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本文在探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问题时,首先分析了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并指出了现行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中央独揽重要事项的立法权,给地方治理造成了现实困难。第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规范存在许多含糊不清之处。第三、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能抵触,但哪些情形构成抵触,并没有明确的定论。第四、虽然现行制度框架中设立了严密的立法审查和监督机制,但诸如批准、备案、改变和撤销制度都未能落实并发挥作用。
接下来,本文研究了各国对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并分析了它们的立法权限划分特点。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第一、中央应该允许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某些重要事项的规制中来。第二、为解决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议将地方的立法事权以开放式列举的形式加以明确,同时重新表述中央专属立法事项,把笼统的范围细化成具体的事务。第三,考虑到有权机关的精力有限,无法有效行使法律审查权,有必要建立协助有权机关完成立法审查工作的机构。这样的机构独立于人大,对人大负责。成员由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推荐并选举,但其结论仅供有权机关参考。第四、转变对地方立法对上位法"抵触"的标准的理解,并在协助立法审查的机构内,建立专门处理疑似"抵触"的地方立法的机构。
另外,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完善若要推动和落实,立法民主化和立法专业化是必须的。因此,本文也阐述了对加强立法机关职业化和推动公众参与立法的建议。同时,本文亦指出,在地方层面上,群众权利诉求及其引发的制度回应将成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均衡化、合理化发展的重要动力,而社会力量和政府部门对权利诉求的扶持在这个过程中十分关键。
然而,受制于篇幅以及作者的学术水平,本文关于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论述仅仅是粗浅的。这个问题本身就十分精深,西方各国的立法权纵向配置是经过多年的发展才到达如今较为稳定和成熟的阶段的,时至今日还在不断根据本国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我国则仍处在央地立法权限的探索阶段。建国以来国家已经经历过中央高度立法集权和过度放权等立法关系严重不均衡的阶段,仅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向地方下放立法权的趋势才日益明显,而只不过是十余年前,规范我国各立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立法法》才得以制定颁布。几代国内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他们关于未来制度的设想仍然较为抽象,且甚少涉及制度改良的驱动力问题,证明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更充分的研究应该是从央地立法权限划分为中心,横向延伸至央地的所有互动的。
正如人身体各部分的健康息息相关,鼻塞可以引起昏沉和头疼等症状一样,央地立法关系也受到央地关系的其他方面的影响。央地财政关系便是其一。美国联邦政府就曾经要求各州将能合法饮酒的年龄下限上调至 21 岁,换取联邦对各州建设高速公路的资金支持。联邦的拨款在推动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我国来说,中央在行政、人事、司法等多个方面对地方的控制和监督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若要得出更有说服力的结论,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央地互动的各个方面。
但可以肯定的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必然具备以下特征:在保有一定的中央专属立法事项的前提下,扩大中央与地方并行立法权的事项范围。在共同立法事项上,中央的角色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可以通过具体的中央立法实现在该事项的优占,亦可以就该事项规定原则和标准,由地方进行具体的实施。地方立法权限虽然并不一定包含专属事项,但其范围应该明确。同时,更多的立法技术专业人士和各领域的专家将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而公众在立法工作中也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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