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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51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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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们从保险标的和对企业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对信用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进行分析:

  1.保险的标的和承保风险不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是产品由于设计、制造、开发、使用说明上的缺陷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产品责任保险要对这种损失进行赔付。产品责任风险是我国的企业面对的一个重要风险。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企业债务人的信用,信用保险承保内容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两大类。

  政治风险是指在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债务人由于所在国发生战争、政变等政治事件,造成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风险。其中包括:债务人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债务人所在国发生贸易禁止、管制或撤销进口许可证;债务人所在国颁布延期付款令;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战争、暴动等政治事件或发生出口方或债务人无法预料的非法事件等①。

  商业风险即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包括:债务人宣告破产;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停止合同或拒收货品等。商业风险不同于政治风险,其在信用保险中发生的概率较大,也是企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重视的风险。

  2.对企业影响不同。对于企业来说,产品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障体系。信用保险是对企业应收账款的一重保障;产品责任保险是企业的产品责任的一个保护。我国的信用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功能,而产品责任保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两种保险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对我国的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②。

  2.3 我国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常用险种-综合责任保险。

  2.3.1 综合责任保险性质分析。

  综合责任保险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常用的一种产品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是一种复合的产品责任保险,其承包范围是综合产品责任风险。由于出口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产品责任法律环境,需要一个全面的产品责任保单对其进行承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出现满足了出口企业对于产品责任保险的需求。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产品责任的各个方面,包括由于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财务损失等。

  综合责任保险中的伤害除了身体上的伤害之外,还有人身权利的侵害,由于以下的一项或者多项造成的伤害也在赔偿范围内:1.非法逮捕、拘留或监禁;2.恶意控告;3.非法进入他人占有的房间、住所或房屋,或将他人驱逐出其所有的房屋、住所或房屋;4.言论或者其他出版物诽谤个人或组织,诋毁其商品、产品或服务;或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言论或出版物。

  财产损失指:1.对有形财务的物质损害,包括所引起的改财务不能使用;2.未受到实质损坏之有形财务的不能使用。

  保单中规定被保险公司有一下权利义务要求改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本公司对损害的赔付金额以保单中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

  2.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或就意外事故进行调查,解决求偿或者诉讼。

  3.当赔付金额以及达到承包范围应该偿付的金额的时候,保险公司的抗辩权利或者义务终止。

  保险人所造成的人生或者财产损失的最早赔偿是在保险期限内提出而且是向被保险人提出,不符赔偿责任。

  1.个人或组织对损害索赔提出,以被保险人或公司最早收到的记录为准。

  2.对同一个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提出的所有赔偿,以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最早索赔要求为准。

  3.同一意外事故所导致财产损失造成同一个人或组织索赔时,以被保险人提出的较早的记录为准。

  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保单的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个人权利侵害或广告侵害,依法因由被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综合责任保险,我们要清楚被保险人是谁,被保险人包括个人、合伙人或者合资的企业。个人作为被保险人则其配偶也会被视为被保险人,但是被保险的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营业活动;合伙或合资企业,除了投保人之外,成员、合伙人以及他的配偶均为被保险人,投保范围仅限于投保人的营业活动。投保人投保后,其所有的雇员也被视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雇佣范围内的员工。任何充当被保险人的房地产管理经理的个人、组织都不能被视为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任何临时保管被保险人财务的个人或组织,或法定代表人都视为被保险人。

  2.3.2 综合责任保险保单分析。

  综合责任保单按照形式分为 ISO 保单和非 ISO 保单。其中 ISO 保单由保险服务公司( Insurance Service Office, ISO)出具的保单。自 1971 年起保险服务公司就为世界主要保险公司提供统计、精算、承保信息等服务。2004 年 3 月,保险服务公司开始对标准的综合责任保险保单进行修改,并于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1. 关于保单区别。ISO 综合责任保单与国内通常使用的产品责任保险单的区别在于:ISO 保单是一份“抗辩保单”,而国内通常使用的产品责任保单是“赔偿保单”.在 ISO 保单的“承保范围”中明确指出“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遇到的损失赔偿的任何诉讼进行抗辩。”而一般产品责任保单在“责任范围”规定,仅在产品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抗辩责任比赔偿责任范围更宽:1.保险人必须进行抗辩,即使被保险人最终无需负赔偿责任;2.只要有诉讼,保险人就必须进行抗辩,即使最终损失事实不属于保单责任。ISO 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如此宽的抗辩责任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索赔进行及时的抗辩①。如果保险人先与被保险人纠缠于案件是否属于保单保障范围,会白白浪费宝贵的抗辩时间。

  综上所述,在 ISO 保单中,无论是否是被保险人的责任,无论是否属于保单的保障范畴,该保单都将提供专业抗辩,帮助被保险人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一般产品责任保险仅提供事后的保障。原则上,被保险人需要自己抗辩,自己证明事件属于保险单责任范围后才可以获得赔偿,时间上的延误往往使被保险人限于被动之中。而许多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责任保险的保单是1995年经当时保险监督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产品责任保险单,属于赔偿保单。不利于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2. 关于条款报备。根据保监会 2005 年 11 月 10 日颁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三条更加规定“保险机构须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使用”①。 ISO综合责任保险保单获得保监会批准使用。

  3. 关于续保。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分为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事故发生制是以事故的发生为基础,所以通常被称为“长尾巴”保单,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保险费较高,而索赔发生制保单相对保险费用较低,但要求保险单的连续性,在同一家保险公司续保的前提下,才可以维持追溯期不变。所以在产品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一般倾向于选用综合责任保险的 ISO 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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