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由于社会变迁,农村剩余劳动力大批向城市转移而形成的留守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凸显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的选题是基于过往各个学科对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研究,从社会学视角出发,对出现在我国的庞大的农村留守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现象进行解释,分析农村留守少年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提出预防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发生的对策建议,寻找法律在适应层面的漏洞,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打工变成了必然趋势。
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带来了农村劳动力的持续转移,反面迫于在城市生存的巨大经济压力及城乡户籍等政策制度的限制,外出打工的青壮年父母不得已将自己的子女留在农村,交由他们的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亲戚照顾,随之在广大农村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村留守少年。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却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心和呵护,极易产生认知、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从 80 年代开始至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起步阶段,这时有关部门开始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报告和个案分析,也有一小部分学者开始探讨青少年犯罪问题。第二阶段:有组织有计划的研究阶段。从这时起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开始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收集、储存信息资料,为政府制定决策提供参考。第三阶段:理论体系与工作体系的建立阶段。探讨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巨着--《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正在撰写之中,这标志着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虽然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正在一步步进行完善之中,但是根据《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 2011》的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其中留守子女犯罪率约占犯罪总数的 70%,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农村留守少年因为长期处于管教失序状态的特殊生活背景,极易沦为“犯罪后备军”,他们的高犯罪率将严重威胁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分析农村留守少年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政策建议,寻找法律在适应层面的漏洞,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还在加剧。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务工促进了当地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农村留守子女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这一特殊的群体在城市化的浪潮下陷入了生存困境和心理困境,社会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出现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笔者从象征性交换的理论视角出发,在全面的分析家庭、学校、社会、同辈群体、媒体等各个因素对留守少年的社会化产生的影响的前提下,试图分析留守少年实施犯罪行为对其自身产生的价值,通过了解我国留守少年的生存现状,全方位探讨农村留守少年犯罪这一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预防对策。
与留守少年犯罪问题这一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相对的,是社会阶层的分化导致的社会控制力的弱化,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在社会转型加剧的特殊时期,出现了法律控制层面的局限性,因此需要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对农村留守少年的犯罪现象进行解释,分析农村留守少年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弥补法律在适应层面的漏洞,提出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发生的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1.2.2 研究意义
1.2.2.1 理论意义
