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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8 共79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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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理运用浮动费率机制

  浮动费率制是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每年工伤费用支出情况和安全情况予以评价之后,按照差别费率的要求,基于评价结果对费率浮动水平进行评价。笔者认为科学设计我国浮动费率,应该釆取以下措施:

  ①增加浮动费率档次

  应在增加差别费率档次的基础上,增设浮动费率档次,扩大浮动范围,提高上浮空间,比如可以把上浮档次设置为125%、150%、175%和200%,把下浮档次设置为80%、60%、40%.针对曾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高风险的企业,可以根据情况,最高把工伤保险费率上调至300%?通过更好地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作用,提髙用人单位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②科学设置浮动条件

  目前,各地区主要按工伤发生率、基金收支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达标等情况设置浮动费率。在浮动条件的设置上,测算范围不够宽。我们应该设置科学的指标体系,在浮动条件的设置上拓宽测算范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要同时考虑企业轻伤率、重伤率、死亡率、各种(重大、特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发生次数等指标,这些是考量工伤事故产生的关键指标。在实际统计和分析过程中,将地区该行业的千人轻伤率、千人重伤率和千人死亡率作为依据,或者以该行业的千人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率、千人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率、千人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率、千人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率为依据,比对同行业平均指标间的差别,对在平均指标之下的企业,相应的予以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反之,则对费率进行上调。

  5.3.2强化基金调节机制

  前文提及,德国工伤康复开支占到工伤保险基金总支出的30%,事故预防的开支占9%,安全返还的费用占到了 8%,而养老金和其他经济补助仅占总开支的53%.我国务必尽快构建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调节工伤康复及事故预防的相关机制,增加用于事故预防及康复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建立奖励机制,对一些长期在工伤预防上取得良好效果或积极安置伤残职工的企业,应该返还部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资鼓励。

  5. 3. 3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补充保险

  对于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来说,前者的性质是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而后者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两者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但都由雇主支付保险费用,发挥转移本应由雇主支付赔偿责任的作用。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在承保对象、责任范围以及待遇上可以形成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已逐步完善,但雇主责任保险等相关商业保险项目发展滞后,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商业补充保险,发挥其灵活高效的特点,满足劳动者对保险待遇的不同需求,完善对劳动者提供的保障,并减轻政府负担。

  5.4健全“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管理体制

  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对完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提出了要求,笔者认为改进工伤保险体系的管理体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5.4.1理顺管理体制

  政府是工伤保险管理的主体,不仅负责制定制度和政策,而且对工伤保险项目直接加以管理。目前我国3个部门分别管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保险,极大的制约了管理效率和服务保障能力的提升。笔者建议,第一重新审视我国工伤保险相关机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理顺管理体制的方案并分步实施,最终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预防、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制度运营管理等职能;第二要加强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在制定规章条例时要协调一致,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形成合力;第三是发挥国家司法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外部监督和人社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落实行政问责制度;第四要加强经办服务流程的标准化建设,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第五全面提高统筹层次,全面实现市(地)级统筹,推进省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国统筹。

  5.4. 2加强参保扩面工作

  扩大工伤保险受保范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件。虽然我国工伤保险覆盖率逐年增长,但是与发达国家的90%以上的覆盖率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则,一定要最大限度的增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从而使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并起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顺畅、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促进参保的力度和覆盖面,第一要严格监督、强化执法。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等针对用人企业的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检查。此外,建议对逃、少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负责人,不但要求其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还必须对其进行较大数额的罚款。屡教不改的、仍逃缴达到一定标准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次要提高地方政府对参保率的重视程度,建议将社会保险扩面任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促进责任落实。第三要落实各级人社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责任包干,对责任区内出现应保未参保的,直接追究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四要把农民工作为扩面重点,逐步把所有的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权、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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