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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42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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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展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建议。

  6.1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建议。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工厂。出口企业如何在国外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中规避风险,值得我们思考。国外的产品责任制度和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产品责任的发展有重要的启示意义①。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规分散在《产品质量法》、《侵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这种立法模式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利于政府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保障经济快速增长。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现有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造成了产品责任判定上的混乱,不利于我国出口经济的发展。

  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规范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应建立一部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将产品责任从合同责任中独立出来,并在《产品责任法》中对缺陷、产品等做出明确定义,并明确严格责任制度,通过立法加强对我国消费者的保障②。

  6.1.1 明确产品的定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国法律中对“产品”的界定范围十分有限。在全球一体化的推动下,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产品越来越多,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的定义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

  欧美发达国家在定义“产品”时,将水、电、天然气、软件等无形工业产品都定义为产品。这对于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我国在界定“产品”时,可以把一些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工业品、初级农业品如血液、水、电、天然气等加入其中。这个做法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增强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时的安全感③。

  6.1.2 确立严格责任原则。

  欧洲、美国在产品责任认定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笔者建议我国在产品责任的认定中也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④。

  首先,严格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重视产品质量问题,积极减少不合格产品和缺陷产品投放市场。这些都有利于我国建设和谐、稳定的市场体系。

  其次,严格责任制度有利用保障社会的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趋势下,消费者无法获得企业生产的信息,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消费无法找到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严格责任制度可以减少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减少政府在产品责任方面的投入。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立法者应当注重生产者的权益的保障。防止出现产品责任方面的恶性案件。

  6.1.3 明确产品责任的赔偿额度。

  我国许多法律中都有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对精神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很难确定精神赔偿的金额。

  产品责任的实质是侵权责任,精神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产品责任案件中,精神损失造成的赔偿金额是无法判断的。不同的法官在判断同一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我国应在产品责任法规中对精神损失的数额进行界定,使精神损失的赔偿界定在一个合理范畴①。

  同时应当明确我国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其中对生产厂商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不是很明确。

  笔者认为,应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与厂商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挂钩,这样才会对生产者产生威慑力②。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产品责任风险会成为我国企业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我们应该加快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产品责任制度,让产品责任有法可依。同时政府应当重视发展产品责任保险,为保险公司、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政策支持。

  6.2 我国保险业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的内资保险公司如人保、平安等都不具有完备产品责任保险险种,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体系尚未成型③。出口企业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时,一般倾向于购买美亚、苏黎世等外资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保险。许多中资保险公司因为产品责任保险的保费难以界定、赔付多以及产品责任的“长尾巴”效应而对产品责任保险敬而远之。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此相对应的责任保险尤其是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却与世贸组织中的其他国家仍然有非常大的差异,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的比重相对较低。

  由表5-1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的比重与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国之间有很大区别,欧盟成员国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其产品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保险的比例约在2%-4%,英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的比重高达6.38%,美国这一比重也在3%左右。相比之下,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中的比重过低。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时间短,内在动力不足。加之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不健全又进一步拉大这一差距①。

  可以预见,未来十年产品责任保险将是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发展产品责任保险对于各个保险公司,尤其是中资保险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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