农村留守少年问题日益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吸引了许多专家学者展开调查研究。除了在某一学科门类下使用特定的研究方法、理论视角等进行的留守少年研究之外,许多研究从综合角度来看待留守少年的生活现状,侧重点在于发现留守少年群体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不过遗憾的是大部分的研究都是从一个较为宏观的角度来分析农村留守少年这一群体。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留守青少年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同地域、不同的生长环境、不同性别、不同年龄面临着不同的难题。况且留守少年可能与非留守少年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不应该将他们完全割裂开来,成为一个孤立群体,同时也不能将留守少年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而忽视他们的差异性,使得研究成果与客观事实不太符合。
虽然当前关于留守少年这一群体的探讨和研究成果大量出现,但由于研究方法的局限,大部分的研究成果往往惯于包罗其他研究的鲜明观点而缺乏对农村留守少年真实生活的了解,这类文章正在陷入将留守少年问题化、将问题突出化的流向和误区之中。
从研究的价值取向来看一些文章带有将留守少年问题化的色彩和倾向。目前新闻媒体中较多的对留守少年犯罪行为的报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留守少年问题化的宣传导向,以媒体报道为素材的文献研究也经常涉及较多极端的负面案例。因此,区别于以往研究多关注家庭、学校、社会等对农村留守少年犯罪产生的影响,本文将保持价值中立的立场,运用象征性交换理论视角,从研究农村留守少年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目的与行为意义这一视角切入,通过分析留守少年的农村生活环境与真实生存状况,寻找犯罪行为对留守少年本身产生的价值。结合过往研究,总结出农村留守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本篇论文是对以往研究方式的补充,希望通过本篇论文的研究,为以后此类研究提供方法论借鉴。
1.2.2.2 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快速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速度加快,农村劳动力继续转移的现状导致了农村留守少年问题的长期存在和日益突出。
根据段成荣等人的研究,2000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规模为1981万,2005年上升5861万。与此同时,留守儿童占所有儿童的百分比从 2000 年的 8.05%上升到 2005 年的 21.72%(段成荣 2013)。短短五年间,农村留守儿童增长了近 2 倍,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他们产生的问题带来的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当前我国农村青少年的越轨、违法犯罪行为占整个刑事犯罪的百分比大约为 60%-70%,且有逐年上升趋势(秦海丽 2010)。留守青少年犯罪成了我国刑事犯罪的主体。并且由于监护缺位,亲情缺乏,照顾缺失的现状,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呈现出暴力性、侵财性与犯罪团伙性、以及犯罪低龄化的新特点。
面对愈演愈烈的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现象,从社会的角度去关注这一特殊群体,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日趋严重的农村留守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刻不容缓(郭津等 2009)。
虽然目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已经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法社会学的观点,法具有实然性,它仅能反映一定阶段的社会生活,具有一定局限性。而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法律的滞后性显现,因此,从社会层面出发,弥补法律控制力的缺陷,分析农村留守少年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提出预防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发生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在中国社会变迁时期,农村留守少年问题的出现有一定必然性。它伴随着当今中国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产生,将是一个长期存在于中国的特殊的社会问题。本文在搜集相关资料时,查阅了大量目前国内可查找的关于留守少年及留守少年犯罪的相关文献,并借鉴了国内外关于未成年犯罪问题的相关理论与文献资料。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形成了本文的研究视角,对研究留守少年犯罪现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3.1 国外研究现状
笔者在筛选国外的文献资料时主要研究了国外犯罪社会学、尤其是未成年犯罪的社会学相关资料。国外犯罪社会学对未成年犯罪的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超过了一百余年。不同的理论在研究青少年犯罪时,都将未成年犯罪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研究重点,将社会本身或者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各因素作为研究对象。
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与未成年犯罪密切相关的社会学理论主要有以下六个。
1.3.1.1 社会支持理论
美国当代知名的犯罪学家弗朗西斯·卡伦被公认是犯罪学领域该理论的主要创始人。卡伦通过深入分析在犯罪学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控制理论后,明确指出社会控制理论对社会支持作用的忽视(于阳 2012):社会控制理论强调人人都有犯罪动机这一性恶论,忽略人有给予社会支持的利他性和接受社会支持的需要;社会控制理论强调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对预防和降低犯罪的作用,忽略了社会支持对犯罪的直接影响(于阳2012);社会控制也给人一种外在性控制以及强迫性控制的被动感觉。卡伦在 1994 发表的《刑事司法季刊》上阐述的社会支持理论的基本观点。社会支持理论假设人既有自私和犯罪的动机,因此需要控制;又有利他及接受和给予支持的潜力,因此需要帮助其发挥潜力。当这种给予并接受支持的潜力得以实现时,犯罪的危险性就会降低。社会支持对预防和降低犯罪能起到直接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影响其他变量,如通过社会控制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社会支持也可以是其他变量影响犯罪的前置条件。比如说,当社会支持较低时,社会压力更可能导致犯罪。卡伦首先讨论了社会支持的定义,然后介绍和讨论了有关社会支持的 14 个命题。
