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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出租车许可执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26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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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加强许可执法

  一、强化许可执法保障建设

  (一)造就一支高素质许可人员队伍

  任何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终究要体现在制度的最后执行环节,而执行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人员的问题,古语言“万事人为本”,有了完善的出租汽车统一许可制度及相应的法制建设,还必须有一支优秀的执法队伍去执行、实施,否则再好的制度和法律也发挥不了其作用。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涉及的主体范围相对有限,但许可过程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又过于复杂,且出租汽车行政许可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又有较明显的封闭性,既具有技术简单的特点,又有利益复杂的因素。出租汽车许可经办人员在具体实施许可时,又享有适度的许可裁量权,而参与许可的各方人员范围相对有限,容易形成利益输送和权利寻租。因此出租汽车行政许可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熟练的出租汽车业务和法律知识,同时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当然目前我国出租汽车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还是相对较高的,但也有些城市和地区的许可人员队伍素质有待加强,否则将无法适应未来统一出租汽车许可制度及相应监管的要求。提高出租汽车行政许可人员素质就必须加强对出租汽车许可人员的业务、法律、思想政治和道德等全方位的培训教育,使其素质和服务意识能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以适应出租汽车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过程的监察

  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过程监察的本质是对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许可的监督、督促、考察和检举的行为总称,其目的是为保证管理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廉洁高效地履相关许可和管理职责,实际上也是依法行政的问题。加强对许可过程的监察,一是上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发挥行政系统中专司监察职能机关的作用,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在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过程监察时,首先是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出租汽车许可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其次是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许可行为进行调查。三是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如何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能的建议。四是对在许可过程中的违反政纪行为予以行政处分。当然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过程的监察中也应发挥新闻媒体、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各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许可和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进而提高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水平,实现改善许可管理,提高许可效能。

  二、加强执法

  (一)加强许可实施环节的执法

  加强出租汽车行政许可环节的执法要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许可事项办理限制,简化许可手续,方便和切实维护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就是建设服务性政府,因此在出租汽车许可方面除了建立统一合理的许可制度外,在执行方面就要求简化许可事项手续,提高效率,压缩办理时限,重要的是要在显着的位置以及方便相对人查询的方式及时公布有关许可事项的办理机构职能、办事原则和许可规则、时限、程序、地点和资料要求。这样明确和细化的责任和办事要求既能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清白,也能让许可相对人明白,使其能通过最快捷的方式和手段获取相关信息,既减少相对人的负担,又能提高许可机构效率。

  出租汽车行政许可环节是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的重要节点,是整个许可制度实现的重要步骤,但他的运行也不是孤立的,而是整个国家法制环境和法制体系中的一环。因此加强出租汽车许可的执法与改善和净化整个执法这个大环境相关,对许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要依靠出租汽车许可设立、实施和救济各个制度效用的共同发挥。因此,要确保出租汽车许可环节的执法的高效公平运行,必须将其置于整个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的大环境之中,依赖其公平和有效的运行。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监管

  获得出租汽车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是其申请许可的目的,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出租汽车被许可人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情况的材料和日常行为,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对被许可人从事出租汽车许可事项的监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一是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的许可条件是否仍然具备。对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许可事项条件的审核是静态的审查,反映的是申请时的状态,在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经营者对有关许可条件需要持续的投入、维护和管理才能确保有关条件的符合,因此,对许可条件是否仍然具备的核查,是实施有关许可事项监管的必然要求。二是监督检查被许可人遵守有关许可协议的约定事项及法定义务的履行状况,实现对被许可实施许可项目的动态监管,确保涉及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政府对出租汽车这一公共服务提供及质量保障的承诺。三是通过对被许可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监督,实现对出租汽车许可项目设定的评估,以确定该许可事项设定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许可项目的实施是否到达预期效果,进而为完善许可项目提供建议等。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实施对被许可人从出租汽车经营的监管时,应将相关检查过程情况和结果记录成案,签字归档,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将检查情况主动公开并允许公开查阅。

  (三)对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保证出租汽车行政许可事项得以顺利有效实行的法制保障,行政许可的一般理论就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对禁止的例外即为许可。因此在对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首先是要确保对未获得许可的擅自经营行为实施处罚,这是维护行政许可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主要涉及的是非法经营方面的罪名,其一般有涉及非法经营的数额较大、多次或者影响恶劣等情节方面的要求。其次是对出租汽车被许可人未按照许可法等有关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实施处罚。如要求被许可人在提供出租汽车服务时必须遵守普遍的、连续服务义务,如果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歇业、或者在营运服务过程中拒绝载客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再次是出租汽车被许可人在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实施处罚,目的是确保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规范经营是出租汽车相关法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在有关条文中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为自然需要依法予以处罚。另一方面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与出租汽车被许可人就许可事项的在有关许可协议中明确的约定义务,未得到被许可人的遵守时,也应对依法予以处罚或按照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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