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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少年的犯罪特征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2 共26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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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农村留守少年的犯罪特征
  
  在青少年刑事案件中,团伙犯罪和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其中农村留守少年团伙犯罪尤为突出,成为当今农村社会治安的隐患,给当地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目前我国留守少年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具体如下:
  
  3.1 犯罪率提高
  
  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提高,留守少年的犯罪率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留守少年已成为我国未成年犯罪的主力军。根据 2001 年至 2010 年十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情况数据统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在上一个十年的基础上,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继续上升的态势(关颖 2012)。
  
  如下图所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人口比重加大。据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 49.68%,同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 13.46%,与农村人口不断下降相对应的,是我国农村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大幅上升。我国留守儿童占农村儿童 37.7%,占全国人口的 21.88,每三个农村孩子中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据此推断,即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 70%.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的逐年提高,留守儿童的犯罪率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留守儿童已成为我国未成年犯罪的主力军。
  
  3.2 犯罪低龄化
  
  根据笔者从公安民警处了解到的情况,一些留守少年在 13 岁左右就会实施越轨甚至于犯罪行为,14 至 16 岁是他们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总体上看,我国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留守青少年的犯罪低龄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相关。
  
  根据 2013 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路琦等 2014)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的年龄以 14 岁至 16 岁居多,约占我国未成年犯罪总量的三分之二,未成年犯罪居住地区在农村的占一半以上,并且约有七成的未成年犯之所以犯罪与家庭结构解体有一定关联性。
  
  如下图 3-2-1 所示,未成年人犯罪中,14 岁的 27.75%,15 岁的占 26.4%,16 岁的占 33.14%,17 岁的占 12.52%.已满 14 岁、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犯 2010 年统计为 42.01%,2013 年统计为 54.15%,增长 12.14%,已满 16 岁、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犯 2010 年统计为 55.78%,2013 年统计为 45.66%,减少 10.12%.以上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的趋势。
  
  从区域特征来看,未成年犯罪居住地区在农村的占一半以上。如表 3-2 所示,2010年城市户籍的占 32.8%,农村户籍的占 67.2%;2001 年城市户籍的占 48.6%,农村户籍的占 51.4%.2010 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之 2001 年大幅提升(数据来自 2013 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
  
  家庭结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统计数据表明,约有七成的未成年犯之所以犯罪与家庭结构解体存在一定关联性。其中,“工作限制”导致家庭结构解体的比例占21%,是父母离异之后第二大影响家庭结构解体的因素(见图 3-2-2)。
  
  工作限制的因素实际上破坏了正常家庭生活关系与亲子关系。如我国农村留守少年与父母长期分隔两地,不能享受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结构的缺失往往成为他们走向犯罪的诱因。正如本文中提到的留守儿童犯毛某与白某,案发当时,小的不到 14 岁,大的也才未满 16 岁。毛某、白某的犯罪低龄化是我国留守少年犯罪低龄化的体现之一。
  
  3.3 侵财型案件居多
  
  马太效应告诉我们,资本趋于流向原本就资本集中的地方,在经济收入提高时,贫穷的往往更加平穷,富有的往往更加富有,贫富差距会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加严重的分配不公。收入低、生活贫困是大多数留守家庭共同面临的现实状况。农民工之所以愿意远离故土去往城市打工,通常是由于农村经济条件落后,靠种地的收入微薄不能养活一家老小。但是由于目前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和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父母依然处于社会底层,收入所得有限,寄往老家的生活费通常只能维持一家老少的基本生活开支,却无法满足留守少年成长道路上的其他需求。留守少年的生活水平并未大幅度提高。因为家里的经济状况,大多数留守少年无法从爷爷奶奶处要到较多的零花钱,当他们有另外的开支比如被网络、游戏等等吸引时,他们只有自己想法设法生财。而偷盗、抢劫就成了一部分留守问题少年获取钱财的手段。
  
  3.4 以团伙抢劫偷盗为主
  

  有关统计数字表明,青少年刑事案件中 70%属于 3 人以上的团伙犯罪,而且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张琪 2010)。其中,农村留守少年团伙犯罪尤为突出,成为当今农村社会治安的隐患,给当地社会同样造成极大危害。
  
  从一般意义出发,农村留守少年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缺乏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缺乏自我认知能力及良好的社会适应性,由于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得到尊重,为了寻找自我生存的价值,留守少年较易自我边缘化,在社会中往往偏好拉帮结派,去得到安全感。他们只与其他有同样背景的同龄人交往,跟随这个群体一起行动,在这个圈子里寻找所谓的自尊与自我,将这个群体中一些不正确的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养成喝酒抽烟打架、上网成瘾等坏习惯。但是由于大部分留守少年年纪较小、自我力量有限,出于对金钱的渴望对享乐的渴望,他们选择以团伙犯罪的形式作案,这样减少了彼此之间的孤独感与恐惧感,在犯罪时甚至会出现与同伴攀比谁更厉害的心理,因而留守儿童犯罪手法简单,但是暴力程度较高,危害性较大。
  
  毛星、白城的入室抢劫杀人一案,就集中体现了留守少年犯罪的特征。白城与白星案发当时,大的 16 岁,小的只有 14 岁,符合我国留守少年犯罪低龄化的趋势;由于两人个人能力有限、社会支持薄弱,为了满足对金钱的渴望,他们选择同伙作案,用极其残暴的方式将邻村老汉杀害后抢劫了 500 元现金,这也体现了我国留守少年侵财型案件居多并且以团伙抢劫偷盗为主、暴力程度高的犯罪特征。毛星与白城的入室抢劫杀人案,是我国留守少年犯罪的典型个案之一。
  
  3.5 连续性犯罪
  
  有数据表明,留守犯罪少年犯作案过程中触犯多个罪名的现象增多,一些留守少年在实施犯罪时,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往往不择犯罪手段,实施各种犯罪行为,由某一犯罪动机支配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具有多种犯罪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更为严重。
  
  例如,上文中所提到的毛星与白城抢劫杀人案,两人原本的犯罪动机是去被害人老头白某家偷钱去上网,但是被害人一直在现场妨碍了两人,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达到满足谋取财物的犯罪动机,从偷盗的犯罪行为变成了抢劫,遇到被害人反抗,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残忍地将被害人捅死,其犯罪行为具有显着的多行为性的特点。留守少年犯罪行为类型的多行为性反映了一些留守少年在作案过程中极不理智的特点,不计后果且极为疯狂,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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