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与寻租型诉讼现象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26 共2784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三、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与寻租型诉讼现象
  
  正是由于我国双倍工资制度存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完善,导致了双倍工资赔偿寻租性诉讼的大量产生,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使劳资矛盾有所加剧,双方不信任感增强。本章将重点讨论这种寻租性诉讼现象,以期找到问题的症结和解决办法。

  (一) 对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寻租型诉讼的具体分析
  
  1. 双倍工资赔偿寻租型诉讼产生的原因
  
  所谓寻租,是指一个人耗费时间和精力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在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中的寻租型诉讼主要是指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后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企图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双倍工资的利益。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会产生寻租型诉讼有如下几种原因:

  (1)诉讼成本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另外,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提起双倍工资赔偿的劳动者也不太在意时间成本,并且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也由 60 日缩减至 45 日。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者来说,其仲裁诉讼的成本是很低的。

  (2)诉讼收益大。对于这部分劳动者来说,双倍工资赔偿相当于干一份工作挣双份的钱,是一笔一次性就能得到的可观的收入。以 2013 年吉林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2846 元来计算举例的话,如果一个劳动者在入职 12 个月后仍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在一年后离职并提出双倍工资赔偿请求,那么他一次可以得到约 40000 元的赔偿,相对于诉讼成本而言,收益是大的。

  (3)胜诉几率高。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要高于用人单位的胜诉率。2012 年,全国共审结 643292 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用人单位胜诉 79187 件,占总数的 12.3%;劳动者胜诉 213453 件,占总数的 33.2%;双方部分胜诉及其他 350652 件,占总数的 54.5%;案外调解 212937 件,占总数的 33.1%.可见,在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之中,劳动者往往占有胜算上的优势。

  综合以上这三点,部分劳动者就打起了双倍工资赔偿的主意,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以获取赔偿。

  2. 双倍工资赔偿寻租型诉讼的类型
  
  (1)利用职务便利。部分劳动者担任与人事相关的工作,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了,但他可以将留在单位存档那份劳动合同拿走,然后向仲裁机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双倍工资。在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某企业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经理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极端案例。

  (2)利用企业管理不善的漏洞。部分劳动者故意去管理有漏洞的中小型企业工作,采取各种理由拖延或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往往因为管理上的不规范也不在意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反而觉得这样不用缴纳社会保险等也节省了费用。这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左右后,就起诉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如媒体曾报道的浙江宁波的“维权狂人”方某,“3 年以来,方某曾先后在 11 家企业工作过,打了 11 场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的劳动争议官司,大部分纠纷都是在他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不到 3 个月的时间内发生的,而且几乎都是用人单位败诉”.

  (3)找他人代签劳动合同。部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找借口称本人不能亲自到场,让其他同事或他人代签,自己却在一段时间后却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当用人单位拿出劳动合同时则称不是本人签字,本人也不知晓所谓劳动合同的存在,经过鉴定,签字确实不是劳动者本人所签,而用人单位又举不出其他证据来证明签字的人得到过授权和当时的情况,往往就只好赔给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用人单位集体签订劳动合同时,尤其是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集中统一为老员工补签劳动合同时,笔者就曾经代理过这类的案件。
  
  (二) 对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寻租型诉讼现象的评价
  
  1. 加深劳资双方的信任危机
  
  由于我国仍处于劳动力市场的初级阶段,劳资双方彼此的信任值比较低,法制意识比较淡薄且工资水平普遍不高,而打一份工、拿两份工资的这种制度,对一些利益至上的劳动者是极具诱惑力的。而用人单位在吃过一次这种亏之后或从其他渠道了解类似案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只是为了加强企业管理,而是为了规避双倍工资赔偿制度。

  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为了防止劳动者恶意提起诉讼,自行保管所有的劳动合同文本,而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从而避免劳动者以劳动合同为依据主张权利。也有部分用人单位既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用现金形式支付工资,用这种方式来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更加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对其他劳动者的影响
  
  (1)对正式员工的影响。对于那些进行寻租型诉讼劳动者的同事来说,同样一起工作,这些劳动者通过耍一些手段就能获得双倍的工资,是不公平的,也可能人为的造成不和谐。其他正式员工可能受其影响,在经济收益不佳、工作环境不满意时也走上双倍工资赔偿寻租型诉讼这条路,该种情况尤其是在现阶段跳槽普遍的大背景下容易形成小规模的影响力。

  (2)对非正式员工的影响。在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中败诉确实会倒逼用人单位更加强调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会认真思考企业中一些非正式的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因为如果和这些劳动者也统一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缴纳社会保险等。因此用人单位就会对这类劳动者进行甄别和筛选,满足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和录用条件的就入职工作,不满足录用条件的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对于这类以前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还会使劳动力市场上的灵活就业的形式受到抑制。

  3. 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
  
  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设立如前文分析,就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也是产生寻租型诉讼现象的重要原因。

  首先,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既不以用人单位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也不要求劳动者实际受到损失。创设该制度的目的虽然是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对劳动者利益的采取倾斜性保护,但有些与我国实际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相脱节。

  其次,双倍工资赔偿制度中的“打一份工挣双份工资”现象违反了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将所有劳动者都假想成了完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模范,没有考虑到部分不诚信者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则和用人单位的管理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虽然该制度的创设目的是好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规范劳动力市场,但还是可能引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抵触情绪,加深劳资双方的不信任感。

  关于如何解决由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带来的寻租型诉讼问题,本文将在下一章重点分析,以完善我国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律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