从 1968 年起,美国联邦政府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整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对消费金融涉及到的借贷、租赁、信息披露、债务催收、信用报告、平等授信等活动都做出了明确的细则,不仅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美国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欧盟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十分健全,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法、信贷法、破产法等。
消费金融公司一旦获得信贷资格后就要接受统一的监管,金融机构都能自行遵守专业化经营、自律性监管的原则,并且欧盟国家也十分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日本没有制定专门和统一的消费金融法律,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制定了消费金融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基本上涵盖了整个消费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监管作用。
早期日本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权益保护和行为上的规范,但随着经济环境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在消费者数量激增的条件下,开始侧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强化冷却期制度,即在分期付款销售中,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制度;防止使用欺诈和高压手段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提高消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新设消费者停止支付的抗辩权等。消费者权利保护已成为关于消费金融方面法律的重心。
中国目前关于消费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比较零散,层次较低;现有的法规文件基本上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比较缺乏也不完善。随着金融业务的增加,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纠纷也在增加,等等很多问题都在不断出现。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文件,只有银监会出台的《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修订稿,这样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和消费者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4.2.4 征信体系的比较
美国的信用报告机构已经发展为一个层次分明、体系庞大、覆盖面广泛的信用信息服务产业。美国拥有多家征信公司,Equifax、Experian 和 Trans Union 这三家巨头信用报告机构几乎拥有全美个人资信的所有数据信息,每年可提供不少于 5 亿份的信用分析报告①。各家信用报告机构实现了信息共享,可以互相使用数据,从而完善自己的数据库,保存更多公民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覆盖面较广,不仅包括资产情况、借贷记录、就业情况等,还以“5C”原则(Character、Capacity、Capital、Collateral、Conditions of Business)建立了来预测客户拖欠及破产可能性的信用评价体系。发达的信用信息服务业使金融机构合理控制风险成为可能,美国在信用体系这当面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了,很多地方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欧盟多数国家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可以为全国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和消费情况。例如,Cetelem 和 HomeCredit 通过格瑞顿公司和欧洲公共征信局来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之后通过自身的自动贷款申请处理系统进行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后,持续监测客户贷款账户,时刻关注客户的还款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客户的数据。贷前信息的搜集、贷后数据的监控使得信用信息体系更加完善,提高了欧洲国家消费金融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日本现在有三大信用信息机构,分别为股份制个人信用信息机构(CIC)、日本信用信息中心(JICC)、全国银行个体信用信息中心(KFC)。因为日本的消费金融起源于不同的行业,所以他们各自设立主体及主要会员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行业协会发展而来。目前,日本的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不同体系之间的信息交换也很顺畅。信息机构的建立,为社会通用的基础设施发挥着重要作用,更为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提供了信息支持。
我国的征信体系是以政府主导为特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商业银行信息为主体建立统一的数据库,通过逐步扩大信息搜集的范围,建成了目前覆盖人数最多的个人征信系统。征信体系建立一开始就采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了数据的完整性和使用效率。但是我国的征信体系信息覆盖范围仅是分散于银行、电信、税务等部门,对于很多偏远、贫困地区的客户还没有信用记录,一些奖惩信息也没有纳入到信息体系中来,也缺乏独立的市场化运作的信用公司。因此,我国的征信体系的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