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劳斯莱斯被撞”事件引发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我国车险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
3.1.1 代位求偿权很难被保险公司履行所谓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使得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最大的补偿。在2011年时,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就下发一个文件《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在这个文件中对保险公司履行代为求偿权的问题给出了说明,即是保险公司不得放弃代位求偿权以此来拒绝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执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代位求偿制度。假如一辆豪车被普通车撞到发生了很大的损失,如果普通车车主没有经济能力去偿付赔偿金,那么豪车车主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向豪车车主履行了赔付责任后就会理所当然的像普通车车主追偿赔偿金。按照代为求偿权的方式去考虑上述案例中的理赔问题,如果朱小姐没有能力去赔偿劳斯莱斯车主的损失,那么豪车车主就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的索赔。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向豪车车主给予了保险金,保障了豪车车主的利益,那么保险公司也会面临很大的损失,公司也不会放弃自己本就有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实务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不愿意或者很难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华东政法大学保险学教授--方乐华认为保险公司无论从保险法或者是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达的一些文件的角度来考虑,他们不应该放弃自己的代位追偿权。
但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难处。一些保险公司管理人士都纷纷抱怨,他们特别想履行代为求偿权,可是在没有完善的结算体系和信用体系的环境,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很难要求向第三方的资金。如果保险公司履行代为求偿权向普通车车主追偿了自己代付的赔偿金额,普通车车主就要承担巨额的赔款,使得他们的经济利益遭到极大的损失。
3.1.2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从我国相关法律的角度和完善的保险制度这两个方面来讲。普通车与豪车发生了碰撞,如果是普通车车主负主要责任,那么普通车车主依照法律和保险制度应该向豪车车主赔偿自己对他们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对普通车车车主是一种的严重的不公平。如果普通车车主不赔付豪车车主的损失,豪车车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对豪车车主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穷人给富人造成损失后,不需要履行自己的责任。李红是国鹏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曾指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肇事者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对对方车主造成很大的损失,肇事者也有可能面临刑事法律责任。从民事法律责任这一方面来讲,肇事的普通车车主理应对豪车车主的进行赔偿自己对他们造成的严重的损失。如果赔付数额达到一定的限度,普通车车主无力承担,他们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33条规定:如果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了重大事故发生,肇事者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拘役;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潜逃或者有更严重的问题时,就会面临三年以上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他人的生命造成重大的伤害后又发生逃往的,就会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我国的一个法律法规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肇事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他人财产损失,并且自己没有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会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拘役;这个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肇事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他人财产损失,如果自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就会面临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在“豪车被撞事件”中普通车车主无能力承担的赔付额度在30万元以上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高昂的赔偿和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这远远超过一个普通家庭承担的经济压力和精神上的冲击,双方的赔偿义务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等,这是一种极大的不公正。因此我们要寻找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去解决豪车被撞问题,好的方法会让普通车车主和豪车车主的利益都能得到较好的保障,这一方法从理论上来讲通过立法也许是最好的途径,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也没有理由不去遵守法律。目前我国的《交通法》也在向这个方面努力。例如2009年我国《交强险》中就有规定,如果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无论是否是行人责任,机动车驾驶者都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人们就会生产出比较高档昂贵的豪车;随着经济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去够买比较昂贵的汽车。以后会越来越多的豪车行驶在路上,这对普通驾驶者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如果不能解决豪车被撞事件给人们带来的影响,那么问题的严重性就会可想而知。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出台一些政策来解决此类问题。例如我们可以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在其中做出一些合理的贵定,比如在豪车被撞事件发生后,如果普通车车主负主要责任,为了减轻普通车车主的经济赔偿压力以及精神上创伤,可以考虑减轻普通车车主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至于让普通车车主因为一次交通事故承担一辈子的赔偿责任。随着豪车上路频度的增加,无论是普通车车主还是豪车车主都希望国家能尽快出台比较完善的法律政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以此防止相似的悲剧的事件的重演,让豪车车主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让普通车车主安全放心的在路上行驶。
3.2 目前我国现有车险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3.2.1 交强险的分析
3.2.1.1 交强险中责任限额的分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法律并没有将医疗费、死亡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等费用进行严格的区分。在 2008 年时,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一个条例《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这个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的规定也是类似,只不过将各个责任限额用数字说明出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承担的有责任赔偿限额是:11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1000 元医疗费用、2000 元财产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承担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1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1000 元医疗费用、100 元财产损失赔偿。如果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即使是受害人损失的总额度超过12200 元,也只能自己承担责任。虽然目前我国交强险赔付责任限额总数为12.2 万元,但是只有一万元是用于医疗费赔偿,如果超过了这个额度,受害者只能自己去承担损失。然而现实生活并不能像法律条例规定那样能满足受损失者的赔付,2000 元财产损失、1 万元医疗费根本不能使得损失者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目前我国的保费和保额的比例不够合,例如以前保费与保额的比例 1:57,现在是比率为 1:128虽然有些提高,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很低。例如美国的保费与保额的比例是 1:3300,德国是 1:5800,日本是 1:1500.这足以说明我国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对受害人来说是多么的无济于事。
3.2.1.2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很低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的极其不合理,因为它不是对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每个人都有 12.2 万元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而是在这起事故所有人员以及财产损失的总额赔付限额。也许 12.2 万元对一个人来说赔偿额度相对高些,可是如果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有很多人受伤,比如公交车经常会载很多的人,一旦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有的人就会丧失生命,有的人受伤很严重,有的只收到轻微的伤害,这 12.2 万元该怎么分,肯定不能平均分配,即使是平均分,受害人得到的损失补偿就会显得杯水车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对这样的规定是极不合理的。
3.2.1.3 没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7 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交强险制度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包含两个基本制度:首先,把对机动车强制实行第三方责任保险合法化。其次,为了弥补交强险覆盖面的不足,特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两种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个都是不可或缺。社会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和业主的利益,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已经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却尚未建立。
通过以上对交强险的缺陷分析来看,如果我国能够借鉴日本、美国、德国等国的先进的交强政策,完善交强险相关政策制度,早日成立并壮大在交通事故方面的社会基金,介时,普通车与豪车相撞,相关保障的建立就能很好的减轻普通车车主经济压力和精神的冲击;也能够让豪车车主的利益得到相应的保障,能够使普通车在路上安全、放心的行驶,使得良好的交通秩序更好的呈现。
3.2.2 第三者责任保险分析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执行依据来源于2007年4月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这也是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执行时的主要政策依据。这个条款中,包括了三类不同的执行条款。各个保险公司只能选择一类适合本公司的条款。三类执行条款中,对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有如下区分。第一类条款规定: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必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决定;第二类条款规定:事故责任限额分八个档次,5 万元、10万元、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车主似乎可以通过提高责任限额来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然而,事实上不同的责任限制的保费差别是非常大的,我们可以用平安保险(第二类条款)为例进行分析,事故责任限额为15万元档次的,第二年需要投保567元,但如果选择事故责任限额为50万元档次,第二年需要的投保费用为123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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