在该定义中,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支持包括实际的和期待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客观的,后者是主观的。例如,当一个人遇到生活上的困难时,另一个人给予这个人 100元帮助其渡过难关,这是一种实际的社会支持;当一个人坚信某人会在他需要的时候给予支持时,这种支持是想象中的,是主观的。(2)社会支持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二者可能单独地被提供,也可能同时被提供。(3)社会支持可以由不同的社会层次提供。这种层次按支持提供者与支持接受者的关系划分。可信任的他人如配偶、父母或子女是与支持接受者关系最近的一层,然后是社会网如同事、同行,最后是社区如邻里等。层次越近,实际的或期待的支持,特别是精神上的支持越大,其作用也越强。(4)社会支持可以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正式的社会支持是由官方机构如司法系统所提供的;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是由民间所提供的。这一点是卡伦增补的。林南对社会支持研究集中在精神健康领域,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未得到他的特别关注。而卡伦感兴趣的主要是社会支持与犯罪的关系。在犯罪预防和矫正领域,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的作用都非常明显,这可以说是卡伦增补和强调这一分类的原因之一。在定义社会支持一词后,卡伦将社会支持阐述为下列命题:(1)由于较少的社会支持,美国比其他工业化国家有更高的犯罪率。(2)一个社区的社会支持越低,该社区的犯罪率就会越高。(3)家庭支持越多,其成员的犯罪可能性就越低。(4)一个人得到社会支持越多,其犯罪的可能性就越低。(5)社会支持降低犯罪压力的影响。(6)在人的生命历程中,社会支持增加人们抵抗犯罪影响的可能性。(7)社会支持缺乏感与卷入犯罪可能性成正比。(8)提供社会支持降低提供者本人犯罪的可能性。(9)当支持守法的力量超过支持犯罪的力量时,犯罪的可能性降低。(10)社会支持是有效社会控制的前提条件。(11)一个支持性的司法矫正系统有助于降低犯罪。(12)社会支持导致更有效地警务活动。(13)社会支持降低犯罪被害的可能性。(14)社会支持减少犯罪受害者的心灵创伤。
根据卡伦的观点,家庭支持越多,其成员犯罪的可能性就越低。家庭的支持有物质上的经济支持,也有精神上的情感呵护。本文涉及到的案例中,两位犯罪人的家庭结构都不完整,亲情缺失、家庭教养缺失,他们的家庭观念淡薄,没有人情味。因此,当他们的需要不能通过合法途径从家庭中得到满足时,偷盗变成了他们满足私欲的手段,他们经常结伴小偷小摸,承担自己日常生活的开销,随着时间的推移胆子慢慢变大,最后走入了犯罪的深渊。其次他们的学校支持不足等,导致了其思想品质、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的欠缺,不能认清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从小偷小盗一步步变成了谋财害命。卡伦所说的得到支持越多,其成员的犯罪率越低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根据卡伦的观点,一个人得到社会网的支持越多,其犯罪的可能性就越低。这些犯罪青少年有十分类似的生活环境,他们很少能得到来自他们社会网的支持,物质与精神双重支持的缺失导致了低的自我控制,网络暴力的存在又进一步激化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1.3.1.2 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连接理论
社会连接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在 1969 年提出的。社会连接理论以青少年为调查研究对象,在解释青少年犯罪时影响巨大。
特拉维斯·赫希在《青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一书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观点。他认为没有必要研究青少年为什么犯罪,因为每个人都是动物,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性。赫希认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的随意进行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者受到削弱的结果”(吴宗宪 2013)。
赫希强调社会联系,提出了一种建立在社会联系的四要素--依恋、投入、参与正统活动、信念之上的连接理论。
依恋,指个人对其他人的感情和感受,比如对学校的依恋、对父母的依恋等。投入,就是奉献;是指个人在正统社会中的理性投资以及如果发生越轨行为后当事人必须承担的风险;参与正统活动是指赫希认为当一个人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犯罪行为发生的几率就会提高;而工作繁忙时,一个人犯罪行为的产生会被限制;信念是指每个人对待是否应当遵守社会规则的态度不同、遵守的程度不同,个人的信念度越低,越有可能违反社会规则发生犯罪行为。赫希假设青少年犯从一开始就已经从正统伦理秩序中解脱出来了。在社会连接理论中,赫希假设青少年犯从一开始就挣脱遵守正统伦理秩序的束缚。
根据的赫希观点,青少年越与家庭、学校、同龄群体等等具有紧密的联系,他们发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越小。
