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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制度的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8 共55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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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政约谈会务准备。约谈前的会务工作十分重要,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对各种情况进行分析,认真准备应急预案。约谈实施前,应根据评估情况确定约谈内容,合理安排约谈的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行政约谈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害关系人或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但须事先告知被约谈者。

  6.3.2 组织实施阶段

  行政约谈实施阶段,主要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面对面的进行沟通交流,是行政约谈具体组织实施的过程。

  1.身份确认。行政约谈的双方当事人首先进行自我介绍、核实身份,与约谈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应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同时确认行政相对人的身份。

  2.行政约谈。工商机关按照事先的评估,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宣传法律法规;约谈对象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约谈双方通过沟通协调,宣传引导、警告劝诫,以实现约谈的目的。工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约谈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约谈过程中,约谈对象如明显表示不服从行政约谈指导的,工商机关应当终止行政约谈。

  3、约谈结束。行政机关人员与行政相对人认为情况交流清楚,实现约谈预定目标后,约谈结束。对行政约谈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记录,记录应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反映约谈的内容。约谈结束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约谈对象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或盖章,以确认本次约谈。

  6.3.3 后期处理阶段

  行政约谈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对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行政约谈发挥实效。

  1.下发《行政约谈建议书》。工商机关根据行政约谈时与行政相对人沟通了解的情况,下发《行政约谈建议书》,对行政相对人的工作提出下一步改进的意见。

  2.书面反馈意见。行政相对人根据工商机关下发的《行政约谈建议书》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上报工商机关。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应包括工作改进措施和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

  3.工商机关回访。实施行政约谈的工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约谈结果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经营者无故拒绝约谈或逾期未整改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应按法律法规执行。

  6.4 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约谈的落实

  行政约谈制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的一种新手段,不断完善和规范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共同提高对行政约谈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规范和完善工作机制,抓住细节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约谈制度落实到位。

  6.4.1 完善行政约谈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约谈制度对工作的意义,将行政约谈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执法机构、法制、纪检等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行政约谈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市、县、所三级形成领导重视、共同参与、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格局。将行政约谈工作纳入全局重点督查考核范围,成立专门督查组,定期开展效能督查,及时调度、督导进展情况,为全面推行行政约谈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与行政约谈"专题调研活动。通过重点企业走访、案后企业回访、基层所座谈等形式,征求企业对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和监管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一线执法工作的实情,进一步明确今后行政约谈工作的侧重点,确立"分类实施、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加强工作督导,通过多次座谈、走访和立项督察,及时了解行政约谈工作进度和效果,听取基层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政约谈工作积极稳妥开展。

  实践中,注重刚柔相济,搞好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融合。一是与日常巡查监管相结合。

  将行政约谈融入基层市场巡查监管工作中,加强日常监管,以工商所为单位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实施分类分级行政约谈。二是与行政处罚案后回访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对行政处罚对象进行案后回访,及时掌握处罚执行情况和当事人发展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行政约谈及时帮助解决。三是与刚性执法手段相结合。处理好行政约谈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手段的关系。在倡导先行指导的同时,对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经营、从事传销及变相传销以及影响社会稳定、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监管执法中热点、难点违法行为,不适用先行行政约谈。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罚当事人,应当做好案后跟踪行政约谈。

  6.4.2 加强行政约谈的宣传引导

  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知识培训。开展行政约谈对工商人员服务水平、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采取重点岗位人员集中培训、建立"网络课堂"、在线答疑、执法考试等方式,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职业能力、沟通技巧、敬业精神培养,着力解决基层执法人员想干不会干、服务不精准等问题。通过培训,扭转部分人员对行政约谈的认识误区,树立新型的执法服务理念,提升工商执法人员柔性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统一执法人员对行政约谈工作的认识,系统上下形成共识,共同推进行政约谈制度落实。在全局逐步形成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约谈工作机制,使各级工商机关转变权力本位的行政理念,建立执政为民、积极行政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转变强制处罚为主的执法方式,建立注重服务、刚柔相济的监管机制,使行政约谈成为全系统履行职责的有效方法,全方位、深层次地运用到工商监管执法的各个领域,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6.4.3 落实行政约谈的监督

  为了保障行政约谈能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就必须对行政约谈进行适时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对行政约谈的监督可分为三个层次。

  1.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在实施行政约谈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作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约谈是否遵循了非强制原则,是否有自主选择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力等方面进行评判。可以通过填写行政约谈意见书的方式,对工商工作进行监督;也可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约谈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2.系统内监督。上级工商机关要对行政约谈行为的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后期处理等阶段进行全程的跟踪检查,若发现行政约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和改变,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和改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商机关的行政约谈记录要作为重要的案卷资料进行保存,以备后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约谈工作室,配备专门的录音录像设备,对行政约谈的全过程进行督查。同时,每年实施行政约谈的机关要定期开展行政约谈的自我评估,评估行政约谈的程序和效果,不断提高行政约谈工作水平。

  3.系统外监督。行政约谈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也要允许第三人加入约谈,以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要高度重视系统外部的监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新闻媒体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落实,并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征求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更好的推动行政约谈制度的落实,促进行政约谈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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