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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思考及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2 共64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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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预防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思考及建议
  
  5.1 几点思考
  
  5.1.1 家庭、学校、社会的教养职责
  
  个人后天的成长环境、所受到的教育对社会化主体是否能够形成健全的人格、作出恰当的社会行为影响重大。正如心理学家埃里克森所说:“人在生长过程中有一种注意外界的需要,并与外界相互作用,而个人的健全人格正是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个人只有从小到大接受父母的养育、家庭的熏陶、学校的教育、经历了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奖惩,社会文化才能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他的观念和行为之中,他才能遵从一定的价值观与道德观,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与法律。
  
  农村留守少年长期生活在家庭教育亲情缺失、学校教育缺失和社会教育空白的环境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为孤儿,在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大部分人缺乏沟通与交流,无法完成必要的社会化,未能形成健全健康的人格,较易缺乏安全感,常常自卑不友善,甚至好主动攻击别人。与非留守少年相比,容易实施越轨及犯罪行为。因此,解决农村留守少年问题,必须重视家庭、学校、社会对其的教养职责,一旦失职,会对农村留守少年造成不利影响。
  
  5.1.2 发展型社会政策的制定
  
  笔者认为,应该针对不同年龄层农村留守少年的需求制定教育政策。有针对性的促进这一群体不同年龄人群的发展。
  
  5.1.2.1 关注大龄留守少年
  
  对于大龄留守少年,特别是无人监管的留守少年,建立长效帮扶和管护机制,对他们成长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教育指导。针对大龄留守少年教育需求,稳步出台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异地参加中考、高考制度的相关政策,使更多的留守少年能够在生活城市接受高中教育。利用流入地教育资源,建立大龄少年和农民工补习教育制度,帮助他们巩固基础知识,培训融入城市所需的基本技能和职业技能。
  
  5.1.2.2 制定发展型社会政策
  
  完善对留守少年的发展型法律保护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少年问题的保障。应当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同时,目前我国仍未能针对已经发生犯罪行为的留守少年制定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关政策时,也要考虑针对他们的适用性。要更好地保障留守留少年的合法权益,需要构建一套针对留守少年的保护体系。一是加强法律条约的可操作性。在服刑期间的留守少年,其父母监护权利并没有免除,当他们应尽义务而未尽时,应该建立相关制约机制。二是人民法院“敦促”权如何行使尚不明确。留守少年犯家长长期不来监所探视,由谁行使敦促服刑留守少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通过什么程序行使,尚未规定,需要及早做出明确规定,这对留守少年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加留守少年改造信心意义重大。
  
  5.2 对策建议
  

  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现象是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由于不能立即改变留守子女与父母分隔两地的现状,因此在预防及减少留守少年犯罪问题时,笔者认为应针对留守少年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在完善现有司法体系的同时,通过改善学校教学环境与教师教学理念、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建立村落矫正模式、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强化全社会的救助力量的方式,预防留守少年犯罪行为发生。
  
  5.2.1 完善留守少年司法保护体系
  
  完善对留守少年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少年问题的保障。长时间来,法制教育在农村的宣传和普及远不及城市,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留守少年连基本的什么行为是犯罪都不知道。仔细翻查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只有初中二年级的教材对法律有所涉及。
  
  我国目前未能针对农村留守未成年制定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必须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尤其是对已经发生犯罪行为的留守少年的罪错矫正以及针对出现犯罪行为的留守少年父母应尽的义务方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法律。笔者认为,将有违法行为的留守少年送进少管所并未达到解决留守少年犯罪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成功防止二次犯罪行为的发生才是根除了留守少年犯罪问题的毒瘤。要达到这个目标,不仅需要政府社会、更需要犯罪的留守少年父母继续履行教养义务。因此应当做到:第一应加强法律条约的可操作性。在服刑期间的留守少年,其父母监护权利并没有免除,当他们应尽义务而未尽时,应该建立相关制约机制。第二是应明确人民法院的“敦促”权。留守少年犯的家属长期不来监所探视,由谁行使敦促服刑留守少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通过什么程序行使,尚未规定,需要及早做出明确规定,这对留守少年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加留守少年改造信心意义重大。
  
  5.2.2 重构留守少年社会支持网络
  
  5.2.2.1 发挥家庭教育的监护优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家庭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一个场所,家庭教育对个人形成健康人格有着其他主体教育部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农村留守少年来说,尽可能创造温暖安全的家庭环境,更加有利于农村留守少年的身心发展与个人成长。目前我国留守儿童出现低龄化,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很小时就外出打工挣钱。留守少年长期生长在缺乏亲情、不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并且还要独自经历社会外部环境可能出现的不安定,因此极易产生心理问题。目前我国隔代监护是最常见的农村留守少年监护模式,留守少年父母双双外出,将孩子交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代为监管。由于他们大多自身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不高,且一般家里还有繁重的农活,精力能力的双重限制使得隔代监护人仅能照顾到留守少年的日常生活,而对于他们这个年纪将会产生的心理困惑与学业压力,无意识也无能力关心,只能进行粗略的管教。因此,只有改善原有家庭监管理念,才能有效保障留守少年的健康成长。
  
