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为更准确地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结构和运行特征,本章基于复杂性系统理论从系统的视角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结构功能特征和运作机理进行深刻理论解析,描绘更完善和更符合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架构。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内涵和结构
按照系统的界定内涵及结构特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定义,本节首先界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结构特征。
2.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内涵
系统科学包括极为广泛的研究领域,自诞生以来,系统科学广泛应用于经济、政治、军事、外交、文化、生态、经济管理等部门。不同领域和学科的研究学者基于系统的思想,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出发,提出了诸如:“生态系统”、“物理系统”、“信息系统”、“文化系统”、“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等一系列系统概念。这些系统概念的研究各有侧重,但是归纳起来,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一个系统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系统是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二是系统由若干部分构成;三是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
简言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切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行为或规章制度的统称。根据上述系统的三个构成要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定义,本研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内涵做如下界定:
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是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其功能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内部功能是通过系统的内部运作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外部功能是通过与外部环境的密切联系,确保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化和农产品价值的顺利实现。
其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由若干部分和要素构成,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从是否具有生命性的角度,这些部分和要素可以分为主体子系统和流动要素子系统,其中主体子系统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人的因素,从功能类型来看包括供应商、物流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调控者等;流动要素子系统是指维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各种物质流、能量流与信息流,包括信息和技术等。从功能实现的角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可以看成是由农产品价值创造子系统和农产品安全实现子系统两个方面构成,其中农产品价值创造子系统由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或农产品服务提供过程所涵盖的一切要素构成,主要功能是确保农产品价值的实现;农产品安全实现子系统则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
再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即主体子系统需要流动要素子系统的支持才能实现主体的能动性,价值创造子系统若没有价值实现子系统的配合就会毫无意义。
综上所述,一个合理的表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是由供应商、物流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调控者等组成的主体子系统和由物质流、信息流、能量流等组成的流动子系统构成的社会经济系统,各子系统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共同实现农产品价值创造、实现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功能。
2.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结构
为了更好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进行研究,我们需要划分出所研究系统的子系统构成,并确定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联程度。按照系统科学分析框架和复杂适应理论对复杂适应系统相关功能的分析,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内涵及特征,我们从功能角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结构分析框架确定为主体子系统、流动要素子系统和系统的外部环境三部分(如图 2-1 所示)。其中,主体子系统包括供应商、物流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调控者等;流动要素子系统包括物质流、信息流、能量流等;系统的外部环境包括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产业集群环境等。
1.主体子系统
具体而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主体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供应商。主要指农产品生产商和加工商。其中农产品供应商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和种养基地等。近年来,从“瘦肉精风波”到“苏丹红事件”,从“毒土豆”到“禽流感”,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农药、化肥、抗生素, 加工过程中的滥用添加剂、过度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包装物,都凸显了农产品供应商的重要源头作用。
物流企业。就是以农业产出物为对象,从事农产品运输(含运输代理、农产品快递)和农产品仓储经营等物流环节,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配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 做到农产品保值增值,最终送到消费者手中。
销售企业。一般可以农产品产地批发商、农产品销地批发商、专业批发商、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也可以按农产品批发环节关系,分为一级批发商、二级批发商和三级批发商。
农产品批发商的主要职能是促进农产品集散,形成农产品价格,把关农产品质量,保障城市农产品供应,引导农作物生产。农产品零售商是指将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是相对于生产者和批发商而言的,处于农产品流通的最终环节。在我国,农产品零售商主要包括超市和农贸市场,在农产品分销途径中具有重要作用。
消费者。消费者指的是以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农产品和接受农产品信息等服务的社会成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中的其它上述主体应自觉维护与消费者的和谐关系,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提供安全高质的农产品,注重与顾客关系的可持续性发展。
调控者。主要指各类监管机构。调控者存在的意义在于调控而非生产,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关注现阶段农户、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各自的利益诉求,及时主动调控农产品资源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和企业的成长、准入与退出。高效率的监管需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系统各参与主体的整体意识,建立统一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构建兼并、垂直、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构架,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良性延缓发展掌舵护航。