特拉维斯·赫希通过一系列的实证调查与理论研究比较,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他通过实验发现,首先青少年是否发生犯罪行为在整体上与他们的社会阶级与种族并没有必然联系,反之青少年与父母同伴之间依恋程度的高低是影响他们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的显性因素。对父母、同龄群体较多依恋的青少年比对父母、同伴依恋较少的青少年实施犯罪的几率小。其次,对待某一事物有较高期望值的青少年的犯罪率相对较低。最后,赫希还发现参加了更多“正统活动”如忙碌的工作、花时间看电视、读书的青少年更可能犯罪。赫希对此的解释是青少年是否发生犯罪行为与他们对“如果你能侥幸逃脱惩罚,打打法律的擦边球没什么不可以”这句话的赞同感程度之间有紧密的相关性。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连接理论具有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它是赫希通过大量的实地考察研究后得出的,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性,并且为之后的犯罪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1.3.1.3 社会解组论
社会解组论讨论的是社会结构的解体与重组的过程中所引发的犯罪问题,也叫社会生态学理论,是美国芝加哥学派提出的犯罪社会学理论。出的。他们深入调查了芝加哥违法犯罪少年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提出城市本身是一个“有生命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历史形成的自然体系,城市的区位结构是由于城市自身的社会规律而形成的同心圆。每个人都在这个有机整体中生活与活动,一定时间内,一定城市区域内有生活于此的相对固定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适应这个城市的发展规律同时群体的改变也反映了这个城市的历史变迁。
人们在城市中生活,遵循着一定的社会规律,城市的文化与价值观规范着每一个人的行为,不论是在家庭、学校或者与同伴的交往中,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都遵循着一定的社会规律;反面个人活动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迁。社会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当大量移民例如非洲黑人或者欧洲移民大举涌入城市时,城市人口压力急剧变大,导致原有的社会结构受到冲击面临解体,这种社会结构的不稳定性将导致原有社会价值观的崩塌,当新的价值观还未形成时人们就会面临严重的心理困境不知道如何是好,没有办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从而导致个人越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
芝加哥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急剧的社会变迁、移民与人口流动等造成社会的迅速多元化,各不相同的民族共同生活在一起会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为了打发这种无力感,一些人选择了犯罪。因此,社会变迁的大环境下由于社会结构的不稳定导致的犯罪率上升不可避免。解决这个现象的方法就是要向新移入的居民灌输原有的主流社会的文化,通过社会主流文化来形成对每个社会成员的有效控制。
1.3.1.4 差异交往论
差异交往论又名不同接触论、差异接触论、不同联系论等。最早由埃德温·萨瑟兰提出。差异交往理论认为,之所以有些人犯罪有些人不犯罪,是因为就像读书、绘画的才能需要通过学习掌握一样,犯罪并不是出于人的本能,也不是人格缺陷和情绪障碍等病态造成的,而是个人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通过学习得到的,犯罪人的形成过程就是通过在犯罪或违法团伙中学习越轨和犯罪的行为与价值观的过程。犯罪人主要在与关系亲密的群体德频繁接触中习得如何犯罪。
差异交往论认为,违法犯罪是源于“赞同违法的论调超过了反对违法的论调”(陈军标 2008)。即犯罪人形成了这样一种价值观: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如果犯罪人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学习了越轨和犯罪的手段被养成了越轨与犯罪并不违法的价值观后,他就会自我合理化越轨犯罪行为,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当的。根据此观点,青少年之所以发生越轨与犯罪行为,是因为由于他们社会化的不完全导致没有形成完整的正确的价值观,因此青少年较易在与周围人的互动中获得不良的意识,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埃德温·萨瑟兰从个体的层面上解释犯罪,强调从事犯罪的人在与亲密人群体的他人交往时,通过个人的学习,学习实施犯罪的特定技巧、犯罪动机、犯罪内驱力、使犯罪合理化的理由、对待犯罪的态度;更一般化地“赞成违法的观念”(张慧凡 2008)。
利用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认为,决定人们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他们所处的环境所赋予的生活观念,而不是他们所处的环境本身。及近朱者赤近墨者。
在萨瑟兰的理论中,青少年犯罪是因与那些传播赞成违法“观念”的他人交往而导致的。大量的实证研究验证了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比较适合解释青少年犯罪和白领犯罪,但不能用来解释所有犯罪。他只强调了犯罪的社会学习过程,而完全忽视了其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3.1.5 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论形成于20世纪 30年代后半期,是犯罪学中社会冲突论的三大理论之一。
在冲突论看来,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总是充满着冲突与矛盾,占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要强制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犯罪的关键不在于实施者实施了哪种犯罪行为,而在于这种行为处于某种社会“冲突过程”之中,因而被人为地认定为犯罪者。
文化冲突论的主要观点是,文化的冲突是犯罪产生的原因,犯罪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和移民群体文化的产物。文化冲突论认为非标准的文化差异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率变化的基本原因。即萨瑟兰所说的:“当一些人所遵循的文化标准规定的行为方式与体现在刑法里的标准违背时,这些人的行为就很可能被规定为犯罪”.
