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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公"消费的历史变迁及现行规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4 共28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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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国"三公"消费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我国"三公"消费的历史变迁及现行规定

  3.1.1历史变迁

  几千年来,我国的职务消费制度一直存续,在封建社会,"三公"消费基本被包含在职务消费之中。在隋朝之前,官员的等级愈高,俸禄、礼服、车骑费用愈多。"公车"即"官车",《周礼?春官?巾车》曰:"巾车掌公车之政令".《周礼-春官》中还提到:"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以七为节,子男以五为节;王之三公、卿、大夫分别是八命、六命、四命;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可见当时的朝廷对于公车的使用管理就详细的规定。

  秦汉时期就有政府接待。在中国古代,官员很少有出国的,大部门是到各地公务出差。古代政府的公务往来,包括上级巡视、督查,官员出差公干,乃至一定秩次的官员调任迁转等,由地方政府和官营的骚站提供接待服务。自秦汉时期,过往官员的接待服务由官办驿站和地方官府负责,是比较早的政府接待制度。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负担驿站所需要的物力、财力、人力。在古代社会,官员使用驿站需要经过严格审批,想要得到相应于身份秩级的待遇必须持有特殊的通行凭证。官员身份秩级不同,饮食、住宿、车马的接待标准不同。

  唐律、宋律有明文规定,只有相当级别的官员,经过批准才能驾乘骚马,不同级别的官员使用驿马的数量有等差规定。"驰驿",指驾乘驿马疾行。显然,通常只有在公务紧急的情况下,才会准予驾乘驿马。这是由于马在古代曾是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特别是军事等活动的主要动力。对驿马的管理尤为严格。

  再如元朝"站赤"(蒙古语"释传"的译音)制度规定:在云南、福建行省任满北归的官员,虽然可以在释站歇息,享受饮食、草料供应,但要自备马匹。

  古代官员们出入经常坐轿子,"出无车"向来被士大夫所不齿。在唐和北宋,一般不允许官员坐轿。在唐朝初期规定:可以乘轿只是一些贵族妇女,就连宰相出门只能乘马。在唐武宗时期规定:可以乘轿者必须是三品以上的宰相、三公、尚书令以及退仕和患病人员,其余的人无论尊卑,一律不予准许。在北宋时期,士大夫都不乘轿,当时的社会认为乘轿是"以人代畜",有伤风化。南宋幵国皇帝高宗赵构南渡以后,才允许朝廷官员乘轿,当时是由于江南多雨,道路泥符,不便官员出行。另外规定:上朝时可以乘轿,祭祀时必须骑马。之后,在古代官场中,轿子流传开来。古代社会等级非常森严,身份不同,其乘坐的轿子也相异。皇帝乘坐的轿子最多,如供皇帝上朝时乘坐的为礼舆,供皇帝在紫禁城内巡行时乘坐为步舆,供皇帝去城外巡狩、视察民情乘坐的为轻步舆,等等。除皇帝的轿子外,不同品级的官员则坐不同的轿子。就连所使用轿夫人数也因坐轿者身份不同而不同,一般官员品级高,相应的抬轿的人多。皇帝出宫时是十六人抬,为最高规格,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为八人抬,七品官员多为四人抬。

  唐代的职务消费分为月俸、食料、杂用三类,供官员购买日常必需品的花费为月俸钱,工作餐补贴花费为食料,用于办公用品的购买的花费即为杂用。宋代在唐代基础上增加了公使钱和给券,分别相当于今日的公共接待费和差旅费用。

  明朝皇帝朱元璃动用严刑峻法整治"超规格接待"问题,甚至作出过"非军国重事不许给释"的规定。在公元1393年,朱元玮又颁布了《应合给驿条例》,限定了符合用驿马驿船条件的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乘驿船驿马",违者重罚。另外,流传至今的"四菜一汤"接待标准,也是朱元琼的发明。

  清代,在官员们的收入当中,正式俸银只占很小的比例,大部分收入来自政府发放的养廉银和公费。养廉银主要用于政府的运作和官员的个人生活,公费是由各省从征来的税收中提取不经中央而直接发放给官员的消费,支付外部花销(如接待、公务出差等活动)的消费主要来源于公费。

  综上所述,在我国古代社会,官员执行公务时产生的车马、出差、接待费用均是按照官员职务的高低不同给予。

  3.1.2现行规定

  200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各级党政机关明确提出了关于"三公"消费的要求: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要相应予以减少,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要严格予以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严格予以控制,对于国内公务接待要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制;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等现象要严格予以控制,要严肃处理违规者,由参与者自负不合理花费。

  2011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出国消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实现原则上零增长,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中央和国家机关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要在18万元以内,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为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要在12万元以内,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省部级官员配车年限从5年一换变为8年一换,领导干部职务调动时做到"车随人走".

  2011年11月14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这次对于公务用车的规范,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气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省级政府两年内全面公开"三公"消费。国务院对2012年中央部委"三公"消费的公开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部委公开财政部批复的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到款级科目,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要细化到项级科目。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要求,中央部门要细化"三公"消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公开行政消费支出情况。

  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予2012年6月28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消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机关运行消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消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消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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