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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8 共79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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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 3建立预防优先的管理机制

  (1)设置专门的预防机构

  成立工伤预防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其成员由熟悉工伤保险业务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各参保企业工伤预防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及时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教育,研究企业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调整方案等等。

  (2)重视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的工作

  对于工伤预防来说,职业病防治是重要的工作内容。经办工伤保险的部门要联合安全监察部门、卫生部门对所负责地区职业病进行彻底地排查,掌握该地区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及从事这些岗位工作人员的分布情况,引导企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改善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及时掌握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并进行职业危害发展趋势和现状图表,完成受侵害劳动者的健康档案以及管理台账的编制工作。

  (3)强化劳动监察

  工伤预防必须通过劳动监察来保障,劳动监察能够促使企业管理者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因此,要促进与劳动监察部门更好的合作、协调,形成目标方面的更多一致和行动方面的支持互补。

  5. 4.4完善职业康复管理机制

  与日本、美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相较而言,我国工伤康复还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尚未形成体系性的管理机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统筹规划机制,康复事业需要大量资金,但目前我国仍然属于经济欠发达国家,发展康复事业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突出重点。要对我国进行立足长远、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对我国工伤致伤致残劳动者数量增减趋势和现阶段我国工伤康复工作总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对工伤康复中心的布局予以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阶段性推进步骤并逐步落实。二是利用对西方先进经验的借鉴和研究,深入的对工伤职业康复和医疗康复的具体运行模式进行探索,从而构建起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量化指标管理体系,不但能够有效使用相对有限的卫生资源,而且还能够贴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保障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三是以“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为指导原则,在部分城市和试点地区组织工伤康复的探索实践。应注意医疗康复与职业病康复的紧密结合,_实现工伤康复各组成部分的协调发展。四是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康复模式,以科学规律为依据,促进现代康复技术和传统中医方法的有机结合。五是从人文关怀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在社区中发展职业康复,采取集中、分散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六是严格落实优惠政策,对伤残劳动者,要积极引导他们参加康复训练和培训工作,实现再就业;对于企业,可要求其吸纳工伤劳动者,从而改善工伤患者的生活质量,并促使其回归社会、回归工作岗位。

  5.4. 5促进工伤补偿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1)对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合理简化

  现阶段,我国工伤劳动者要想顺利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必须通过工伤认定申请、鉴定劳动者劳动能力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这几个阶段。能否有效的落实工伤补偿待遇,直接受工伤认定环节的成效所决定。笔者认为,应该在国家和地方工伤认定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梳理和简化当前的工伤认定程序。企业员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可以提交必要的证据,提请主管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认定。基于行政执法权和工伤劳动者所提交的申请,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调查。若用于企业不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那么则作出工伤劳动者申请有效的推定。若用人企业对工伤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有所异议时,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听证程序等方式来进行事实的认定。若用人单位对仲裁结论不服,取消行政复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律以简易程序审理,且实行一审终审制,防止用人单位的恶意缠诉。

  (2)推动我国劳动能力鉴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公正的对企业员工劳动能力进行准确的鉴定,对其工伤等级予以合理的评定,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此为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笔者提出以下针对性的建议:一定要尽快完成《伤残鉴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完善,推动法医鉴定机构的成立,完善鉴定工作管理规范,保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作到客观公正的进行伤残责任归属的判定;实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构建和完善,从而确保鉴定工作具备较高的权威性。

  (3)确保工伤保险金的及时给付到位

  工伤劳动者的救助和帮扶,直接受能否到付和及时给付工伤保险金所直接影响。现阶段,在产生工伤事故之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公正地核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接着支付保险金给用人企业。就实施效果来说,该方式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缺陷:_直接支付保险金给用人企业,有可能造成用工企业中途截留,导致工伤劳动者没有办法及时和全数的得^应有的经济补偿水平,从而耽误工伤劳动者的最佳治疗时间,所以,必须对补偿金给付方式予以优化和完善。同时,建议建筑施工、产品加工等用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工伤保证金,以备与这些企业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出现工伤时的不时之需。只要这些单位的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就可以先用工伤保证金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医疗和其他已发生的各项费用,事后再由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

  5. 4. 6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要做到“开源节流”.所谓幵源,指的是要扩大和增强征缴工伤保险费用的范围和力度,杜绝企业漏报、少报和瞒报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增加基金运营的收益水平。节流是采取措施及时堵塞基金流失的“漏洞”,这一方面要做好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作,加大工伤认定现场调查力度,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打击违规骗保行为,确保工伤认定真实准确;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确保鉴定客观公正。另一方面要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管,防止发生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违纪违规现象;加强对医疗康复费用支出的监管,明确支付项目,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伤医疗费用控制机制,提高对工伤定点医院、药店和配制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的管理水平。

  5. 5加强“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宣传和教育培训

  宣传教育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宣传。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不明白工伤保险的意义,单纯的认为工伤保险是一项缴费义务,并没有认识到工伤保险可以规避风险、减少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率。国外研究表明,工伤预防的收益约是投入的八倍[65].工伤预防的投入产出方式最为高效、成本效益比最为可观。加强对企业管理者和雇主这方面宣传引导,可以促企业管理者和雇主使自觉的参与工伤保险,从而在源头上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加工伤保险交费率。同时,也应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把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与普法教育结合起来,把工伤保险法规常识与职业安全教育有机联系到一起,增强管理者重视安全生产的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参保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知识不足的问题,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可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生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职业病防范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使劳动者掌握安全有效的生产技能和方法,从而在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

  总的来说,“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实现了回归社会、经济保障和人身安全的高度统一,是当前世界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推进“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既具有人文意义、经济意义,又具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认识,增强对“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实现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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