美国学者赛林就文化冲突与犯罪的关系提出了一些观点。其在《文化冲突与犯罪》
一书中提出了犯罪是文化冲突的结果的观点。文化冲突论有两个基本的假定,第一:社会中的每个群体,都有自己不同的文化规范,包括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等等。并且由于社会群体是多元的,因此文化规范也是多元的。第二:任何个体都是根据他所处的社会群体的文化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贺曙敏和李锡海 2008)每个人都倾向遵从自己所属群体的文化规范,如此一来,当某人遵循自己群体文化规范行事的时候,有可能与其他群体的文化规范相冲,冲突的极端情况即是犯罪的产生(赵欢 2011)。即根据赛林所说,犯罪就是不同群体文化冲突的极端结果。
赛林认为社会中有两种文化冲突存在,一是原发性文化冲突,一般是指不同民族间的固有文化观念、行为习俗和价值尺度在规范意义上的剧烈冲突。这种冲突强烈的作用于持有相反文化特征的行为人,如东西方民族之间的文化。处于这种文化冲突之中的人,就有可能因此而直接影响自己的行为规范意识。只有当文化冲突出现在规范意义上时,才可能因而导致各种犯罪。二是继发性文化冲突,也可称为第二次文化冲突。它可以有两种表现。一种表现在第二代移民身上,它表现为第二代移民坚持固有文化,与所在国文化再次发生冲突;也可以表现为移民被所在国文化同化而与其原有民族文化发生冲突。这种继发性文化冲突是广泛而普遍存在的,它能导致大量犯罪的发生。文化冲突的极端反应就是针对社会主体文化意识而进行的犯罪。
美国着名社会学家、犯罪学家沃尔特·米勒是文化冲突论后期的代表人物。他在 20世纪 50 年代提出了“下层阶级文化论”.其认为,虽然人类社会永远处于分化与重新组合之中,但社会中始终有下层阶级这一阶级的存在。由于下层阶级生活的特殊条件、处于特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他们文化的构成始终是一种导致犯罪可能性的文化。基于此,米勒将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称为犯罪文化的制造者,将下层阶级称为犯罪的主要来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逻辑性的错误,毫无根据。
1.3.1.6 亚文化理论
亚文化理论是解释城市下层阶级的男性帮伙犯罪的犯罪学理论,此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艾伯特·科恩和劳埃德·奥林。
科恩对青少年犯罪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他发现大多数的青少年犯罪都是帮伙团体犯罪,而非单独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得出了犯罪青少年中的大多数的犯罪动机是带有恶意的、否定社会的,而不是带有功利目的结论。科恩在分析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时指出,如果一个社会它的中产阶级的价值体系规范与道德体系占主流地位,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律也会依据此阶级的规范为制定标准,下层阶级的人由于自身各方面条件较差,言行往往无法达到一般社会标准。因此,社会常常会贬低或否定其身份与地位,造成他们心理上的挫折感,使其难以适应社会。于是,下层阶级在相同阶级群体中形成了自身能够接受的、反抗主流文化的亚文化。因而科恩认为下层阶级的青少年为了摆脱所处困境的无力感与忧虑感,而赞同青少年犯罪亚文化群体的规范,因此归属于犯罪亚文化群。
下层阶级的青少年强烈得感受到了地位缺失造成的影响。由于下层阶级的青少年大多也从事地位低下的工作,因此他们没有不可能有因家族地位优势而生的先赋地位;他们的学校成就往往较低,处于劣势地位。下层阶级的孩童从小接受的是下层阶级的价值观,当学校用主流中产阶级的价值观评判身处下层阶级的孩童时,他们会显得处处糟糕,面对这个处境,下井阶级的孩童要么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学校中新的价值观,要么彻底拒绝并否认他们。因而,很多青少年犯罪团伙都由下层阶级的孩童组成。这些帮伙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反对中产阶级的价值观,他们都带有科恩所说的“否定社会”的特征。
克洛沃德和奥林延伸了科恩的观点。他们针对犯罪的程度、犯罪的特殊形式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一般的帮伙犯罪是以追求地位和反叛中产阶级的价值观为动机的,但是更为严重的犯罪是追求金钱而不是追求地位。他们特别指出,很多严重的犯罪都是以炫耀性的挥霍消费为目标导向的,“香车、靓装、美女”,这些目标明显的带有经济意味,而无视中产阶级的价值观。这些青少年的行为确实与中产阶级的价值观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既因他们蔑视他们不追求的价值(如中产阶级的生活方式),也因他们蔑视他们想追求的价值”.克洛沃德和奥林还解释了青少年犯罪的特殊形式。首先假定社会没有为犯罪青少年提供改变他们经济地位的合法机会。因此这些下层阶级青少年倾向于组成犯罪团伙,用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如果既没有合法机会也没有非法机会可用于获取经济利益,那么这些下层阶级青少年的挫败感和不满感就会增强。并且,机会的缺失实际是社会控制缺乏的征兆,这也意味着青少年的行为将受到相对较小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极有可能形成一个暴力的、或者“与社会冲突的”
帮伙去表达他们的愤怒。这就是科恩描述的“不带功利目的、带有恶意、否定社会的”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形成动因。最后,克洛沃德和奥林还描述了“退却主义者亚文化”.
