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对我国政策性农险产品创新的建议
谈及政策性农险的产品创新,不应该仅仅是如何设计出创新产品,也要考虑政策性农险所处环境,是否有利于进行产品创新,从政府、立法、风险保障体制等方面给予它保障。那么,结合我国政策性农险产品创新的障碍,提出以下五个建议。
5.1 合理化、科学化设计产品
一要合理化设计产品。在对政策性农险进行产品创新时,首先要结合地方特征进行产品设计,保证产品的合理化。我国的农业生产呈现区域集中性,那么不同区域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不一样,即使需求一样也会因为地域差异存在或多或少的风险差异。正如市场上现行的几款气象指数保险,虽然同为气象指数保险,但是各地的降雨和温度的差异使得保险中的气象指数不同,各地所采用的气象指数应该符合当地实际状况,不能统一采用单一指数。国元农险公司先后设计的水稻和小麦农作物的气象指数保险,其中的气象指数是参照安徽省气象台监测的历年天气数据计算得出的,不能将它应用到江西抚州的蜜桔气象指数保险中。很显然,一是两者的地理位置不同,温度降雨量等气候因素不同;二是,两者的保险标的不同,一个是水稻,一个是蜜桔,温度、降雨量对它们的产量损失的影响程度不同。保险公司还要与农户加强沟通,对农户进行实地调查,反馈对农户影响较大的风险,农户最迫切需要的产品,这样,才能根据农户潜在需求设计出合理的创新政策性农险产品。
二要科学化设计产品。指数保险只涉及一个或几个指数,但该标准的获取并不容易,要经过对数据的科学研究和计算才能得出,模拟出损失模型,尽可能使该模型贴近实际损失,确保指数的精确性。厘定保费率是既要根据指数标准确定保险公司可以承受的保险金额,也要根据农户的经济水平确定可以接受的保费率。稍有差错,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很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面临高额赔偿的危机。
正如本文中提及生猪的价格指数标准是猪粮比的盈亏点 6:1,6:1 这个数字是通过对历年生猪出栏价格和粮食价格统计并计算得出的平均值,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当猪粮比小于 6:1 时,一般来说养猪是没有利润的。气象指数保险中的气象指数甚至更难确定,它首先需要研究历年数据得出气象条件和农作物产量损失的关系,通过大量科学计算才能将气象条件指数化,然后才能确定气象指数。这些恰恰体现了要科学化设计产品。
5.2 培养专业人才
只有专业人才,才能设计出创新产品。不管是指数保险还是其他任何一种保险,都需要人才的专业化。以指数保险为主的政策性农险的创新产品,它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只是保险精算方面的专业人才,还需要一些农业专家参与进来,这样精算师可以将这些天气因素与对农业的损失程度联系起来,模拟出一个精确的损失模型,确定指数,选取指数标准。因此,专业人才非常重要,我们要培养专业人才。
5.3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政府要从财政上加大支持力度。目前在我国试点推行的几款创新产品,只得到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至今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的财政支持,目前以保费补贴为主,也包含对保险公司减免营业税,直接降低了投保人的保费,增加了有效需求。根据最近几年政府(中央和地方)补贴为传统政策性农险带来的成效,政府补贴的确是可以刺激农户对政策性农险的需求的。从理论和实践来看,政府的财政补贴是起一定作用的。因此,在开展这些创新产品的初期,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都要对其进行财政补贴,并且加大补贴力度。补贴力度要根据农产品的不同确定级别化的补贴比例,可以采取对主产农作物和受天气影响大的农作物进行高比例补贴。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比例合理化,对于西部经济落后的地区,采取以中央政府财政补贴为主,当地政府补贴为辅的方式;对于东部发达的地区,采取当地政府为主,中央为辅的方式;具体比例要参照当地政府的经济承担能力。补贴力度上除了现有的保费补贴和免营业税,政府还可以对部分高风险的产品经营实行一定比例的业务成本补贴和税收优惠。
政府要从行政上加大支持力度。对政策性农险产品创新的初期,不仅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也需要政府的行政支持。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去进行政策性农险的产品创新。此外例如,指数保险中的指数涉及的数据,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如果保险公司自己去测量获取,一是成本高,二是数据不足。保险公司没有自己的气象监测系统,而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气象监测系统的成本太高。另外,天气因素和价格指数化,参考的数据一般都是在三十年以上,我国目前经营政策性农险的公司许多都是 21 世纪以后才建立的,它们根本无法取得三十年的数据资料。因此,政府要将这些资料开放,供保险公司使用,支持保险产品创新。这样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获得高置信度的数据,而且也节约了他们自己测量的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经营管理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
5.4 严格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贯彻好《农业保险条例》。2013 年《农业保险条例》的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在立法上的空白。之前相当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自己专门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我们在开展政策性农险时只能参考《农业法》和《保险法》,《农业法》只是对农业保险进行了简单的提及,没有具体的规范条例,《保险法》针对的是商业保险,对其进入准则、经营范围、违规处理等都做了详细的规范,政策性农险不是纯商业保险,不能按照《保险法》来对其进行约束,缺少监管。这些都使得农业保险在开展中的存在很多问题。农户的逆选择不只是因为农户选择投机动机,也与法律和监管的缺乏有关;法律的不完善更多的带来了道德问题,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骗保行为时常出现。一些保险公司制造假保单来骗取政府的补贴资金。《农业保险条例》在法律上为我国政策性农险提供了立法保障,对农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经营范围以及违法处理都做了详细阐述,规范了市场体系。
我们要积极贯彻好条例,更要做好监管工作。《农业保险条例》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要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其他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可以成立专门农险监管部门,避免资源分散配置后的低效率。确保规范的市场体系,为产品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支持。
5.5 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由于农业中的许多风险是巨灾性的,保险公司自身无法应对巨灾风险,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高额的赔付金额,由于农业保险一直都是微利或无利产品,这很有可能会使保险公司多年的经营成果毁于一旦。因此,农业保险的高生产风险、高赔偿金额、高经营成本,使再保险公司不愿意从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加之我国政府并没有对再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再保险公司更不愿意对农业保险再保险,无法实现再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和分散,风险只在农户和保险公司转移分散。这也是目前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缺失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必须完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将农业保险的风险尽可能分散化,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增加政策性农险的有效供给,从而为农户提供更多保障。
除了再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险进行再保险,分散风险外,我国政府应该带头组织各个开展农业保险的公司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利用该基金分散巨灾风险的风险。当巨灾风险发生时,由巨灾风险基金对保险公司的超额赔款进行赔偿,减少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有利于保险公司持续经营,从而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稳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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