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和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产品责任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传统意义上的责任风险是指由疏忽、过失行为所致第三人的损害,而必须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负责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风险称为产品责任风险。产品责任保险就是以产品责任风险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产品责任风险相对其他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
1. 产品责任风险的赔付具有不确定性。产品责任风险的损害保罗万象,涉及面广,包括财务损失、人生伤害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其中人生伤害也包括由此产生的精神伤害等。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失难以量化,各国法律对于产品责任风险的定义的不同,都增加了产品责任的风险。
2. 产品责任风险的地位日益凸显。从产品责任事件的发生和索赔情况可以看出,产品责任风险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美国 2010 年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失占 GDP 的比重高达到了 1.6%,且其后连续四年上涨①。
产品责任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产品责任保险牵动着社会每个人的利益。从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保费的增长速度来看,产品责任保险将会成为未来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我国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从《保险法》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责任保险并不是为狭隘的群体利益服务。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包括货币赔偿、实物赔偿等。产品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1.2 研究意义。
首先,产品责任保险有利于企业转移风险,避免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产品责任事故而造成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保障企业生产活动的稳定性。
其次,产品责任保险不仅有利于消费者及时得到伤害赔偿,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当产品事故发生后,不少企业常常由于现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造成受害消费者不能得到及时得到赔偿。产品责任保险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再次,产品责任保险的构建有利于减少政府参与产品责任风险事故善后的时间、人力和财力,避免出现企业出事后由“纳税人埋单”这一现象,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行政效率。
最后,产品责任保险尤其是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满足了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出口产品。在现行的产品责任制度下,许多欧美企业对于进口产品强制要求必须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建立出口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不仅能促进产品出口,还可以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因此,研究大力发展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建立健全产品责任保险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同时对保障我国新时期社会稳定、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产品责任保险在世界上已经有了 80 多年的历史。目前在美国、欧洲、日本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广泛开展。DANZON P M①(2002)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起源进行了研究。
19 世纪以来,先后完成工业革命的欧美国家先后出现了工业损害等问题。工业生产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社会制造了比以往更多的大规模的危害。特别是严重的人生伤亡事故也增加了,立法者和法院应当为受害者提供变革中的侵权法规所要求的赔偿。一方面损害其数量正在逐步增加;另一方面则存在造成损害的新的活动。这就要求法律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社会现实促使许多国家不得不进行民事责任法的修改。责任保险正是顺应了工业革命后分散赔偿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Shavell S②(1987)认为早期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只是承保一些与人的身体健康有直接关系的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上带有危险的产品不断问世,使得产品责任保险承包范围逐渐扩大到各种工业产品。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R EAnderson③(2005)指出,20 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消费者保护运动在各国广泛开展,促进了消费者群体势力的扩张,这也意味着与之相对应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有更大的风险,20 世纪 70年代,随着发达国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索赔意识的增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把产品责任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应运而生,成为责任保险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Harrington1(1988)研究指出,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投保产品,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小到螺丝钉,大到汽车,都在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障范畴。
1.2.2 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的责任保险开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的公众安全责任保险。但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而停办。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1980 年开始恢复保险业。虽然对于责任保险的研究也随之开展,但起步较晚。
首先,关于责任保险的性质,陈飞②(2006)认为产品责任保险是投保人规避产品责任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的一项重要风险投资。不同于传统的财产保险中的风险,产品责任保险中承保的风险是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即产品责任。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是为了转嫁产品责任风险给保险人,以此来保障自己的生产。产品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投保人对第三者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所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梁彗星③(2009)将产品责任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进行比较,指出产品责任保险在赔偿方式上与一般财产保险有所区别,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许多欧美发达国家在产品责任保险法规中规定了受害的第三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政府对受害人的权益的重视,有利于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由于投保风险的特殊性,使得其在风险控制、保单选择等诸多方面有自身特点。关于产品责任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罗向明④(2010)提出在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会在保单中明文规定。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伤害难以短时间内发现,会造成产品责任保险会出现“长尾巴”现象。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出现,产品责任保险的保单又分为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以此来界定产品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单期限内。对于产品责任保险,虽然一些作者从性质和实务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缺乏较系统的研究。
1.3 创新之处与研究重点。
1.3.1 创新之处。
文章对产品责任保险重多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突出之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文章针对性地对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对比,探索完善产品责任保险的途径;另一方面,文章通过对产品责任保险保费和出口额之间关系的分析来说明产品责任保险与对外贸易以及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些方面研究的文献,作者尚未发现。
1.3.2 研究的重点。
本文研究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阐述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分析其与其他财产保险的不同。第二,选取合适的角度研究欧盟与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第三,分析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对我国出口企业及其经济增长的影响。第四,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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