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国政策性农险产品创新的必要性及障碍
3.1 我国政策性农险产品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3.1.1 我国政策性农险的现状
我国政策性农险经历了多次波折,自 2004 年启动政府财政支持政策性农险后,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发展一直缓慢。
政策性农险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经营范围和规模、经营模式两个方面,具体为:
首先,经营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2004 年,我国开始在试点区试行政策性农险,省级政府参与进来,对部分农作物保险进行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经营地理范围是新疆、江苏以及四川三个省份,经营的种类是主产农作物。2007 年,中央政府正式对政策性农险实行财政补贴,经营地理范围扩大到九个省份和新疆建设兵团以及中央垦区,经营的种类扩大到油料农作物、禽畜养殖类。2012 年,财政支持扩大到全国,保险种类涵盖种、养、林三个产业。经营规模主要表现在保费收入上,2004-2012 年保费收入不断增加,正如表 3-1 所示 2007 年中央政府介入到政策性农险,对其进行财政支持,当年保费就达保费为 53.33 亿,同比增加 44.85 亿元,同比增长率高达 532%,2008 年保费收入 110.68,从 2009 年到 2012 年保费都在稳步增长。【1】
其次,经营模式的多元化。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农险的经营模式处于多元化状态,经营主体有: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浙江共保体,中外合资等几种形式。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代表是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安徽国元;相互制保险公司的代表是阳光保险;中外合资的有中航安盟。我国政府鼓励政策性农险商业化经营,这有利于政策性农险开展的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政策性农险的发展。
但我国政策性农险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首先,有效需求、有效供给双不足。政策性农险可以分散农业风险,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众多,理论上讲,我国农业对政策性农险的需求巨大。但是,实际上农户对政策性农险的有效需求并不高,近几年也只是由于政府对保费进行财政补贴,使得保费收入有所增加。政策性农险的高生产风险、高赔付金额、高经营成本使得保险公司不愿参与到政策性农险的经营中,导致有效供给不足。
其次,开展中存在技术问题。政策性农险属于财险,又不同于财险,它的保险标的是农作物和禽畜养殖类,他们是具有生命的生物,时刻处于生长和变化中,价值也随时都在发生变化。因此,在厘定保险费率,确定理赔金额时都存在技术困难。尤其是理赔上,对查勘人员的专业性要求高,在损失的界定上往往存在争议。
最后,保障程度低。我国目前的政策性农险基本上都是传统型的,它的保障范围仅仅是自然风险带来的灾害损失。保障程度是本着物化成本的原则,且不能对市场风险进行防范,保障程度低。随着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出现了大批规模种植户和规模养殖户,由于规模化生产,使得他们面临的风险较高。传统的政策性农险的保障程度低,根本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
3.1.2 深层原因分析
首先,农业风险具有系统性。农业风险主要包含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三个。传统的政策性农险都只是分散自然风险,自然风险多受气候因素影响,它的发生不是人类可以控制的的。市场风险是市场调控的结果,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下,当供大于求时,价格降低,当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农户根据市场价格选择未来种、养种类,当某一农产品价格很高时,下一年会有大批农户进入该农产品,大量的供给增加导致供过于求,价格又会骤然下降,此时遭受损失的大批农户选择退出该农产品,接下来是该产品价格上升,如此循环重复。由此带来了价格波动剧烈的市场风险,政府也对个别基础农作物采取最低收购价的保护措施,但是无法根除市场风险。虽然社会风险发生概率很低,一旦发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也不容忽视。因此,我国的农业风险具有系统性。
其次,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政策性农险是准公共物品,具有双正外部性,为保险双方带来了投机机会,导致了保险在开展中出现了道德风险。传统的政策性农险还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选择问题,此时,投保人选择只为风险大的农业生产购买保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最后,保障体系不完善。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保障体系,既要有立法保障,还要有政府支持和完善的风险分散系统。在立法上,我国政策性农险长期以来没有自己专门的法律为其提供立法保障,能作为参考的也只是《农业法》以及《保险法》。《农业法》中并没有对政策性保险作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适用于商业险,与政策性农险的政策性性质不符,很多问题都不能解决。《农业保险条例》直到 2013 年才正式实施,虽然弥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但是由于长时间的立法缺失,市场缺陷问题仍然存在。在政府支持上,我国政策性农险在 2004 年才有省级政府的财政补贴,2007 年中央对其财政支持,财政支持的力度也不足,还仅限于保费补贴,减免营业税和印花税,没有税收优惠和对再保险财政补贴。
在风险分散系统上,由于农业风险比其他保险高的多,使得再保险机制缺乏,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
3.1.3 政策性农险产品创新的必要性
对政策性农险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后,政府、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试图解决这些问题。政府从财政和行政上都对政策性农险进行了大力支持,逐步加大财政补贴范围和力度,进一步强调政策性农险的重要性,鼓励保险公司加入到政策性农险行列。保险公司响应政府号召,也积极参与到政策性农险中,并对自身经营模式进行改革,创立适合中国的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条例》经过多年的探索,也已经实施,规范了农业保险市场,对政策性农险提供强有力的立法保障。这些措施也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使得政策性农险的发展取得了不错成效,但这些成效却不能持续,政策性农险的发展仍然处于缓慢发展状态。
政府、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只能解决政策性农险的表面问题,并不能消除问题的根源--产品机制弊端。所以要想解决问题,就必须从农险产品入手,对农险进行产品创新,从产品机制上尽可能避免问题的根源,减少在开展中问题的出现,从而促进政策性农险健康快速发展。
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可以看出对政策性农险进行产品创新,可以解决政策性农险发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具体如下:
首先,通过产品创新可以使农户获得更多的保障,发挥政策性农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气象指数保险是将气候条件(多是温度、降雨)与生产损失联系起来,像温度、降雨这些气候条件虽然短时间内不会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长期以来,它也会影响农业生产。通过气象指数保险,农户就可以将这些风险分散。价格指数保险则可以防范市场风险。这些指数保险都为农户提供了更多风险保障。因此,通过产品创新可以使农户获得更多的保障,发挥政策性农险在生产中的作用。
其次,通过产品创新可以降低保费,增加有效需求,促进政策性农险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政策性农险的有效需求低,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保费高,农户承担不起。气象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因为产品机理上的不同,使承保和理赔简单化,节约了经营成本,进而降低了保费。因此,通过产品创新可以降低保费,使有效需求增加,促进政策性农险的快速发展。
最后,通过产品创新可以有效地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促进政策性农险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政策性农险的创新产品已经有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由于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采取指数作为保险责任触发指标,指数不是根据单个保险人的情况确定的。它可以通过对历年气象数据进行研究确定,如气象指数;也可以通过对市场上搜集到的信息进行计算取平均值,如价格指数和收入保险的平均产量值。因此,指数具有一定的公正性,指数的公正性从源头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地避免了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促进政策性农险的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的,并不是可以完全解决的。对政策性农险进行产品创新,从产品机理上就减少了容易引发问题的许多因素,可以有效地解决政策性农险的很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对政策性农险进行产品创新,促进政策性农险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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