这种亚文化由那些“双重失败者”(既不追求文化目标又不遵从制度性手段)组成。身处这种亚文化圈内的青少年不可能实现他们曾经追求的改善经济状况的目标,原因可能是他们缺少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也可能是他们内心根本反对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他们也不可能使用冲突和暴力。这种团体经常从事酗酒、吸毒活动,逃避现实生活。
1.3.1.7 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区别于传统犯罪学以犯罪人为中心来考察和研究犯罪,认为犯罪是在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中形成,而非由个人素质或者社会环境决定。标签理论强调刑事司法机关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邓建辉 2009)。
标签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无论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皆具有增长犯罪行为的效用,因为贴标签得过程增加了人们自我定义为犯罪人的自我形象的可能性。
社会标签论认为,犯罪者并非天生,是被外界定义的;犯罪和其他各种违法行为都是社会的产物,犯罪行为是在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被社会创造和规定的。“越轨不是某些形式的行为的固有特性,它是直接或间接看到这些行为的旁观者赋予它们的特性。”
是社会组织通过制定规则创造了越轨行为。通过规则可以给某些社会成员贴上标签,标明他们是不被社会认可的人。违法犯罪行为就是社会按照一定标准将某些行为贴上违法犯罪的标签,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人为定义的,违法犯罪者就是已被成功贴上犯罪标签的人。
标签论与传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有很大差异。它把犯罪行为与刑事司法机关、社会控制系统联系起来进行研究,重点关注继发性犯罪行为是如何发生的。但是标签论也有一定局限性,它唯心色彩严重,片面强调外部因素,即社会给犯罪带来的影响,忽视了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者自身的内在联系。
1.3.1.8 结构性紧张理论
结构性紧张理论又称社会失范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罗伯特·默顿提出,强调应该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与文化结构中研究犯罪。
默顿为了研究犯罪的产生,分析了社会结构中两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以文化或规范的方式描述的目标,以结构的方式描述的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默顿认为,每个社会都有自己所鼓励的文化目标,同时也给予实现这种文化目标的合法手段(田丰 2010)。
如果缺乏其一或者两者同时缺乏,就易产生社会失范,进而激发犯罪。当社会成员经过一定社会化教育,愿意追求社会定义的正统目标,并且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正统手段即合法手段得到这些正统目标时,正统目标与正统手段之间就存在着一种平衡的状态。然而,当社会成员经过社会化教育后提出得到正统目标的要求,但由于社会阶层等原因他们被排斥在正统以外不被认可,或者对正统手段不感兴趣时,或者当他们对正统的目标或者正统手段都不感兴趣时,目的与手段之间就出现了失衡状态。这种状态即为失范,于是导致了犯罪的产生。比如,某一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过于强调金钱、致富的重要性,而与此同时社会所能够提供给人们的挣钱手段又不多,这时候,社会就处于一种“结构紧张”的状态,这种反常状态使得人们不再依赖正统手段获得目标,而是转向接受不合法的手段,通过实施越轨或者犯罪等不正当行为获得所希望的成功。默顿认为,社会失范时,社会矛盾激增,进而犯罪、冲突就会激增。
1.3.2 国内研究现状
自 2003 年起,我国对留守少年的研究报道不断增加,但是综观现有研究文献,在对农村留守少年的研究中,探讨留守少年的教育问题以及其的心理问题的研究是最多的,对农村留守少年的生存现状、犯罪行为等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总体老说,我国目前针对留守少年犯罪的研究资料多以媒体报道为主,专业的文献资料还很不充分。
1.3.2.1 农村留守少年问题研究吴霓课题组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社会变迁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引起的,只有将留守儿童问题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中,从政策制度、法律层面加以解决,才能够标本兼治。
张鹤龙认为,目前农村留守儿童从学校老师那里得到的支持和帮助远少于父母在家的非留守儿童(张小屏 2006)。大多数老师认为:父母外出的留守儿童学业成绩较差,1视。许多学校教师对这些学生采用一种只要不违反学校的纪律,任其发展的管理策略,对在校留守儿童疏于管教。
范先佐认为,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政府各方共同努力,协同合作(秦海丽 2010)。
郭三玲认为,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足,留守儿童课余生活枯燥乏味。由于他们缺乏监管,流连于网吧和游戏机房便成为部分孩子课余的主要生活方式,所以必须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刘亚等人认为留守儿童普遍存在心理问题。他们个性较自卑、情绪化、逆反心理严重、个人交往能力差。