2.流动要素子系统
物质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中,物质循环一是表现为资金流。货币及物化的资金原料从外界环境进入系统,然后以农产品(或农副产品)为媒介,经由生产者、物流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所组成的农产品供应链依次转化,从资金原料到各种系统主体可以利用的资金或产品,到安全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消费,构成一个流动的资金网。二是表现为人员流,具体表现为系统内各主体组织的员工、管理人员因招聘、离职、解雇等原因使员工结构或数量发生变化,导致员工知识水平、管理能力、顾客价值创造能力、学习能力等发生变化。
能量流。能量流既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从外部环境获取所需的能量,也表现为系统有效地运作时向外界环境释放的能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中,推动物质流的动力是信用。没有信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就无法实现有效运转。但与自然生态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内信用的来源不存在“太阳中心”,而是分散的。除了信用外,另一能量源泉是法制法规。只有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等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安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性发展既要求拥有完善且适宜的规范农产品供应链各个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要求实行严格的执法和监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国为规范农产品市场,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发展,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商标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各个主体的操作流程、引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促进了政府监管,为安全农产品的有效传递提供了保障。
信息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运作过程中充满了信息的有效传递。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视角,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是指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所有信息的集合,是存在于农产品生产包括采购,生产,控制,反馈,运输,贮存,销售整个过程中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产地环境、种子,农业投入品,收获,加工以及与销售有关环节的政策信息、标准信息、技术信息、风险分析信息、控制以及反馈信息,销售市场信息等各级信息构成的一个有机综合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信息流包含了信息传递、信息甄别、信息追溯及信息服务的全过程,既包括系统从外界环境输入信息,也包括系统对外界环境的信息输出,具体表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外界发布各种系统信息,如向投资者、银行、债权人、消费者或资本市场等传递农产品、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制度等组合信息以获取市场信任、贷款或者其它融资。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特征
在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的内涵及结构之后,本节进一步运用复杂适应系统理论揭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特征,从而勾勒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的实际轮廓。接下来首先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复杂适应性,其次揭示系统动态平衡的要求和表现。
2.2.1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复杂适应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属于复杂适应系统的范畴,因而具有自适应性、混沌性、协同性等复杂适应性特征。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多层次性
就其整体而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就是一个有层次和结构的有机体。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也是经过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发展和演进过程的动态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演进充满着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各种形式和类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体内部和彼此之间日益形成了合理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一个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又相互作用、相互竞争的系统,由此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结构秩序。
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自适应性
“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各主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具有感知能力,自身有目的性、主动性和积极的“活性”。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各主体是有思想的,为了争取最大的生存和延续自身的利益,系统主体能够与环境及其他主体随机进行交互作用,可根据环境的变化和自身的意愿进行生产与经营策略的调整。对于给定的系统环境及环境的不确定变化,适应性主体自动调整自身状态以适应环境,以利用有利的资源和机会,避免有害的影响因素,或与其他系统主体进行合作或竞争,不断创造有效能、吸收“负熵”流、减少“正熵”流、在克服因“熵”的增加而导致混乱的同时,依靠“负熵”的导入来构建新的有序,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向更高层次演进。这种人与环境的自适应性决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与环境的自适应性。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虽然在规模和生产能力上差别较大,但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适应性,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及时调整自身的管理和生产经营策略,以减少企业“正熵”,提高效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作为一种具有能动性和主动性的智能体,在与环境及其他个体的交互流动中也有自己的方向和目标。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在受到外部环境影响的同时,也会对环境产生反作用。
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混沌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适应系统,各层次要素之间存在着广泛而紧密的非线性联系,构成一个整体的价值创造网络。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各个要素具有自身的能力特点,每一要素本身及其变化都会受到其他要素及其变化的影响,并会引起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如农户或企业的学习能力制约其技术能力,其技术能力又影响其生产能力,其生产能力又影响其融资能力,其融资能力又影响其投资能力,其投资能力又影响其收益能力。正是这种非线性交互作用的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具备内在随机性及初值敏感性等混沌特征。系统原始状态会呈现出某种程度的混沌状态,这是由体系内部动力学随机性产生的不规则性行为,常称之为内随机性。