  必须积极改善和提高所有监护人的素质。单亲监护中,监护人本身是父亲或母亲,作为家庭成员充分发挥家庭监护的优势,隔代监护中的爷爷奶奶,要意识到一味的溺爱不是爱的表现,改变原有传统的教养观念,留意观察留守少年的心理发展,若是委托监护,监护人要真正转变角色,承担起监护留守少年的责任,及时将被监护少年的发展情况与其父母进行沟通,以消除留守父母的后顾之忧,圆满完成委托监护任务。
  
  农村留守少年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少有回家,平时与子女的沟通只限于短暂的电话交流,即使是电话交流也只停留在日常生活上,缺少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沟通和交流。留守少年正处在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家庭社会化对其日后的人格形成作用重大。在成长过程中,由于生理方面的变化,留守少年心理会有所波动,此时需要父母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呵护。但是由于距离的制约,留守少年的父母无法时刻陪伴子女的成长,在子女遇到各种问题时无法第一时间给予帮助,无法充分满足留守少年内心对父母关爱的情感需求。他们长期处于缺乏父母关爱的成长环境中,家庭亲情的缺失,易导致他们产生不健康的心理与认知的偏差,自我封闭、不能与人为善、遇事偏激、个性冲动等等,这种扭曲的心理发展,若得不到及时的扭转,走上犯罪之路也只是时间的问题。对此,建议农村外出务工的父母应高度重视留守在家孩子的发展,毕竟外出的目的都是为了孩子能有更好的未来。若条件允许,将孩子带在身边,尽量减少孩子留守的可能性。若没有足够的条件,也要尽可能多回家看看子女,与留守在家的子女多沟通多交流。同时在与留守少年的沟通内容上,应该多余留守少年进行深入沟通,全面了解留守少年的心理活动,及早发现留守少年可能产生的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尽早走出心理的困惑,让他们感受到即使父母不在身边但自己仍是父母的牵挂。父母在平时与留守少年的交流中,除了电话联系外,也可试着用书信等传统方式,用语言文字拉近与留守少年的内心距离,当留守少年思念父母时,也可以通过文字寄托对在外父母的思念。此外,在一些特殊的节日,如留守少年的生日、六一儿童节等,在外的父母应该让留守少年体会到父母带来的温暖与祝福,让留守少年体会到在外父母的关爱,让其感觉到即使父母不在身边,自己也和其他孩子没有区别,减少留守少年的落差感与孤独感。
  
  5.2.2.2 减少辍学率,改进学校教学模式
  
  学校要关爱留守少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保障学校安全,让留守少年形成对学校的归属感。首先学校应对校内留守少年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建立留守少年完整档案,与留守少年父母及监护人及时沟通,落实留守少年到课率,敦促留守少年按时上学,这也是现实的保障留守少年不辍学的重要措施。其次,做好农村留守少年引导工作,结合每一个欲辍学留守少年的自身情况,有针对性的给予其帮助。帮助其转变知识无用论的错误想法,改变对学习的消极态度,学会用知识和文化来充实和武装自己,填补内心的空虚和迷茫。这样让留守少年在学校找到归属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其辍学的想法。最后,学校可采取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吸引学生愿意将更多时间留在学校,安心学习从学习中得到快乐。只要让留守少年能在学习中感觉到快乐,其就不会想着离开学校,不会产生辍学的想法。
  
  学校应对待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摒弃为成绩是从的旧观念,注重智育德育共同发展。留守少年由于父母不在家,学习知识动力不足,与非留守少年相比,更易成为差生,对此学校应当加强对留守少年的学习辅导,鼓励学生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学习,提高留守少年的学习成绩。同时强化对留守少年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同时针对留守少年普遍法律观念淡薄的现象,学校应该开展相应的法制课程及普法教育活动,比如组织学生共同观看未成年犯罪电影以及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多宣传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提高留守少年对法律的重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教育留守学生遵纪守法。
  
  5.2.2.3 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政府在留守少年社会支持网中居于主导地位,政府要通过整合社会支持、个体支持等各种支持资源,构建综合性的社会支持网络。不仅要在政策和物质层面加强对留守少年的支持,更要从文化和精神层面上加大力度,营造公正的、和谐的、全社会关爱留守少年的社会氛围,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群策群力,为改善留守少年的处境出谋划策。
  
  政府在社会服务和公共产品上应向留守少年适当倾斜,改善留守少年社会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其次,政府应该着重提高公共服务意识以及效率和质量,通过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为留守少年提供公共政策支持。通过完善教育政策,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推进教育平等,使留守少年群体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受到良好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群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帮助他们摆脱现在的困境。最后,政府应该加大对留守少年群体的法律援助保障的调控力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他们的生存与发展,在社会层面上形成共同关爱留守少年的局面。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5.2.3 强化留守少年生活环境的综合治理
  