王东宇等认为,留守儿童留守时间的长短、代理监管人的教养方式、是否与兄弟姐妹同住、性别、年级等皆是影响留守儿童健康人格形成的重要因素。由于农村学校师资力量薄弱、教学理念落后、管理不到位,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相对比较严重。留守儿童行为失范主要表现在:打架斗殴、抽烟、酗酒闹事、欺负小学生等校园暴力;青春期的男女学生的性越轨行为、以及不良的生活行为习惯、学习行为习惯和心理行为习惯(王淑芳 2010)。
甄树哲认为,留守儿童易较易产生忧郁、散漫的个性特征,他们为人处事霸道且爱质疑别人,对他人信任度低。
周宗奎等认为,年龄越小时被留守,心理问题越突出;性别的差异也产生心理问题的差异,留守女童较男童心理问题更严重;在人际关系和自信心方面,留守儿童自信心缺乏,显着低于非留守儿童;在孤独感,社交焦虑方面则与其他儿童没有显着差异。
林宏针对福建省留守儿童的群体实证调查研究后发现,有 55.5%的留守儿童表现出任性、冷漠、内向和孤独的性格特征,长期与父母分离使他们显得更加自卑或暴躁,易形成极端个性(郭津等 2009:363-366.)。
迟希新认为,留守儿童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行为都受到了负面影响,有些孩子甚至出现了严重过错行为和强烈反社会倾向(秦海丽 2010:51)。
1.3.2.2 留守少年越轨犯罪研究
国内目前对于犯罪青少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综述、罪错类型、越轨犯罪行为特点、犯罪原因、犯罪的预防及对策等方面。
郑杭生归纳出目前学术界大多从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对青少年犯罪原因进行解释。生物学把人类生物、生理方面的特征作为越轨的原因,这种理论认为社会越轨是由于人的体质中的生理缺陷造成的。心理学理论认为,应从人们心理方面寻找社会越轨的原因,其中以奥地利心理学家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为代表。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犯罪的理论较多。主要有社会解组论、社会失范理论、文化冲突理论、亚文化群理论、标签论等等。这些理论的共同点是从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研究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张艳华 2009:51)。
李从培等人对实施过不法行为的工读学校少女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在《工读少女的生物-心理-家庭因素对照研究》一文中提到,工读少女学习成绩明显较低;他们行为易冲动,社会化不足,抗压能力差、外界适应性较差,乐于寻求刺激;他们的父母文化程度低,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李从培等 1993)她们易出现品行障碍,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徐莉萍、谢永标研究了青少年犯的遗传特征、心理因素、家庭、社会环境等不同层面对青少年犯的危险犯罪行为的影响。(徐莉萍和谢永标 2002)他们发现,在遗传方面,纵观少年犯整个生长发育期,他们在母孕期营养差,少年期得严重疾病史的比例较高。这些因素都可能妨碍其大脑的正常发育, 构成某种易损伤性,这些因素影响犯罪行为发生;在心理因素方面,个性特征与智力也会影响青少年是否犯罪。不少国外研究者运用不同的人格量表、MMPI、16 -PF、EPQ、CPI 等多种方法对青少年犯进行了测量,结果发现青少年犯的人格缺陷反映在心理发展的每个方面。他们的知觉整合水平较低,易被刺激性事物吸引,这使他们与同龄普通人相比更难准确全面地理解事物的真正内涵、体会他人言行的意图;在思维方面,他们往往语言表达能力较差,常产生非黑即白的极端观念;部分人存在不切实际的强迫性幻想,猜疑心重,被害妄想症,逻辑思维能力较差,欠缺思考能力,易于接受他人暗示;在面对选择时,他们的直觉和情绪占主导地位,缺乏理性思考的能力;情绪波动较大,常有莫名的恐惧感与焦虑感;在与他人相处中易产生敌意,缺乏同情心,较少表达善意,也难以感受他人的爱心;个性较自私利己,没有社会责任感,集体荣誉感欠缺;好冲动行事,好攻击,不愿接受伦理道德的制约,也很少考虑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在社会环境方面,由于社会变迁时期不同价值观的冲突、传媒的不良导向、负担过重的学业和越来越激烈的就业竞争都妨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育,易促使青少年犯罪。
刘能对越轨社会学领域中有关青少年越轨和犯罪的种种理论取向进行了一个宏观完整介绍,具体包括社会解组论、失范和张力论、阶级一亚文化理论、学习理论、控制理论、标签理论和女权主义理论,并结合中国社会现实情境分析了影响青少年越轨的重要社会趋势(张艳华 2009)。
为了寻找青少年越轨与父母教养方式的关系,舒明跃、李从培等人研究得出,父母特别是父亲对孩子缺乏感情,管教不当,亲自间心理交流障碍及早期亲自分离与青少年犯罪密切相关(舒明跃和李丛培 1989)。
皮艺军认为三大差异的对立统一产生越轨。这三大差异分别是人类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差异,个体与个体的身心差异,个体欲求的期望值与自然界、社会所能提供的满足度之间存在的差异(皮艺军 2003)。
董金权将青少年是否实施越轨行为看作一个因变量,认为通过对越轨社会学的七大理论取向进行分析和评估,从中提取符合中国社会的情境,可以将解释中国青少年越轨现象的变量进行理论整合,建立一个可以分析我国青少年越轨现象的整合性理论模型(董金权 2007)。
