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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现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9 共86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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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现状分析

  2.1 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及其特征

  2.1.1 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及其构成

  2.1.1.1 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目前东莞市设有市社会保障局,作为政府行政机关,并组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属社会保障局管理;在各镇区设立社会保障分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市社会保障局的派出机构。 除此之外市财政局设立社会保障科。

  市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工作、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拟定全市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镇(街)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等职能等等。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市属单位的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承担全市社会保险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报告;管理市属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信息等等。

  镇区社会保障分局主要职责:服从市社会保障局的安排,负责在镇区执行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组织有关社会保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镇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各项业务的实施。

  镇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办理镇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业务、待遇支付前的核查上报和待遇给付等工作,办理镇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拟定社保、卫生、劳动、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支出政策和经费开支标准;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并对预算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社会保障(包括公费医疗)、社会救济救灾和劳动就业等方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的财政投入;管理卫生、药品监督、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财政投入的各项经费,并实施国库集中支付,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示意图如图 2-1 所示。

  2.1.1.2 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构成

  1.养老保险

  随着东莞农村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东莞市社会保障机制城乡二元化格局的调整步伐也在加快。自 1984 年开始正式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0 年以来,东莞市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打破城乡居民户籍界限,建立并实施“保障广泛、覆盖全面、水平适度”的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全面整合,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为全国提供有益借鉴。2010 年,根据工业现代化和农村城市化发展的总体规划与要求,东莞市先行先试、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将原有的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用统一的制度覆盖了东莞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使东莞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2013 年全市养老金待遇支付金额达 35.32 亿元,较好地保障了户籍人口及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开创了社会保险的“东莞模式”.

  2.医疗保险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道路历经十多年,立足实际情况,长远规划,做到理念先行、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开拓具有东莞特色的医保之路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覆盖全民、城乡一体、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2008 年 7 月,在全市范围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起城乡一体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平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彻底打破了医保的城乡二元分割,迅速扩大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提高全市医保的统筹规模和层次,优化参保人群的年龄构成,增强了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2008 年 10 月,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门诊统筹,实现由过去“保大病、保住院”的单一保障模式向“门诊、住院保障兼顾”的全面保障模式转变,全面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大力推动门诊医疗保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捆绑运作、与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实现平行联动,促进一批“政府办、政府管”、公益性质明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将医疗资源直接覆盖到基层并向基层倾斜;突破户籍身份界限,率先由市镇财政对非本地户籍的企业职工和在校学生参加医保进行补贴,使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直接惠及广大新莞人。2009 年 6 月,整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在保证参保人应有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的情况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缴、统一发放待遇,生育保险不再另行缴费,促进两个险种的协同发展,同时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2013 年 10 月,对医疗保险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降低单位参保门槛,允许所有单位自主选择不同层次的医疗险种;在不增加缴费的基础上,建立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免费为所有医保参保人增设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障,从而真正搭建起全市统一、公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在城乡一体的医保体系下,我们充分发挥“大数法则”效应,以较低的缴费标准撬动起较高的待遇水平,实现社保基金的效用最大化。目前,我市医保参保人缴费水平全省最低(基本险职工个人 150 元/年,城乡居民 451 元/年),而基本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达 95%(退休人员为 10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 20 万元,门诊基本医疗费按 70%报销,不设封顶线;大病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30 万元,另设 20 万元/年的意外伤害保障。至此,东莞最终实现医保体系的城乡一体化运行,全市医保统一制度、统一征缴待遇标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统一管理服务。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受到竞争等多方面的影响,失业已经不在是一个新兴事物,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但失业人员的基本保障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及政府的充分重视。东莞市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意识到了事业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通过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等形式解决这一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个措施就是事业保险。截止到 2013 年末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1.12 万人,全年失业人员安置就业人数 0.72 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 2.17%.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 322.44 万人,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230.43万元,全市纳入“五保户”对象有 913 人,“五保户”费用支出 888.62 万元。

  4.工伤保险

  全国率先建立“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全面推开预防、补偿、康复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把人身安全、经济保障、回归社会有机结合,为职工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工伤预防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促进作用。作为全国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我市将工伤预防同“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结合起来,每年对上万名职业危害高风险企业的在岗职工进行免费职业健康体检,对数千家安全事故多发企业进行培训,每年举办工伤预防知识竞赛,还探索开展了企业工伤预防风险评估。二是充分发挥工伤赔付对工伤职工生活的保障作用。优化工伤认定业务环节,简化工伤认定程序,规范工伤认定业务操作及文书送达,在全省率先启动医疗工伤基金先行支付业务,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调升工伤待遇,提高对工伤职工及其家人的生活补偿。三是充分发挥工伤康复对职工重返社会的扶助作用。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考评管理和业务操作管理,为康复职工建立康复文化平台,增强对康复职工的“人文关怀”.各镇(街)积极做好早期康复介入,引导推选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工伤康复,在收治的工伤康复职工中,近 80%重返工作岗位。

  5.低保

  低保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无固定收入,生活上确实非常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低保制度上持有东莞市常住户口的,只要人均收入低于东莞市最低生活标准的都可以成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目前,全市有低保对象 10821 户、25009 人,占全市总人口的 1.35%,年发放保障金 5091.19 万元,每人每月补差 233 元。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以及绝大多数因病、因灾、因残、因老、因孤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都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了“应保尽保”.2013 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4230.43万元。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东莞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44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 元。五保生活保障标准随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相应上浮,保障标准将从每人每月 660元上浮至每人每月 765 元。最近几年,随着东莞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东莞市也多次上调低保保障水平,从 2005 年到 2012 年,连续七年上调保障标准。截止到 2012 年,东莞市城镇低保已经从 450 元/月上跳到 510 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 280 元/,上调到每人 300 元/月。同时对于低保家庭或个人当中生活极其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无”人员、市以上劳模 70 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军转干部等在保障水平上适当的进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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