  5.2.3.1 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保护校园安全
  
  学校应当与公安局派出所保持紧密联系,以保护校园安全。对于校园内打架斗殴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发生的纠纷要疏导,避免发生隐患。一方面加强校园内治安秩序的管理,防止校外不良势力侵入校园。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在学校内设立治安值勤点,加强对校园安全的防护;另一方面学校应该与公安机关主动配合,整顿校园周边环境。公安机关应该针对校园周边的隐蔽违规网吧等场所进行清查,学校应该对留守少年实行有力监管,避免社会上的不良场所对留守少年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5.2.3.2 净化农村社会不良风气
  
  防治留守少年犯罪,应该坚持预防胜于矫正原则, 因为一旦犯罪发生,不仅伤害已造成,难以恢复,且刑事司法部门体系各部门对留守少年的犯罪进行侦查、审训、矫治与再生保护,需付出高昂和难以估计的成本。因此,应高度重视留守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可能造成留守少年犯罪的不良背景和心理因素予以排除,防患于未然。预防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必须净化农村社会文化风气,重视农村道德价值体系建设, 强化传统习俗等非正式控制手段。
  
  当前我国乡村社会问题的核心是,在转型期社会大环境的冲击下,由家庭伦理、乡村社会规范等组成的道德共同体的缺失。淳朴善良、与人为善、包容重义一直是乡土中国薪火相传的道德取向, “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 一直是乡土中国绵延千年的风俗画卷。农村留守少年长期处于监护缺位,亲情缺乏,照顾缺失的环境,易发生不当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与其个人道德水平能力低下,道德取向模糊,无法做到自我控制并抵抗诱惑有关。因此,应该运用村规、民约等制度手段促进乡村文化道德建设,由村政府出资,联合司法机关等机构,招募专业的心理辅导志愿者,成立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留守儿童组织机构,建立有政府资金支持的留守儿童早期防御项目,项目的内容有家庭访问、开展留守少年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同时村政府或学校可以开展征文比赛、歌唱比赛、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丰富留守少年的业余生活,让孤独的留守少年融入到集体活动中去,教育引导留守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也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使留守少年感受到温暖和关爱,为留守少年提供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强这些防御项目可以减少留守少年日后的偏差行为以及更为严重的行为问题发生。
  
  5.2.4 尝试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农村社区
  
  虽然目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已经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根据法社会学的观点,法具有实然性,它仅能反映一定阶段的社会生活,有一定局限性。而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法律的滞后性显现。有关调查显示,根据《中国 2010 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国共有 27891 万 0~17 岁的儿童,由此推算,全国留守儿童规模为 6972.75 万,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为 6102.55 万对比 2005 年全国 1%抽样调查计算的估算,当时全国农村留守儿童 5861 万人。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了 242 万。赫伯特·帕克曾经提出“犯罪制裁的局限性”概念,这一概念认为,只有极为有限的犯罪行为减少是依赖于法律和刑事司法体系,任何可以通过花费金钱减少的犯罪都对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权利产生巨大威胁。这一数据同样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理论。当前我国留守少年面临农村社区环境落后封闭、社会化不足的生存局面,同时由于监管不利,很多留守少年失足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都经历了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需要关注留守少年生存现状,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模式,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农村社区,运用社工科学的知识和专业技巧对农村留守少年进行帮助以提高其的社会适应能力,针对留守少年的不良行为及早进行社会矫正,减少留守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
  
  地方村委会必须详细调查了解当地留守少年情况,建立留守少年档案,一方面连同政府、司法机关组织成立留守少年活动中心、心里咨询室等场所,聘请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对留守少年的心理问题及不良行为进行矫正;另一方面,犯罪少年重返社会后要加强教化工作和保护观察工作,开放崭新的再生保护的心理矫治技术等(李豫黔 2013)。
  
  5.2.5 农村留守少年努力完善自己,实现自我价值
  
  天助自助者,农村留守少年由于与父母长期分隔两地,与非留守子女相比,更容易在生活学习等各各方面遇到问题。留守少年只有不断充实自我,寻找人生价值,才能客服现实生活中的困难处境。
  
  在学习的过程中,留守少年应该更加刻苦努力,遇到问题时不要自我放弃,而应及时向老师、同学求助,以优良的学习成绩报答在外父母的辛苦。在青春期生理变化期,留守少年的心理也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变化,要注意控制自己旳情绪,克制自己内心的躁动不安。遇到问题,即便父母不在身边,也应该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与父母沟通,向父母取得帮助。在日常的生活中,养成积极主动与人交往的习惯,与人为善。要学会充实自己的课余生活,在感觉孤独或无聊时,不要放纵自己,随意进出网吧及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坚决不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多开发自己的兴趣,多去乡镇或村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农村书屋等,阅读积极向上的课外书籍。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网吧等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坚决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农村留守少年只有不断完善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才能顺利走过留守这一道坎,才能真正将自己的生活活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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