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协同性
“协同学”(Synergetics)源于希腊文,意为“协调合作之学”。哈肯认为,协同是在由完全不同性质的大量子系统所构成的系统中,诸多子系统相互协调、协作或同步的联合作用,在宏观上这一概念表现为整个系统的有序化。通过协同作用,将产生新的稳定有序的新结构。因此,自组织系统的进化动力来自系统内部的竞争与协同的相互作用,即原来处于无序状态的旧系统在达到临界状态时,产生“临界涨落”,其中一个或多个参数产生临界变化,支配子系统迅速建立彼此之间的新的合作关系,即各子系统在非平衡条件下出现协同,以一种巨大的协同力量引起系统宏观性质的突变,从当前的状态发展到更有序的状态,形成新的耗散结构,从而推动系统整体发展进化。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是一个由实体要素子系统(农资供应商、生产者、加工企业、物流配送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等)、流动要素子系统(物质流、信息流、能量流等)、环境要素子系统(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产业集群环境等)组成的具有典型开放性、非平衡性的自组织系统。三个子系统之间必须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因此具有协同性。
由于农合组织子系统通过各种不同的行为来完成一个共同的目标模式的合作,因而是复杂协同。这种协同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具有适应性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竞争。这种协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目标性协同,这表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农户利益的一致性。合作组织作为整体,成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并维护农民、企业、消费者的利益,分散的个体农民和企业积极加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同样出于保障自身利益的需要。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济目标是以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销售、农资购买以及金融等服务为手段,促进系统成员生产的发展,提高成员的经济收入。社会目标是在经济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农产品安全、社会公正与共同致富。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结构性协同,这表现在系统各个组分或构成要素以及彼此之间在既定的合作原则基础上交互作用、有机耦合、协调统一、交互影响。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大环境下,通过既定的规则规范、程序制度,生产资料供应商、农户、种养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农产品价值网络,形成协同竞争的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内部的竞争和协同,相互之间作用强度适当,结构方式合理,保障系统的有序运行,提高系统整体效率,较好地适应并融入系统外部环境,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性,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系统运营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性协同,这表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个子系统功能发挥所产生的整体效应。组成系统的各个子系统本身都具有一定的功能,由于目标、利益和行为难以完全协调一致,矛盾、冲突难以避免,各子系统功能的发挥具有自发性,并非任何时候都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有时甚至会互为反作用,因此系统治理和政府监管主体的控制调节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农产品的准公共物品特性,使得单个农户或者企业的行为往往具有负外部性。单个农户或者企业的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成本并不是完全由该主体自身承担,而是会影响到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因此这就要求一方面系统主体自觉遵守组织的经营目标、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履行各自功能,规范功能行为,提高内部治理和监督的效率,促使系统经由内部协调作用完善系统制度、优化系统结构;另一方面通过建立高效的信用机制、信息平台、农产品检验检测机制、可追溯体制等,发挥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从无序到有序转变过程中的调节作用,促进各子系统在安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众多环节中,发挥功能的一致性,从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动态平衡
正如前文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是复杂性适应系统,是一个高度开放的动态系统。开放系统不像封闭系统那样本身以均衡性为基本特征,而是基于其对环境的适应性和学习性,通过被动地改变或调整自身结构特征或者主动地对环境产生影响这两种方式维持系统本身在一段时间跨度内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相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而言,我们将其称之为平衡性。从本质上而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其平衡性即意味着实现了系统的功能和目标,平衡性是系统有效性的表现。一般而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平衡的内涵包括:
第一、系统内单个主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主体的平衡。显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内部各主体都有自身不同的利益追求,都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跟企业经营近似,这也是一种投入——产出过程,这就隐含着要能实现投入——产出的有效循环,这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否则平衡就不可能实现。
第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内部合理的结构秩序:质量安全的实现。当系统主体的范围由单个农户或者企业组织扩展为安全农产品价值创造网络,主体间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引导的竞争最终会确定集群的规模边界和结构秩序,从而达到农产品市场的总体均衡。在这种平衡中,系统主体的准入和退出能有效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优胜劣汰机制的实现,而不会产生对外的冲击,从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而言,主体的准入和退出能顺利转换,最终才能实现系统处于健康稳定并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协调和适应:环境的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是满足消费者对安全高质农产品的需求,促使社会经济系统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这意味着当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的需求出现变化和安全要求发生变化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应该进行自动调节产生新的均衡条件使市场重新处于新的均衡状态,即农产品市场的均衡是稳定的均衡。市场均衡刚性的原因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开放性和系统主体的主动适应特征,主体与环境间不断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从而根据环境的变化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环境。各种环境因子(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法制因素、技术因素)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的平衡,要真正实现系统的平衡,外部因素基本稳定、可预期的状态是十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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