1.3.2.3 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
莫艳清在《》一文中发现,亲子教育缺失、家庭环境恶化和亲密度较低导致留守儿童出家庭缺失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的影响及其对策现心理问题;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关注过少导致一部分留守子女认为学习无用,对学习毫无兴趣,学习成绩不容乐观;同时家庭教育的弱化和缺乏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教育导致部分留守儿童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进而提出,应当加强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建立社会工作制度的对策建议(莫艳清 2006:150-152)。
周娅运用社会控制理论解释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再此基础上提出了通过提高社会控制力,预防与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建议。她认为,家庭结构缺失、家庭教育中功能弱化、家庭凝聚力和控制力减弱、学校教育的偏差、社区功能减弱,促使留守儿童对家庭、学校、社会的依恋程度降低,这是个人社会化过程中的最大负面影响。加之对传统价值观念的淡漠,没有正确行为指导,逐渐从不良行为、非法活动步入犯罪。
因此为了预防与减少留守儿童犯罪,社会应该积极促进留守儿童与父母、学校的情感,对社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遵从社会规范并使之内化,成为真正的社会人(周娅 2011:15-17)。
孙彦臻分析了目前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存在自我保护意识差,心理不健全、性格较内向,学习功力不足、成绩不好,社会归属感弱、家庭责任感不强的问题,由此提出,为了预防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应该完善学校教育、加强家庭成员亲密感、积极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完善社会制度的政策建议(孙彦臻 2013)。
曹延彬运用比较法,随机抽取山东省 500 名农村留守儿童与 500 名非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对比,发现了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必须强化政府职责,建立关爱留守儿童的长效工作机制,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关爱网络系统,制定个完善留守儿童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建立社会支持网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董士昙和曹延彬 2010)。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农村留守少年犯罪问题具有特殊的中国背景,是随着社会变迁、城镇化、城乡发展不平衡而产生的必然现象。综观目前有关的文献资料,国外学者们从不同的领域为青少年越轨行为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内的学者立足于中国的特殊的国情,对农村留守少年这一群体从心理健康、教育机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笔者在知网上以“留守青少年”为关键词进行跨库搜索,从 1994 年到 2014 年,共搜索到文献 12746 篇。为笔者这次论文提供了较为丰富的资料文献。
但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也有一些不足之处。第一,从研究方法上讲,能够查找的有关留守少年的信息主要来自媒体的新闻报道资料。这些媒体资料大多以个案报道为主,它们虽然成功吸引了大众的眼光,使得留守少年得到人们的关心和重视,但是媒体报道的模式化盖过了留守少年本身的真实性,这种模式化的报道无法让读者了解留守少年真实的生存现状,引起社会各界对留守少年问题的重视;其次,由于报道立场的问题,大多报道往往将留守少年配角化,借用留守少年来报道社会各界为留守儿童做出的事情。留守少年的报道很不深入,且媒体报道大多零碎而简略,社会大众无法通过媒体了解留守少年的真实需要,为留守少年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从能够收集到的文献可以看到,目前已开展过的针对留守少年的调查研究大多为抽样调查,由于抽样调查的局限性,其调查结果也无法代表全国留守少年群体的真实情况。
第二,关于留守少年的研究视角。现有的关于留守少年的研究绝大多数从家庭结构带来的家庭教养缺失、教育公平机制以及留守少年心理健康三方面展开,在分析留守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时,更多强调家庭、学校这两个方面对留守少年行为产生的影响,忽略留守少年的主观感受对于其行为的影响。笔者认为,导致留守少年社会化不足、行为问题化的原因是多元的,不应将各部分割裂开来。因此本篇论文在分析留守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时,希望能全面把握家庭、学校、社会及留守少年自身等各方面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将这一群体的行为放在社会变迁的的大环境下进行分析,得出比较有说服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