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完善我国车险制度的策略
5.1 改进现有车险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车险险种
5.1.1 设置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普通车与豪车发生碰撞事故,如果是普通车车主负主要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普通车车主应该向豪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对普通车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没有豪车上路,普通车车主就不会遇到这么大的风险。也不会向保险公司缴纳高额的保险费,将自己所面临的豪车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因此法律应该设定普通车车主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这个赔偿限额大小应该设置的相对合理。否则,较高的赔偿限额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普通车车主仍然赔不起。较低的赔偿限额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况且会发生普通车因为仇富等某些心理故意去撞击豪车。豪车车主应该自己承担普通车车主难以赔付那部分,虽然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规定损害了豪车车主的利益,但是仔细思考是很有道理的,一是豪车驾驶者在路上行驶时,让普通车车主承担了部分风险,而且自己又享受了豪车带来的愉悦。他们理应为自己的享受来买单;二是豪车车主既然有钱能购买豪车,那么他就应该承担自己的风险。
5.1.2 完善第三者责任险
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条例,来解决豪车被撞后,普通车车主不能赔付得起的问题。例如可以在原有的商业第三者险的条款中加入一些特别的约定,这个约定就是针对普通车撞上豪车的问题的,普通车车主可以多向保险公司支付一些保费,如果发生了撞豪车的事故,并且自己很难承担赔付责任,那么这部分责任就可以有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样不仅降低了普通车车主的赔付的负担,而且使得豪车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都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5.2 推出豪车险
普通车撞上豪车,普通车车主可能会承担很大的赔付责任,有时候即使是倾家荡产也很难赔付得起,这是任何一个普通驾驶者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普通车主也不可能因为少量的豪车去花费较高的保费购买较高的第三者责任险,因为这样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既然豪车车主有能力购买昂贵的豪车,那么他们也应该为自己的汽车买上保险,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因此,我国保险行业精算师应该根据精算原理尽快设计豪车险种。不仅能解决我国缺少豪车的尴尬局面,也对完善我国的车险险种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我国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豪车车主购买此保险,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在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广汽集团的一位高管曾庆洪曾提出: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尽早快台相关政策和条例来以此完善我国的保险制度。在针对豪车被撞事件问题上,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出现豪车险种。“豪车险”可以让普通车肇事司机承担合理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下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再就这部分损失向肇事者追偿。豪车车主向保险公司购买豪车险。保险公司也就有能力去对豪车的损失进行赔偿。这种新险种的意义是让本该有普通车肇事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实现了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
5.3 促进车险费率市场化
从理论上来分析,如果豪车车主购买了豪车险,保险公司就能承担豪车的损失赔偿。但是,目前我国的车险费率仍然没有市场化,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监管部门没有对这个方面做出相关的规定。我国在车险费率厘定方面主要考虑的是车主在上一年的出现交通事故的次数和车的购买年限。却没有综合考虑车主的性别、驾龄、用途等因素。一些车的基础费率几乎是固定不变的,只有在车型的数量稀少等情况下,才稍微将车的基础费率上调一点。例如几十年前的老款的昂贵稀少的车,很难进行理赔,才提高基础费率。如果车型是新款的,保险公司只能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规定的费率去给相应的车险定价,而不能提高或降低基础费率。
南开大学保险学教授朱铭认为:我国豪车车主不能投保豪车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就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精算师在厘定车险费率过程中只考虑车的市场价格和车主上一年的出险频率,并没有考虑驾驶员的驾龄、性别、年龄、职业、车的用途等因素。第二就是当前监管部门规定了车险的基础费率,使得车险费率无法市场化。他还提出对价值较大的豪车可以通过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等措施来解决豪车被撞无法得到应有赔偿的问题。
目前在欧洲,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尽可能多的统计豪车的数量以及出险的频率、损失额度等数据,利用精算原理来设计豪车险种,让车险费率市场化。随着我国车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车险费率会逐渐实现市场化。以此更好的解决豪车被撞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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