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密度和深度。
保险密度是指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总保费与该国总人口的比值,表明一个国家的人均保费,反映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和保险意识的强弱。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总保费与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反映保险市场的规模,显示出保险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
2.3.1 保险密度偏低,但增长速度较快。
2012 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密度为 63.73 元/人,比 2011 年提高了 12.37元,同比增长了 24.09%,是 2005 年的 2.67 倍。我国的保险密度为 1143.84 元/人,比 2011 年提高了 79.6 元,增幅达到了 7.4%,是 2005 年的 3.03 倍,人身险的保险密度为 750.13 元/人,比 2011 年提高了 28.06 元,同比增长 3.9%,是 2005 年的 2.65倍。
根据图 1-3 可知,在 2005-2012 年这七年间,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除了 2009年的保险密度有小幅度的负增长之外,其他年份都保持了一定的增长,七年共增长了40.17 元,增长幅度比较大,尤其是 2012 年,比 2011 年的保险密度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加强,覆盖率逐年提高,为其发挥经济补偿的保险功能奠定了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相对于整个保险业和人身险的保险密度而言,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密度还相当低,2012 年,商业健康保险密度只占到保险密度的 5.5%,占到人身险保险密度的 8.4%.与最近几年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密度依旧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亟待进一步的培育和发展。
与国外发到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密度是特别低的,早在 1996 年,世界排名第一的日本的保险密度达到了 3236 美元,接下来是瑞士,达到了 3106 美元,法国 1559美元,美国 1079 美元,英国 1433 美元,韩国 1037 美元,澳大利亚 1011 美元,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紧接其后,其平均水平为 1037 美元。
2.3.2 保险深度水平较低,且增长速度缓慢。
2012 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深度为 0.166%,比 2011 年提高了 0.02%,在2005-2012 年这七年间其整体水平变化不大,在 0.145%-0.186%之间徘徊, 2012 年的健康保险深度基本与 2005 年持平, 2008 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12 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为 2.98%,比 2011 年下降了 0.05%,人身险的保险深度为 1.95%,比 2011 年下降了 0.1%,其保险深度在 2010 年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的 2.67%.
通过图 1-4 可知,从绝对比例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深度整体上比较低,每单位 GDP 所含保费比较少,与整个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态势不符,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协调,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并未出现明显提升,商业健康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一方面,这与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比较小有关,由于市场规模比较小,即使商业健康保费增速比较快,但是由于基数比较小,所以绝对增量仍然比较有限,另一方面,与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有关,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规模比较大,且近几年增长也比较快,绝对增量比较大,这是这七年间有的年份商业健康保险密度有所下降的原因之一。从相对比例来说,商业健康保险密度相对于人身保险深度和总保险深度来说所占比例也比较低,2012 年分别占人身保险深度和总保险深度的 8.51%和 5.57%.这更加凸显了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弱势地位。
2.4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绩效。
2.4.1 赔付支出逐步增长,简单赔付率偏低。
2012 年,我国商业健康险赔付支出达到了 298 亿元,比 2011 年减少了 61 亿元,同比下降了 20.47%,2005-2011 年这六年间赔付支出整体上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随着保费的增加而有了相应的增加,商业健康保险的赔付支出和保费收入的增长趋势和幅度大致相同。除了 2011 年赔付率超过了 50%,其余年份的简单赔付率都只在 25%-45%之间,而国外发达国家的简单赔付率一般都在 50%-60%之间,简单赔付率过低严重影响了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性。
以简单赔付率比较低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综合费用率却普遍较高,综合费用率包括销售佣金、人力资源成本、运营成本、税收等费用。在我国,综合费用率接近占到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的 50%,销售佣金占了其中的 25%-35%,而在国外商业健康保险发达的国家,例如德国,综合费用率只占商业健康险保费的 10%左右。高比例的综合费用率极大的减弱了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压缩了提高简单赔付率的空间。
2.4.2 财险和寿险经营主体保费均有增长,市场集中度高。
2011 年我国经营短期商业健康保险的财险公司的业绩整体上比 2010 年有了显着的增长,2011 年财险公司的健康险保费达到了 53.79 亿元,而 2010 年财险公司的健康险保费为 44.99 亿元,同比增加了 8.8 亿元,增幅为 19.56%,短期商业健康险总保费占财险公司的总保费的比重也由 2010 年的 1.25%增长到了 1.26%.具体来说,在以下 38 家财险公司当中(详见表 1-3),健康险保费保持增长的公司有 30 家,只有 8家的商业健康险保费比 2010 年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从占总保费的比例来看,2011年有 23 家财险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占公司总保费比重比 2010 年有了增长,有 14家财险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占公司总保费比重有了下降,有 1 家财险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从整体来看,商业健康保险的增长速度相比其他险种来说还是快一点,商业健康保险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从市场集中度来看,2011 年我国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财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比较高,排名前五名的财险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总保费收入为 47.97 亿元,占到了财险公司商业健康险总保费的 89.17%,排名前十名的财险公司的总保费收入为 51.10 亿元,占到了财险公司商业健康险总保费的 95%.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市场分布整体上不均衡,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垄断,但是这种垄断不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垄断,没有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导致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还很不成熟。
2011 年,我国寿险公司的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了 617.91 亿元,占寿险公司总保费的 6.62%,占商业健康险总保费的 89.29%,寿险公司的商业健康险保费占了总商业健康保险保费的绝大部分,现阶段寿险公司仍然是销售商业健康险的主体,但是在寿险公司中,商业健康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却非常低,商业健康险产品的地位在寿险公司中比较低,很多寿险公司把商业健康险当做其寿险产品的附加产品来销售,这极大的扭曲了商业健康保险正常的销售渠道,非常不利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不成熟的表现。在一个成熟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中,基本上是由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销售健康险,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有着独特的技术优势、人力优势、管理优势。
从市场集中度来看,商业健康险保费排名前五位的寿险公司分别是平安人寿、国寿股份、太保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这五家保险公司的商业健康险保费总计433.44 亿元,占寿险公司商业健康保险保费的 70.14%,排名前十名的寿险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总计 515.22 亿元,占到寿险公司总商业健康保险保费的 83.38%,大量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集中在少数几家寿险公司,与财险公司中的健康险业务一样,垄断程度比较严重,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不利于整个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2.4.3 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保费波动较大,人保健康一枝独秀。
截止 2012 年,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有人保健康、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和谐健康四家。从数量上看,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比较大。2012 年,这四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 52.28 亿元,占总商业健康保险保费的 6.06%.其中人保健康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占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健康险总保费的 89.32%,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和谐健康三家加起来的比例才占到 10.68%,这三家的业务规模还非常小。在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领域,人保健康一家独大,占有统治性的地位。从整个专业健康保险市场来看,专业健康保险市场份额还特别小,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而且业务的波动性比较大,不稳定的因素还比较多,专业化经营水平和规模还很不够。
2.5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管。
在现阶段,保险业的直接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设立了保监局对各省的保险业务进行监管。保监会的重要职责就是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①。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例如《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等。
近年来,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保监会遵循“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方针,出台了多个监管细则。在调整结构方面,保监会联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落实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及《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集团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规范保险服务方面,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寿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在监管方式上,保监会通常采用公开信息披露、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以及约见谈话等方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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