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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51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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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2.1 产品责任保险的概述。

  2.1.1 产品责任的概述。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①。

  在我国,产品责任的认定必须存在以下三个因素: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规定指出产品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我国的产品责任是建立在合同责任的基础上②。

  2.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产品责任一般被认为是侵权责任,伤害是侵权责任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只有发生了伤害,消费者才能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起诉。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条款中,没有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一个具体的界定。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赔付范围仅限于产品价值内的赔付。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

  3.产品的缺陷与消费者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必须由产品的缺陷所引起,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进行产品责任的诉讼时,必须证明自身由于使用了具有缺陷的该产品,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消费者的伤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③。

  2.1.2 产品责任保险的概述。

  责任保险是指以投保人的法律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适用于《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的规定。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对象是针对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为产品缺陷引起的事故,导致消费者或其他人遭受的损失,其涵盖了产品的制造、销售和修理的各个环节。在责任保险领域,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出口商品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

  产品责任保险起源于欧洲,1890 年,英国出现了主要承保面粉质量的责任保险,这被认为是产品责任保险的起源。产品责任保险距今已经有近一百多年的历史了①。

  通过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产品责任保险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利用产品责任保险转移产品责任风险,保障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也可以利用产品责任保险得到及时赔偿,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品责任风险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发展产品责任保险对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 产品责任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的区别。

  2.2.1 产品责任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产品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但是其与一般财产保险又有许多不同。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之区别主要体现在赔偿责任和保险价值这两个方面:一方面,产品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责任;一般财产保险是为了弥补由于保险事故对保险人造成的损害②。另一方面,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期限内的赔偿责任,而一般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对投保产品损害的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不适用于一般财产保险的规定,《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财产保险中, 双方可以事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如一辆车的实际购买价为二十万元, 其保险价值即可在投保时确定为二十万元,此时为足额投保, 也可以按照十六万元或更少投保, 这为不足额投保。不足额投保中,存在比例赔付的问题。如果投保车辆发生了全损, 在不考虑折旧情况下的偿金额为十六万元。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付是否也依照这一标准呢? 答案是否定的。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无法事先确定价值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亦无法事先确定。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在事先加以确定③。赔偿金额在责任保险限额以内,则可以全额赔付。如果,发生赔付的金额超过责任保险限额,则按照责任保险限额进行赔付。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是一个保险期限内的总的赔付价值,而一般财产保险的赔偿金额取决于该标的物的价值①。

  由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产品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其适用与《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的一般规定。但产品责任保险由于承保风险的特殊性,与一般财产保险又有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赔偿责任的不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赔付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2.2.2 产品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区别。

  《保险法》规定;“信用保险是以商品赊销和信用放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赔付的一种保险。”

  历史上,信用保险在欧洲最受青睐。全球信用保险的保费总额为四十二亿美元,其中约三十五亿美元是在欧洲。在过去的十年里,欧洲信用保费与经济同步增长,增幅达到千分之五。美国市场信用保险的覆盖率较低,但市场潜力很大。2011 年美国信用保险的保费达到五亿美元,占世界信用保险保费收入的百分之十二②。1997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亚洲各国意识到信用风险的重要性,各个国家开始建立国有的信用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业开始在亚洲起步③。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风险投资。

  在我国信用保险根据产品的流向不同分为国内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以国内买家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是国内信用保险,以国外买家的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信用保险为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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