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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制度的现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7 共49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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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村民议事制度的现状分析--以合肥市肥西县农村地区为例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发展,村民法制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自治的热情日益高涨,出现了新的形势,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也存在个别问题。根据走访合肥市肥西县几个农村,对该县农村村民议事制度的现状进行如下分析:

  改革幵放以来,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明显增强,参与的有效性也大大提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有了很大的进步,公民政治参与也呈现多样化。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还处于初始阶段,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为社会性问题参与较多,高层次参与较少;动员性参与较多,自主性参与较少;制度性参与较少,非制度性参与较多;手段性参与较多,目的性参与较少;参与渠道单一、不畅等。在村民议事制度上,主要是村民会议制度的落实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在其他议事制度上同样多多少少存在问题,肥西县也不例外。

  (―)村民议事制度现状调查

  在会议制度方面,主要分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但是从实际的调查来看,这些村民议事制度在形式上构建了较好的制度体系,但是实际效果上却难以达到预期值。从总体上看,这三种主要的会议形式显然都存在各自的实际操作上的问题,这也是导致目前合肥市肥西县农村地区议事制度难以产生实际效果的主要原因。

  1.村民会议制度日益形式化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组织,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需要较多村民参加,但是在安徽却遇到了不少问题,实践上只有少部分村召幵会议行使权利。

  现在的村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置的,规模大、人口多。以肥西县为例,一般的行政村大概管辖人口为一千至三千,部分村的人口可能会达到八九千,有的甚至在万人以上。人口过多,且居住较为分散,很难集中村民开会,即使集中幵会也不便议事,使得议事流于形式。另外,在村里的村民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很强,农民的忙闲程度不均,包产到户以后村民都是自由安排自己的生产活动,从整个村来说,人们的劳动时间是由自己安排的,并不是固定和统一的;随着农村实行分户经营,促进了农民的分工分业,使得在外务工或经商的村民越来越多,更加难以召集开村民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权责不明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但在调查中发现,合肥市肥西县部分农村的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委会成员、党员、各村民小组组长和群众代表,造成了党政不分的局面。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决策的权力机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若有需要,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本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在实践中,肥西县很多农村很少召开村民会议,只有村委会换届的时候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基本上替代了村民会议。由于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在存在条件要求、组成人员范围和法定职责权限都不同,因此这种替代是不合理的。同时,很多农村忽视了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环节,往往造成在实际工作一中村民代表会议是“职权不明,责任不清”,在处理涉及多数村民利益和讨论村务问题时,常出现村民代表“找不到位,说不上话,使不上劲”的遮她局面,致使村民代表会议形同虚设,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同时,许多村委会也因为村民会议未履行“授权”程序,造成了村委会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工作难于开展的被动局面。

  另外,调查中发现某些村在决定中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时,直接挨家挨户找村民签字,凭部分村民的签字同意材料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应该予以纠正。

  3.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方式不合法

  村民小组会议能够高效率解决小组内的相应事务,给村务活动带来很大的灵活性。?但是,合肥市肥西县部分农村的村小组在决定事项时,没有按照《村组法》参力口和同意人数的要求,这一现象需要尽快解决。

  综上所述,合肥市肥西县农村在落实会议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在一些细节方面,一些农村存在以下问题:不能定期开会,有重大事项要商议时才组织开会;多数村开会集中在村委会,少数村没有固定的开会场所;通知开会一般釆用上门通知,很少用广播或电话等快捷方式通知;开会时村民只听不说,参与度不高,等等。

  4.村民党员议事会制度功能不健全

  2007年以来,安徽省试行农村党员议事会制度,即“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推选出来的农村党员代表按照有关议事规则、程序和要求,参与党内事务决策、管理和监督。”②从调查情况来看,党员一般都属于农民中思想觉悟较高、政治素质较好、知识水平较高的群体,这部分群体在村民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号召力,其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议事能力。但是,实践中的党员议事会在议事范围上仍然局限在党务本身,较少涉及农村建设的基本事务。究其原因,无法可循显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从乡村治理的本质出发,村民议事就是要通过群众基础好、威信力高、有政治素养的一批村民代表进行,这就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农村中,党员议事会将可以发挥非常好的议事效果。所以,如何充分发挥党员议事会制度在基层村民议事制度中的作用将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时代议题。

  从总体上看,现存的村民议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的生活,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村中出现人员流动等各种新的情况,这需要人们即使根据变化的现实完善现有的议事制度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需要和物质文化需要。现存的制度不足以满足这种需要时,就需要对其进行分析与完善。针对以上所述的S巴西县农村中现有的村民议事制度存在的各方面问题,笔者将从原因分析和对策构想两个方面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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