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引言
有权利即有救济。--罗马法谚
公益诉讼是一个恒久的命题,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近些年来才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自1996年以后,我国检察机关就利用法律监督机关这个特殊身份,先后开展各种公益诉讼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过由于我国的立法环境问题,对于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方面的规定,在立法上却一直未能有大的突破。通过学习与借鉴国外成熟的公益诉讼司法理论与实践活动,本文以检察机关幵展检察公益的视角对公益诉讼问题做出一些相应的探讨和研究。
第2章 公益诉讼的概述
2.1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
2.1.1公益诉讼的概念
社会公众历来十分关注公益诉讼问题,是一种关注很高的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是当前中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由于学者视野和角度不同,对于公益诉讼相关问题尚未能够达成一致性意见。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我们在通常的情况下认为是具体当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时,法律允许的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或整个社会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以此对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的一种司法诉讼行为。
2.1.2公益诉讼的特征
我们在经过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理解之后,可以发现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特点:
(1)公益诉讼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也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保护而诉讼。公益诉讼的最为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整个诉讼的程序、运行等所有机制都是仅仅围绕如何依法保护公共利益而设计的。所以,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就是对公益进行着重保护,在这个角度而言,那些凡是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均属于公益诉讼活动的可诉讼对象范围之内,并且法院也应该着重屯査对公共利益造成主要侵害的行为,对以私益侵害为主的行为或者纯粹侵害私益的行为不在公益诉讼审查的范围。这是因为,私益诉讼仅仅只能保护侵害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不能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开展屯查。
(2)公益诉讼中的厉害关系并不是特定的,其厉害关系具有广泛性、不特定性。在以往的传统诉讼案件当中,人们通过诉讼渠道要维护的通常是法定的合法权益受到的非法侵害,并且传统诉讼案件的起诉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已经由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但是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侵害的并不是具体的私益,而是公共利益,违法行为侵害的公共利益虽然能够对公民造成直接的不利影响或者潜在的不利影响,但是并未对普通民众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在具体的公益诉讼案件当中,极少数的公益诉讼个案中对于公民的具体权益造成了侵害,但是在受到直接侵害的公民不愿意、不方便或者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其他的一般民众处于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的目的可能提起公益诉讼。
(3)对其他一般诉讼而言,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特殊性。在通常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具有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但是在公益诉讼当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并不具有直接的侵权和被侵权的关系,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是和被告人的侵害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益诉讼当事人并不受到“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限制。
(4)公益诉讼和一般诉讼的要求产生具体损害结果不同,不一定要求产生具体的损害结果。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要求已经产生现实的危害。但是在公益诉讼中却和一般民事诉讼的要求不同,即便是在没有产生相应违法行为的侵害后果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给国家、组织或者他人造成了损失,均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并且做出裁判,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不受违法侵害,社会秩序不受违法破坏。
(5)诉讼请求的内容的复杂性,即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由于社会发展使得经济关系円益复杂,单一的民事、行政法律调整不足以全面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社会纠纷。在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中,涉及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2.1.3公益诉讼的功能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现代的公共利益的保护方式,其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之内具有自身的特别功能作用,公益诉讼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通过公益诉讼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民主和法治的精神。民主和法治是我国当前推进各项事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民主法治精神的最为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在国家法律准许的范围之内能够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从而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司法民主状态下,人民更多地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中,有利于去除司法神秘面纱。在目前司法体制的设计下,即便受到侵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仅仅是社会公众当中的一小部分。在这样的状况下,即便所提起的公益诉讼能够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败诉,但是最后能够获得的保护仍然是十分有限的,甚至在某些时候可能导致投入大于收获、得不偿失。为此,如果准许每一名公民均能够提出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就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方面来看,目前我国许多专业的法律人员和学者专家也更为主动地投入到公益诉讼的实践过程中,以此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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